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中,我们不仅将对习惯法在现下刑法理论体系中的角色,作出正本清源的考察,更为重要的,将对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存状态获得更为真切和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而发现,习惯法的现行理论描述与司法操作之间,存在着相当巨大的悖反、断裂与紧张关系,由此,我们不得不对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作出全新思辨。这一思路的进一步延伸,便是在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框架下,重新开辟和释放习惯法的应有理论机能,重新审视和估价习惯法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的角色与价值。某种意义上,本书不仅是对传统叙事一一“排斥习惯法”的温和颠覆,而且是对习惯法的刑法角色与价值的创造性重构。从更为广阔的背景出发,本书更是从习惯法的侧面切人,凸显了罪刑法定主义在当代法治情势下面临的重大危机,以及化解此种危机的可能出
《刑法分则专题研究》将刑法分则中最为重要的28个罪名进行学术上的解读,对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按照四要件的理论基础,对各犯罪进行分解,并通过典型的案例来说明各罪名的发展和疑难点,对于研究人员进行分则的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笔者应邀赴省和一些地、市检察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班讲授自侦业务课,虽然不太系统,但不少同行和省院政治部的同志都认为课程在目前职务犯罪成因的分析研究和侦查对策方面,从观点、经验、技巧到可操作性等,都有一些可取的独到之处。授课之余,同行们提出:“你是否应把近来的讲稿再做系统整理,形成体例、内容都比较完备的书稿?”凑巧,不久前和省检察官学院的一位领导闲谈中,他邀我编写一部自侦教材。基于此,笔者继《慎——反腐档案》一书落笔之后,从不同角度就职务犯罪的成因和查处此类案件的侦查技能方面,结合新近本人授课所讲的内容,以及对新时期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的思考,编写了《缜——职务犯罪与侦查对策》一书。 本书主要联系近年来职务犯罪的特点和侦查业务工作的实际,结合本人曾从事自侦工作二十
近年来,笔者应邀赴省和一些地、市检察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班讲授自侦业务课,虽然不太系统,但不少同行和省院政治部的同志都认为课程在目前职务犯罪成因的分析研究和侦查对策方面,从观点、经验、技巧到可操作性等,都有一些可取的独到之处。授课之余,同行们提出:“你是否应把近来的讲稿再做系统整理,形成体例、内容都比较完备的书稿?”凑巧,不久前和省检察官学院的一位领导闲谈中,他邀我编写一部自侦教材。基于此,笔者继《慎——反腐档案》一书落笔之后,从不同角度就职务犯罪的成因和查处此类案件的侦查技能方面,结合新近本人授课所讲的内容,以及对新时期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的思考,编写了《缜——职务犯罪与侦查对策》一书。 本书主要联系近年来职务犯罪的特点和侦查业务工作的实际,结合本人曾从事自侦工作二十
本书重点研究水上变通犯罪实际案例涉及的相关刑法理论及其立法与司法问题,兼顾水上交通犯罪基本理论和诉讼机制问题。在犯罪主体方面,侧重对船员的种类及其岗位职责的描述,以期对业务过失责任的认定做好前期铺垫.对引航员和VTS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重泼笔墨。在犯罪客观方面。借鉴大陆刑法理论对因果关系、职务过失责任阻却等问题提出了较新的观点。在案件机制上,指出了行业内部存在的制度诟病,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近年来,笔者应邀赴省和一些地、市检察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班讲授自侦业务课,虽然不太系统,但不少同行和省院政治部的同志都认为课程在目前职务犯罪成因的分析研究和侦查对策方面,从观点、经验、技巧到可操作性等,都有一些可取的独到之处。授课之余,同行们提出:“你是否应把近来的讲稿再做系统整理,形成体例、内容都比较完备的书稿?”凑巧,不久前和省检察官学院的一位领导闲谈中,他邀我编写一部自侦教材。基于此,笔者继《慎——反腐档案》一书落笔之后,从不同角度就职务犯罪的成因和查处此类案件的侦查技能方面,结合新近本人授课所讲的内容,以及对新时期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的思考,编写了《缜——职务犯罪与侦查对策》一书。 本书主要联系近年来职务犯罪的特点和侦查业务工作的实际,结合本人曾从事自侦工作二十
顾肖荣主编的《经济刑法(14)》分为经济刑法总论、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经济刑法实务、财务类经济犯罪五大部分,对近年来我国经济领域犯罪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具体分析,其中《上海浦东新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国有医院工作人员“拉统方” 收受财务志刑法定性》、《社保卡类、财产犯罪疑难问题研究》等文章作者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具有的创新和实践操作性。
本书主要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和认定规则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通过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和文献的挖掘,并借助相关案例的分析,从而为我国结果加重犯的理论研究找到新的视角和观点。
包庇犯罪和典型包庇犯罪都不是法律上的一类犯罪,只是理论上的一类侵犯国家刑事司法权的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易发、常见并且较难认定、区分的一类妨害刑事司法活动的犯罪。 对某个包庇罪的诸多问题也是从说纷纭,尚未形成共识,甚至有的还存在严惩的分歧。笔者揣测,对“包庇罪K”系统研究的欠缺及其分歧的存在,恐怕是典型包庇犯罪和非典型包庇犯罪即包庇犯罪之间立法出现混乱、矛盾、冲突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末学后进”的刑法学人,作者自知学术研究要求理论之深厚、学识之广博的重要性,也自知才疏学浅,但笔者愿望有借鉴学界前辈、同仁研究成果和古今中外有效包庇犯罪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典型包庇犯罪的基本问题作些力所能及的探索,以期对我国典型犯罪的系统研究、典型包庇犯罪与其他具有“包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