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刑法学在建国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绩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创建以来的50多年间,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发表论文数万篇。面对如此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从而为刑法学的进一步开拓发展提供导向,显得异常迫切。这就需要加强对数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将体现刑法学发展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发表在数以百计的报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烟海的论文中精选出来,按照专题汇编成册,从而为今人的研究、学习提供了便利,也为后人保留了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本书立足司法实践,以解诀妨害证据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作为主要目标,对妨害证据犯罪进行了尽可能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既对现行刑法增设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妨害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刑罚适作用了较为细致的注释性分析,又对伪证罪、窝藏罪、包庇罪等传统妨害证据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了理论上的探讨,还对《刑法修正案(六)》新修改的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理解与认定作了力所能及的研讨。此外,本书还特别注重选取司法实践中的新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个案研究,使本书的研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价值。总之,本书的内容力争涵盖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妨害证据犯罪的所有疑难问题,期望本书能为刑事司法官应对妨害证据犯罪助一臂之力。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一犯罪分类方法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犯罪所进行的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有所不同,因此虽然本书所研究体系的建立标及其结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建立标准及其结构在表面上似乎是一致的,但是究其实质内容而言,则有相当大的区别。这是因为,我国准致国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社会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与大陆法系家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社会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有很大差异。本书在研究的内容上,将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分为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概述和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分述两大部分。
本书立足司法实践,以解诀妨害证据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作为主要目标,对妨害证据犯罪进行了尽可能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既对现行刑法增设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妨害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刑罚适作用了较为细致的注释性分析,又对伪证罪、窝藏罪、包庇罪等传统妨害证据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了理论上的探讨,还对《刑法修正案(六)》新修改的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理解与认定作了力所能及的研讨。此外,本书还特别注重选取司法实践中的新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个案研究,使本书的研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价值。总之,本书的内容力争涵盖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妨害证据犯罪的所有疑难问题,期望本书能为刑事司法官应对妨害证据犯罪助一臂之力。
新中国刑法学在建国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绩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创建以来的50多年间,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发表论文数万篇。面对如此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从而为刑法学的进一步开拓发展提供导向,显得异常迫切。这就需要加强对数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将体现刑法学发展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发表在数以百计的报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烟海的论文中精选出来,按照专题汇编成册,从而为今人的研究、学习提供了便利,也为后人保留了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在现代,人类改造其环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加以使用的话,就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机会。如果使用不当,或轻率地使用,这种能力就会给人类和人类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在地球上许多地区,我们可以看到周围有越来越多的说明人为的损害的迹象:在水、空气、土壤以及生物中污染达到危害的程度;生物界的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和不适当的扰乱;一些无法取代的资源受到破坏或陷于枯竭;在人为的环境,特别是生活和工作环境里存在着有害于人类身体、精神和社会健康的严重缺陷。”此为《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即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基本要义与主旨之一,其亦不断警示我们应如何恰当处理人类社会自身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或许将是永远
本文集主要汇聚了2015年我国学者撰写的食品安全治理近期新研究成果。根据食品安全治理的一般规律和我国国情,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下设食品安全法治、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