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宏观层面提出 未成年人优先 为刑事政策体系价值取向,中观层面采取选择严厉刑事政策与积极刑事政策并举的犯罪应对策略,在微观层面采取严密刑事法网、从严司法惩治等措施控制犯罪同时,建立多元化保护未成年人制度,提出系统化建构刑事政策体系,从根源上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与发生。
本书针对2012年大修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线,精准解读法律条文,同时以法律条文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为落脚点,引用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辅助说明,揭示实践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症结,追溯立法的理论根基,力求为司法实务提供可靠依据与指引,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适用难”问题。
第四分册主要囊括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的所有罪名,共计137个罪名。具体包括:妨害公务案、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招摇撞骗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侮辱国歌案等。每个具体的罪名都按照【概念】【立案标准】【定罪标准】【证据参考标准】【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的体例结构形式编排。 本书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修订。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一书通》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编写的有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务指南,为一线检察官提供办案参考。特点为: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特色突出、方便办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一书通》紧密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和特殊要求,遵循全面规范、程序周延、权责分明、便于操作的原则,对案件审查办理中涉及的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作出了明确、严密、操作性强的规定。全书内容涵盖了审查逮捕、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不起诉复议复核、二审上诉及抗诉案件审查、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审查、诉讼行为监督、帮教预防、犯罪记录封存及诉讼文书归档等十二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核心业务。
本书以《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线,一方面总结归纳出各法条主旨,另一方面精心提炼出各条要义,并收录各要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完整清晰地呈现出了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要义及关联法规,确保司法实务工作者方便快捷查找和运用办案依据。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越发细化,办理要求越发繁杂,对承办人的专业化、精准化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承办人实际分配到个案具体办理环节的有效时间相对缩短,业务工作办案任务多,引经据典找法时间少。本书收录内容全面、结构体系清晰、要义指引精准,对于查找适用相关法条便捷和高效,是专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精心打造的辅助办案工具书。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出版成书恢复到最初拟定的题目《中国刑事二审程序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二审程序问题研究》是我博士阶段学习的一个总结。入学不久就确定以中国刑事二审程序作为自己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熊秋红老师担心题目过大、难以把握,故补充了副标题——以上诉权保障为视角。但是在写作过程中,我最终还是突破了副标题之限定,对中国刑事二审程序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
本书稿在总结、吸收既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独到见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首次对现代自由心证理论的发展与知识论的演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不但有助于解释自由心证的发展历程,也可以使我们把握自由心证的发展趋势。 第二,本书的另一个着力点是对心证形成过程的分析,这是我国学者目前对自由心证的研究比较缺乏的。第三,笔者探讨了心证合理性判断的两个标准:心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心证形成的正当性。 第四,作者分析了我国印证证明方式的特点、成因、利弊及改革的走向。还在法治与情理的内在冲突为视角深入分析了自由心证异化的成因、缓解途径,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罪从轻现象进行了分析。第五,在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保障中,作者主张应从强化事实推定、确立判例法和法律推定等方面促
《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造》还有一个鲜明的特色就是作者对于西方国家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并没有采取“国别报告”或者“资料罗列”的方式,而是采取类型化分析方法,以西方国家刑事上诉制度为背景,对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造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例如,作者根据不同的目的,将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区分为纠纷解决功能与机构性功能两大类:刑事上诉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包括救济与纠错两个方面,它侧重于私人目的,强调个案的公正;而刑事上诉制度的机构性功能包括监督、解释与创制法律、司法决策以及统一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它则侧重于公共目的,强调裁判结果对未来审判的指导和影响,以及法律如何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再如,作者根据刑事上诉审查范围的不同,将刑事上诉制度的构造分为事实复审与法律复审两种模式。在此基础上
从古至今,线人对执法部门始终起若非常关键的作用。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人们将比以往接触到更多的信息,而线人衰微的可能性看起来也会越来越小。我们的文明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威胁。毒品犯罪、跨国犯罪、恐怖主义、核生化武器的讹诈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依靠我们对于犯罪的深层次思考、但是,针对这些犯罪而言,线人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帮助类似一些恐怖爆炸案的侦破,而在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船的毒品在它到达街头之前能够被拦截么?一群恐怖分子在安放炸弹前能够被阻止么?全世界的指纹和DNA资料都不会替我们圆满地回答这些问题,但是线人却可能在每一个案件中做到这一点简单地说,一个“潜伏到位”的线人所提供的信息是无可取代的。 通过这本书中对线人行为所反映出来的大量信息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透彻地认识线人
