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要求 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当今中国,众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的人民内部矛盾,由中立的第三方参与,通过人民调解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 **道防线 的作用,及时把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孟德花*的《法律视角下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探究》一书,内容涉及民事纠纷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同居、婚姻、赡养、抚养、继承、分家析产等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分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主编。本书在体例编排及内容及计上突出“新”意,不仅充分吸纳了2001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12月颂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内容,而且有针对性地对婚姻法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前瞻性的探讨,同时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相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本书是区域社会与文化类型丛书之一。该书以田野调查和区域社会研究为基本视角,试图解释20世纪中国财产关系与乡村法秩序历史变迁的实践逻辑。全书共分七个部分,内容包括:山东“老区”土地改革与农民日常生活,反抗与惩罚——20世纪50年代嘉定县乡村的犯罪与财产法秩序,私产的发育和共有的习惯,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相关研究评述,乡村法秩序的再生产——山东郜县的房产和宅基地纠纷,公产与私产之间——“公社”解体之际的村队成员权及其制度逻辑,乡村房产纠纷中的成员权及其实践逻辑。
制定法与习惯法的融合历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本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用手资料,解析了当前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中习惯法的发展变化,为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中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的互补、相互融合迈出了重要的步,而且到目前为止,作者所做的工作也是的。
本书是区域社会与文化类型丛书之一。该书以田野调查和区域社会研究为基本视角,试图解释20世纪中国财产关系与乡村法秩序历史变迁的实践逻辑。全书共分七个部分,内容包括:山东“老区”土地改革与农民日常生活,反抗与惩罚——20世纪50年代嘉定县乡村的犯罪与财产法秩序,私产的发育和共有的习惯,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相关研究评述,乡村法秩序的再生产——山东郜县的房产和宅基地纠纷,公产与私产之间——“公社”解体之际的村队成员权及其制度逻辑,乡村房产纠纷中的成员权及其实践逻辑。
制定法与习惯法的融合历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本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用手资料,解析了当前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中习惯法的发展变化,为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中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的互补、相互融合迈出了重要的步,而且到目前为止,作者所做的工作也是的。
事莫艰于谋始,功莫大于奠基。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余来,中国大陆地区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快速进步,民商事立法、司法、仲裁、律师实务取得重大进展,有目共睹。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着力培养民商法学各个领域高层次专门人才。
本书是区域社会与文化类型丛书之一。该书以田野调查和区域社会研究为基本视角,试图解释20世纪中国财产关系与乡村法秩序历史变迁的实践逻辑。全书共分七个部分,内容包括:山东“老区”土地改革与农民日常生活,反抗与惩罚——20世纪50年代嘉定县乡村的犯罪与财产法秩序,私产的发育和共有的习惯,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相关研究评述,乡村法秩序的再生产——山东郜县的房产和宅基地纠纷,公产与私产之间——“公社”解体之际的村队成员权及其制度逻辑,乡村房产纠纷中的成员权及其实践逻辑。
澳大利亚作为英美法系一个发达国家,其婚姻家庭立法成熟、科学、完善,富有人性化,并设有专门的家事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其司法运作极富特色,代表了当今世界的先进水平和发展方向。而我国的相应立法在内容、结构和技术等方面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司法实践中有更多的问题亟待改进。白红平编著的《中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对中澳两国的结婚、夫妻财产制、儿童权益保护、离婚及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比较研究,并对澳大利亚婚姻家庭法的形式价值、实质内容以及司法实践给予了评析。在此基础上,《中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反思我国立法,借鉴澳大利亚先进的整体制度构造和微观制度设计,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议。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与完善
制定法与习惯法的融合历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本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用手资料,解析了当前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中习惯法的发展变化,为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中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的互补、相互融合迈出了重要的步,而且到目前为止,作者所做的工作也是的。
事莫艰于谋始,功莫大于奠基。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余来,中国大陆地区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快速进步,民商事立法、司法、仲裁、律师实务取得重大进展,有目共睹。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着力培养民商法学各个领域高层次专门人才。
本书为许倬云先生的早期杂文集,收录了他对亲人、友人和自我成长历程的回忆文章,以及对历史、科学、教育和社会现象的评论。字里行间都闪现出其作为知识分子的为国、为民之心,表达了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真知灼见和对工业化时代如何捍卫个人价值的深刻思考,即便在半个世纪后的今天,这些话语仍然鲜活如初,引人深思。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两部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公布后,针对审判实践中相对集中反映出的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即《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9日公布。《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法律。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产生了婚姻家庭的制度和规范。据史料记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我国古代在周朝时期就制定了娉娶六礼,其后各个朝代的立法中,如《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等,不仅都有户婚的内容,而且以刑罚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变,婚姻法也在不断的修改变化之中,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婚姻法从其产
亲属法和继承法同为民法大家庭的成员。在民法典立法体例中,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编。本书系统介绍了亲属法和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与规则;注重通过案例和实际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对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融会贯通综合应用能力;注重对亲属法和继承法学科前沿性问题的介绍与分析。书中将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理念与制度联系起来系统阐释,有助于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和进一步认识我国的民法体系,从而建立科学的民法学知识系统。
本书包括了离婚后亲子关系法律制度基本理论阐述、离婚后的子女监护制度、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制度、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制度等。
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从事民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近20年,财产继承始终是我重点学习和研究的课题。多年前,我曾参加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中国民法学》的研究。该项目的研究成果分为几部专著出版。我(用“刘雯”的笔名)承担了其中的《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1990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出版)一书部分篇章的撰写。《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这部专著,全面、客观地分析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揭示了财产继承制度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不过,该书虽然在论述具体的财产继承制度时也对外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价,但它主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阐述财产继承的问题。我在完成了这部书的撰稿工作后,就萌生了一个想法,想对财产继承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做深入地比较法研究,单独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