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书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博物馆常用合同概论》一书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对6个大类28种博物馆常用业务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附有参考文本,可供博物馆在日常工作中参照使用。书中所涉及的文物借用、文物展览、接受捐赠、参观服务、展品制作、布展施工、文物复仿制、借用文物拍摄影视、博物馆基建、文物保护技术服务、租借文物资料等各类博物馆业务活动,都是博物馆工作中十分常见的业务活动。为这些业务活动量身订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实践,特别是对于基层博物馆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与此同时,该书作为我国博物馆学界部关于博物馆合同的专业著作,其出版与面世还将对提高国内博物馆和博物馆学界对博物馆法律工作的关注产生良好的影响。
本书之出版始于1979年,为因应法律、判例及见解之变更,已经屡次修订,篇幅渐丰,论述之重点在探究民法债编通则之立法意旨,阐明判例、解释所构成之民法理论体系,辅以学说趋向,期望有助于实务见解能随社会生活的变迁而进步,定纷息争,促成彼此的和谐。 本书有机会以简体字付梓,应感谢法律出版社编辑刘彦沣女士的热心联系,先经由前来东吴大学研究民法的王卫权先生转达厚意,继即踌躇,有赖刘女士费心,多次电子邮件往来,诚挚沟通意见,终于成事,借用大理院上述文义,“宁非幸事哉”。惟学术无边,所论难免舛误,尚祈法学闳达不吝指正,以匡未逮。
本书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书之出版始于1979年,为因应法律、判例及见解之变更,已经屡次修订,篇幅渐丰,论述之重点在探究民法债编通则之立法意旨,阐明判例、解释所构成之民法理论体系,辅以学说趋向,期望有助于实务见解能随社会生活的变迁而进步,定纷息争,促成彼此的和谐。 本书有机会以简体字付梓,应感谢法律出版社编辑刘彦沣女士的热心联系,先经由前来东吴大学研究民法的王卫权先生转达厚意,继即踌躇,有赖刘女士费心,多次电子邮件往来,诚挚沟通意见,终于成事,借用大理院上述文义,“宁非幸事哉”。惟学术无边,所论难免舛误,尚祈法学闳达不吝指正,以匡未逮。
本书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博物馆常用合同概论》一书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对6个大类28种博物馆常用业务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附有参考文本,可供博物馆在日常工作中参照使用。书中所涉及的文物借用、文物展览、接受捐赠、参观服务、展品制作、布展施工、文物复仿制、借用文物拍摄影视、博物馆基建、文物保护技术服务、租借文物资料等各类博物馆业务活动,都是博物馆工作中十分常见的业务活动。为这些业务活动量身订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实践,特别是对于基层博物馆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与此同时,该书作为我国博物馆学界部关于博物馆合同的专业著作,其出版与面世还将对提高国内博物馆和博物馆学界对博物馆法律工作的关注产生良好的影响。
本书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