本书稿在总结、吸收既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独到见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首次对现代自由心证理论的发展与知识论的演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不但有助于解释自由心证的发展历程,也可以使我们把握自由心证的发展趋势。 第二,本书的另一个着力点是对心证形成过程的分析,这是我国学者目前对自由心证的研究比较缺乏的。第三,笔者探讨了心证合理性判断的两个标准:心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心证形成的正当性。 第四,作者分析了我国印证证明方式的特点、成因、利弊及改革的走向。还在法治与情理的内在冲突为视角深入分析了自由心证异化的成因、缓解途径,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罪从轻现象进行了分析。第五,在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保障中,作者主张应从强化事实推定、确立判例法和法律推定等方面促
刑事诉讼中的分权制衡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理论问题之一,它涉及到权力治理、权力(利)配比关系对刑事诉讼的目的的影响以及刑事诉讼各主体具体利益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等内容。本书共分5章,主要就刑事诉讼分权制度的发展、刑事诉讼分权制衡机制的价值、影响刑事诉讼权力配置的因素以及刑事诉讼分权制衡的原则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而详细地阐述。
本书以《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线,一方面总结归纳出各法条主旨,另一方面精心提炼出各条要义,并收录各要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完整清晰地呈现出了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要义及关联法规,确保司法实务工作者方便快捷查找和运用办案依据。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越发细化,办理要求越发繁杂,对承办人的专业化、精准化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承办人实际分配到个案具体办理环节的有效时间相对缩短,业务工作办案任务多,引经据典找法时间少。本书收录内容全面、结构体系清晰、要义指引精准,对于查找适用相关法条便捷和高效,是专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精心打造的辅助办案工具书。
本书为刑事审判方法第二版,新版增加了对刑事审判理念和原则的论述,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庭前会议、庭审程序、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认定等内容进行了大幅修订。同时,结合近期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罚适用尤其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近期新成果、速裁程序和赃款赃物处理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全面吸纳了近期新的法律规范和研究成果,观点更加准确,内容更加充实。
马修?黑尔爵士生于1609年11月1日,死于1676年12月25日。他的曾祖父是一名富有的呢绒商,他母亲出生于贵族家庭。不过,5岁时,他成了孤儿,由监护人抚养大。他16岁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最初的理想是做一名大臣,不过,最终还是选择学习法律。他曾为保皇党人做过辩护律师。1656年至1658年,他成为一名民事诉讼法官。同时,他还是一名议员(1654年至1660年),他在进行法律改革以及促使查理二世复位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后来,他成为财政署的首席官员,并在1671年至1676年间担任王座法院首席法官。他是英国普通法历的学者之一,其最著名的著作是《国王诉讼的历史》(1736年—1739年)。他还著有《英格兰普通法的历史》(1713年)。本书《国王的诉讼》成书于1678年,原书名为《国王的诉讼或者关于国王诉讼主要问题的总结》,是作者基于自己的职业经历而对当时的
本书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从刑法学角度地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要件、与相关犯罪的比较、刑事管辖权、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立法完善等问題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的具体立法奠定了基础,也为司法实务提供了理论积淀,其创新之处在于结合立法与国际公法的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立法问题。
一个国家选择何种刑事诉讼模式,受政治权力结构、生产方式、文化传统和时代思潮、刑事政策等在内的多重因素制约。本书从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入手,以文化的共性和相异性、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协调、国际法优先原则、宪法修改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等为视角,厘清我国刑事诉讼应当选择何种模式。本书秉持的观点有:第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缺陷不仅表现为价值单一化,而且还表现为缺失形式理性化,即法律本身缺乏体系性和权威性。因此,刑事诉讼模式实质意义上的转型要求与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套,否则,这种改革很有可能失败。第二,改革应当遵循有限理性的思路和渐进的方式,妥善处理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二者之间的关系,主张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应当考虑本土的情况,尤其是草根阶层的诉求。第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是“强职权主义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刑事诉讼被害人代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比一般人更为清楚,对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的期待也特别强烈。但是由于被害人自身权利保护能力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过程中,其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建立和完善被害人代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使被害人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对维护法律尊严,伸张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的刑事被害人既包括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理论中,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一般被作为自诉人来加以研究,故本书中的被害人是指狭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