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在研究范围上是相当广泛的。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几乎已经约定俗成的即有几十种。这些犯罪形态中大多是常见的,而且如前所述有些学者对有的常见性犯罪形态已有了较深入的研究,本文集中收集的文章大多是关于常见性犯罪形态的研究。还有少部分犯罪形态,外刑法学界研究较弱,如以是否危及国家安全为标准而划分的国事犯、常事犯、混合犯等;以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而划分的目的犯、倾向犯、表现犯等。本文集中对于非常见性犯罪形态的研究文章虽有收录,但数量较少,如不能未遂犯、复行为犯的研究。这固然与外的理论研究现状有关,也因有的犯罪形态作为研究论文尚嫌题目过小。除此而外,本文集中收录的还有数量的叉章.是以我们自己概括出来的一些犯罪形态为研究对象的,如过当犯、假想犯、不适时犯、过限犯、复杂不能犯。这
恐怖主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为全世界所共知,如何遏制恐怖主义行为的蔓延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课题。9·11事件掀起了全球的反恐高潮,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反恐路径选择上走向了,一度将恐怖主义行为定性为“亚战争”行为乃至“战争”行为,并采取战争的手段来加以遏制。随着本·拉登被击毙,世界“反恐”运动似乎重新回归正常的轨道,人民开始反思遏制恐怖主义行为的理性途径。其实,无论恐怖主义行为有多么的猖獗,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因而从刑法的角度对其定罪量刑是遏制恐怖主义行为最主要的途径。当然,现有的刑法体系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明显存在缺陷,不足以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行为的泛滥,因而对刑法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