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权力之笼与预防职务犯罪司法研究报告》紧密结合我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司法实践,深刻阐释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重要思想的政治意义和法治价值,系统论述了“筑牢权力之笼”理念下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内涵、法律规范、实践探索、发展趋势、基本策略和改革路径,揭示了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司法机关的惩治职责、预防功能和司法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品质。
《自然资源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包括新常用的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然资源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为作者对现行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全面梳理,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从事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海洋、测绘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教学、科研人员的工具,也是广大群众便捷、准确掌握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政策的实用工具书。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渎职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内容。
《筑牢权力之笼与预防职务犯罪司法研究报告》紧密结合我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司法实践,深刻阐释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重要思想的政治意义和法治价值,系统论述了“筑牢权力之笼”理念下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内涵、法律规范、实践探索、发展趋势、基本策略和改革路径,揭示了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司法机关的惩治职责、预防功能和司法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品质。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内容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腐败是权力异化的表现,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权力腐败的表现。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具有某种特定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危害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有鉴于此,古今中外各个国家莫不对官员滥用职权犯罪在立法、司法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和处置。我国古代就有不少关于官员滥用职权犯罪惩治的规定,在唐代的《唐律》中规定得相当详细,如对官吏犯赃
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
本书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和司法实际,对职务犯罪的一般原理、具体职务犯罪的认定与处理、查处职务犯罪的特殊法律程序进行了全面研究,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既全面研究刑法中所有职务犯罪又侧重于探讨认定、查处职务犯罪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具有理论性、实务操作性及资料性,力求对查处、认定职务犯罪,促进职务犯罪研究的深化有所裨益。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内容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腐败是权力异化的表现,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权力腐败的表现。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具有某种特定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危害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有鉴于此,古今中外各个国家莫不对官员滥用职权犯罪在立法、司法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和处置。我国古代就有不少关于官员滥用职权犯罪惩治的规定,在唐代的《唐律》中规定得相当详细,如对官吏犯赃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内容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腐败是权力异化的表现,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权力腐败的表现。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具有某种特定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危害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有鉴于此,古今中外各个国家莫不对官员滥用职权犯罪在立法、司法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和处置。我国古代就有不少关于官员滥用职权犯罪惩治的规定,在唐代的《唐律》中规定得相当详细,如对官吏犯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