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首先分析合营组织及其相近模式、各种公司类型的基本特征;接着探讨公司诞生及其存续期间的主要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结构及其法律人格与能力;股东资格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身份的取得方式及其终止事由;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权力与职责;股东之间、股东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间、两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相合,以及如今再起争论、作为公司机关据位人的行为指引的 社会利益 。笔者力图以清晰的表述、批判性思维及体系化方式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常对相同与不同的见解加以论证。
本书共分十章,章仲裁的社会基础,第二章仲裁法律关系,第三章可仲裁事项,第四章仲裁协议,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设计,第六章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第七章仲裁裁决,第八章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九章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第十章海事仲裁制度。 本书对于两岸在走向仲裁共识方面具有的参考价值。
本书本着“为中国地方政府提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指引”的目的,采用指标体系量化评估的方法,从企业视角出发,围绕企业运营所关心的问题,聚焦地方制度规范,将地方营商法治环境的制度载体界定为“被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以及“未被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地方制度规范“是否对企业关心的问题给予公开、明确、完善和稳定的制度表达”为评价标准,构建了包括引资、引技、引才三个维度、主观和客观两个体系、五个级别、共计400余项指标的中国地方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分别采用地方制度规范检索和企业问卷调查两种方法采集客观数据和主观数据,对上海、郑州、西安、重庆、成都五个 中心城市的地方营商法治环境进行了系统量化评估,并在评估结果的基础分析了探讨了我国地方营商法治
中国近代商事立法始于清末变法修律。1904年1月21日清政府颁布《软定商律》,包括《商人通例》九条和《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条。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部“现代意义上的法典,”可谓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篇之作。本书录收录的民国二十年出版的《上海商事惯例》是上海总商会和上海商会从光绪末年至该书出版近三十年的时间针对全国各地律和法院有关商事习惯问题咨询答复的辑录。中国近代商法难称完备,商事活动又极纷繁复杂,因而,商事惯例在解决商事纠纷当中就更加显得格外重要,而商事立法往往要以商事习惯为基础。故本书内容丰富的《上海商事惯例》作为录收入,与正文《调查案理由书》合称为《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一并刊出。以飨读者。
本书是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在结合新三板法律实务工作基础上,对新三板法律法规、政策指引、实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团队多年实践经验著成的新三板资本运作全书。如何用好资本工具,撬动市场资源,做好要素配给,是本书关注的主要内容。同时本书对新三板的挂牌程序、条件、审核要点,尽职调查,制度规范,新三板并购重组,新三板定向增发,新三板股权激励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讲解专业深入。本书内容具备前瞻性、全面性,并结合针对性的案例,力求让投资者更深刻地理解新三板市场,为作出投融资决策提供指导,堪称集新三板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实务操作于一书的上乘之作。
本卷发表了一篇题为《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提出了许多新的看法,譬如,设立中公司具有有限人格。其实,在此之外还有论文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观点,即设立中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无疑,这两种主张都对以往的公司法理论提出了挑战,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然而,这种观点能否为多数人所接受,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回答,需要进一步论证。譬如,人格有无独立人格与有限人格之分?如果承认设立中的公司的独立人格和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它与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关系?再者,人们大多认为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是同一体,这一命题还有无意义。如果有,同一体上可否存在两个人格和两个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从法理上如何进行说明。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思考,设立中公司有一个向成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