本书将刑法归责理解为确定行为的犯罪意义:作为对规范的对抗,行为的意义沟通了规范的意义与刑罚的意义。犯罪是对有责承担损害规范效力的表达,而刑罚是国家为维护规范的有效性对这种表达的 回应 。规范、规范破坏与刑罚之间表现出交流上的顺序性。但是,这不排除规范违反与刑罚默无声息的一面,以及规范默然参与刑罚的威胁。归责就是通过人的行为,使规范的有效性能够得到确定和证明。对于本书所呈现的对刑法知识和体系的思考过程,多年来作者在自己相当多的作品中已经阐述了其中某些部分,这些内容理应成为以刑罚目的为导向这一归责体系中的一部分。
本书共分为以下5大部分:入罪之前、“不等于不”、“寻衅滋事”、罗生门之判、你的权利。共收录罗翔教授的40余篇随笔文章,罗老师在书中通过盘点一系列社会热点案件,探讨了刑法义理及其适用,盘点了丰富的法治知识与人文理念。作者笔调自省而尖锐,洋溢着责任感与人文情怀。本书不仅启蒙读者的法律思维与维权观念,更可以帮助理解刑法背后更深层次的哲学基础。
不作为: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河里,应该先救谁?有一道千古难题,不知道你的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有没有问过你,那就是“我和你妈同时掉进水里,你先救谁?”你可能会问,难道这个问题也和刑法有关吗?没错,还真和刑法有关。这涉及的是刑法中不作为犯的内容。 我们通常看到或者接触到的犯罪大多是作为犯,也就是因为实施了某种《刑法》禁止的行为而构成犯罪。但事实上,不作为也可能成立犯罪。这一节就来讲一下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基于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务不要以为不作为就是什么都没有做,什么都没有做怎么可能构成犯罪呢?其实,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刑法上指的是没有做该做的事情,也就是说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没有履行。那么,不作为犯有什么特别的成立条件吗?想解决这个问题,要先了解两个概念——“
本书是一部借鉴德国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为我国刑法案例教学提供新范式的新型教学用书。 作者自2013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设“刑法案例分析”课程,在保留传统案例教学方法的优长的同时,努力吸收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精髓,经过九年的积累和完善,逐步将其打造成法学院的一门精品特色课程,广受学生好评。本书即是在该课程授课内容基础上充实、增补而成的。 为满足刑法案例分析关于考察的全面性和思维的经济性的要求,本书设计了“五步骤分析模式”,分析每个案例均按照“事实单元的划分”“参与人员的列出”“涉嫌犯罪的检验”“犯罪竞合的处理”以及“全案分析的结论”五个步骤展开。 全书共分就九章。第一章概述了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基本内容;此后的八章以八个案例为素材,每章均设置“案情叙述”“思路提要”“具体
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刑法的私塾》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 周末刑法讨论会 的内容实录合集。《刑法的私塾》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本书是作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刑法总论》课堂十数年间授课讲义的基础上,经过系统完善而成,内容涵盖刑法总论的重要领域。全书彻底贯彻阶层犯罪论体系、结果无价值理论和作者所倡导的积极主义刑法观,理论特色鲜明;作者虽取法德日刑法学基础理论,但并未全盘借鉴,而是注重域外理论的本土实践,较多地结合我国实务案例展开,追求理论对现实的真切关照及"从问题的思考到体系的思考";既有对刑法教义学的诠释运用,也有对前沿理论的深入探讨,论理透彻、条理清晰、由表及里、深入浅出。因此,本书对刑法学学习者(本科生或研究生)、刑法学研究者或刑法实践者(刑事司法实务人员)都将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
本书是米歇尔 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讲授的第二门课程。本课程延续了对知识意志的探讨,仍以法律和司法制度为基础作研究。继 尺度 之后,福柯以对于整个中世纪的制度的研究为基础,引入 讯问 的主题。该课程的目标在于:司法作为国家镇压机器产生,确立镇压体系,它的作用不再是像在中世纪一样保障财富的流通,而是通过对人民的隔离来达到制度的目的。惩罚变为监禁。在司法经济学中发生了改变,即从对财产的征收过渡到对人的隔离,同时指出知识 权力关系的模式,该模式构成中世纪司法制度的特点。《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是福柯隔离 权力 问题之地,一方面是通过大法官塞吉埃对赤脚汉骚乱的镇压的戏剧化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对从日耳曼法到现代性的开端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经济与认识论功能的分析。本课程对于司法制度作为权力行使之地提出了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 贝卡里亚创作的法学著作,1764年首次出版。 《论犯罪与刑罚》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首次阐述了为现代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思想。《论犯罪与刑罚》明晰而系统地论述犯罪与刑罚问题,在刑法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本书从 可罚的违法性 入手,对刑民关系的传统理论予以溯源;在此基础上,以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为指引,对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 进行本土化续造,将刑民关系的连接点从违法性转移至法律效果,构建 法律效果论 并将其作为厘清刑民关系的基本方法;进而在消解刑民冲突和划定刑民界限两个层面上,贯彻适用 法律效果论 ,确保刑事法律效果与民事法律效果在整体法秩序中和谐共存。
