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作者多年婚姻家事及民事信托领域从业经验的总结,上编主要结合信托相关的法律规定、理论,以及目前境内民事信托业务的实务模式和操作,具体对我国民事信托的现状、功能以及问题进行分析。下编主要针对现有婚姻家事领域的问题,从民事信托的角度出发,结合传统法律工具,探讨能否找到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途径。民事信托作为一种 新兴 的法律工具,不应被束之高阁,而是要用于解决老百姓实际的问题和困难。
本书内容包括十章: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概要,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史概览,第三章结婚(婚姻)制度,第四章 婚姻(结婚)的效力,第五章家庭关系(亲族关系) 尤其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六章亲子,第七章亲权,第八章离婚,第九章监护,以及第十章抚养、扶养及赡养。 br 本书所用的参考文献、内容体例以及内容本身都具有极大的创新,给我国乃至国际婚姻家庭法学界带来一股清新之气与清新之风。应当说,该著作是我国乃至国际婚姻家庭法学界目前乃至一个较长时期中,一部水准很高的著作。它将我国乃至国际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推向一个新层次与新水准。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评注 总则》为平装。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组织编写和审定,本书以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为基础,结合各个具体法律条文,以日本、德国婚姻家庭法评注大全为蓝本,,以经典案例分析为视角,可作为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者的权威参考图书。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两部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公布后,针对审判实践中相对集中反映出的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即《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9日公布。《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
事莫艰于谋始,功莫大于奠基。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余来,中国大陆地区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快速进步,民商事立法、司法、仲裁、律师实务取得重大进展,有目共睹。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着力培养民商法学各个领域高层次专门人才。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大致为两类: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大别为两类:财产法和身份法。亲属法属于纯粹的身份法。受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家庭经济职能的丧失,民法理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因而否认亲属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否认亲属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并改称“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的旧理论最终被抛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适时地将亲属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调整亲属关系的若干基本规则。特以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规定为基础,设立本编。
《唐律》为现今尚存于中国最完善之一部法典,其内容上承战国“法经”以降诸律,下启宋元明清之制,俨然为中国固有法系之代表,且影响周边诸国法制之发展。综观中国传统法律中,与财产继承相关条文,多半于唐世完成法制化历程,且为宋代财产继承法之大备奠定良好基础,因此本书以唐宋二代为探讨核心。本书分六章论述。章“导论”,系以同居共财制为核心,探讨唐宋家庭财产制之形态。第二至四章偏重继承形式之探讨。如第二章“法定家产均分继承”,首先探讨法定诸子均分制的起源问题,以及唐宋时期土地继承法下的社会背景,借以明了其间转变。第三章“遗嘱财产继承法”,探讨唐宋遗嘱法之起源、要件及其效力问题。第四章“户绝财产继承法”,则依持分人身份之差异,探讨唐宋女子户绝财产继承权,以及命继子、近亲与户绝财产之关系。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