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自1995年制定以来,已历经将近三十年。《票据法》自身亦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其修改势在必行。期间,电子票据的面世及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旧法规难以及时应对新情况。正是基于此种需求,《五国票据法汇编》试图对法德日英美五国票据法进行翻译,为我国《票据法》之修改提供比较法上的资源和借鉴。此外,学界既有的两本票据法汇编书籍《中外票据法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国外票据法》(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其出版时间已有30多年。加上目前国内论文、教材或著作中,虽然有涉及法德日英美五国票据法的地方,但不够全面,法条更新也不够及时。因此,《五国票据法汇编》重新编译票据法发达国家的立法结晶,能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做好知识储备,并供教学和研究之用。 《五国票据法汇编》集中精力翻
《票据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案例分析》从广泛的票据主体和票据业务上,从每一个具体的票据案件出发,探讨我国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上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以期我们的所有票据从业人员能够了解相关的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我国票据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笔者朱鑫鹏从业18年,经历了我国“买卖票据行为”从无罪走向有罪,又从有罪走向无罪的起起落落,曾参与处理了形形色色的票据案件,见证了我国司法系统对“票据行业”从“不懂”到“懂”,从“任意裁判”到“不断规范判决”的不断认识完善的过程。
票据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自票据产生以来,它在加快商品交换的速度及推进规模化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被公认为是的交易工具,其突出的特点是其极强的“流通性”。票据制度与公司制度一起,构成了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两大基石。但是,作为调整票据关系的票据法,直至17世纪才取得制定法的地位。票据法诞生之后,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以法国、德国、英国为代表的三大法系。随着20世纪30年代日内瓦统一法公约的制订及主要大陆法国家如法、德、日、意、瑞、比、荷、西等国的加入,这三大法系最终又演变为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两大票据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大陆票据法和地区“票据法”虽受日内瓦统一法的影响,但我国并未参加该公约,因而不属日内瓦统一法系。新中国成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