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对性骚扰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两类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作者首先兼采性别歧视说和人格尊严受损说,提出了中国式性骚扰概念。其次,在对性骚扰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研究中,揭示了性骚扰案件的受理依据、当事人范围确定的基本法理,阐述了性骚扰案件证据收集难的成因与破解之道,提出了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机理及其证明标准减轻的法理与实现方式;探讨了我国性骚扰案件中的品格证据、专家意见等证据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式。最后,作者完整地阐释了单位内部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和性骚扰纠纷的行政申诉两大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作用及其构建措施。《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反映了我国性骚扰问题的现状,所提出的完善对策与建议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未来完
最后一类法律家是公证人。像诉讼代理人一样,公证人属“司法部官员”,这意味着他们的数量是受限制的,并且须由司法部根据一位退休公证人的推荐而予以任命。依照法律规定,许多情况需要公证人的帮助:不动产交易,设立公司,婚姻协议,正式赠与,抵押的设立等。除上述必须求助于公证人的情况外,订立遗嘱时,人们也常常求助与公证人。另外,公证人也几乎理所当然地要参与解决继承案的财产转移问题。公证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他最终必须确保各种文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