【指导案例】 朱晓东故意杀人案[第1367号] --对有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但被告人否认的,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黄金章诈骗案[第1372号]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万春禄虚假诉讼案[第1379号] --隐瞒真相行为能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及如何确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 解景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1383号] --如何准确把握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立法、司法规范】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
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法国刑法典》,取代了1810年拿破仑时代的旧《刑法典》,开启了法国刑法典的新纪元。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以及全球化的发展,犯罪呈现新的发展趋势,《法国刑法典》也在不断更新变化,无论是法律部分还是条例部分,总则部分还是分则部分都经历了多次修订,主要涉及通讯网络犯罪、涉外犯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腐败犯罪、涉毒犯罪、性犯罪等等,不断增加犯罪罪名,扩大刑法管辖范围,优化刑罚配置,以适应打击新型犯罪的需要。本翻译力图以准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反映《法国刑法典》新版本的条款内容,为我国读者了解和研究外国刑法提供有益的参照。
【指导案例】 圣德 阿美 强走私毒品案[第1193号]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 张成建等贩卖毒品案[第1194号] --贩卖毒品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及死刑适用 李智豪抢劫案[第1201号] --抢夺车辆后被对方GPS追踪、拦截而持枪威胁的,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赵宏铃等盗窃案[第1202号] --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票系统修改门票数据获取门票收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第1204号] --如何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力执行" 【立法、司法规范】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专题论坛】 我
《叙述的定罪论》是一本关于如何认定犯罪、适用刑法的小册子。作者边反驳边立论,以带有强烈哲学意味的深邃思考、生活化的形象表述将刑法定罪的要素、顺序、要求娓娓道来,对三段论、等置论等定罪推演逻辑进行批判性吸收和改善,提出了 叙述的定罪论 这一命题。作者批判了三段论和等置论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野、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分离的做法,在作者看来,犯罪事实、定罪证据、司法罪状、正当程序四位一体,运用刑法认定犯罪的问题,即刑法罪状的适用问题,就是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刑法规定的罪状的问题。犯罪事实需要叙述,叙述一个犯罪事实,就像是在讲关于已经发生的过去的犯罪故事,过去的犯罪故事通过定罪证据,由受到正当程序保障的亲历者阐述,符合司法罪状便认定为犯罪。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密不可分,是犯罪事实
《刑法学的编年史:我的法学研究之路》为陈兴良教授自选集,纳入 法学家代表作 系列。本书采用自传与自选的模式,作者以时间为序和节点,分1980年代、1990年代、2000年代、2010年代四个部分,自述其学术研究进路与代表观点,展示其刑法学研究的入门-探索-转向-定位的四个阶段,并由此选取每个阶段的代表性文章,凸显其研究成果和学术思想。
《刑法分论讲义(第4版)》是日本立命馆大学松宫孝明教授的《刑法各論講義(第四版)》的中译本。自2005年10月*版发行以来,本书已历经十二个春秋。与其他日本同类教科书相比,本书的特色在于以下两点:一、在阐释各条文的法意、各罪名的适用时,作者通过比较旧刑法与现行刑法的提案理由书,理清其制定与适用的历史脉络,而后在此基础上得出解释论结论。由此更有助于读者理解日本刑法对于法国刑法、德国刑法的继受,以及顺应日本社会现状而作出的调整。前者的典型有诈骗罪、背任罪,后者的范例如抢劫预备罪中没有刑罚的免除规定。二、从典型案例入手,以由点扩面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思维拓展能力。作者反对罗列观点式的 论点主义 教学方法,直斥其只能培养擅长死记硬背的八股学人。因此,在阐述各罪名的具体适用时,作者以典型案例而非界限案
【指导案例】 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2 号] --如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4 号]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 牛子贤等人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第1160 号] --如何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应如何依法处理 邓统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61 号] --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量刑时应当如何把握 吴亚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62 号] --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立法、司法规范】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