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社会争端的结果,是以国家的审判权为基础,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具体方式之一,法院判决须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始得以发挥解决争端的作用。 判决的效力问题,属于诉讼法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全书分为七章,分别是对我国司法判决效力问题的透视,对司法判决效力论题的解析,判决的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判决的既判力、诉讼程序中判决效力的关系、对我国司法监督体制的检计以及中国特色司法裁判效力体系的建构。
本书阐释了纠纷解决及其机制的基本原理;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展现了当代法治国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发展模式及其与司法的关系,说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针对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问题,系统地论证了由司法、行政和民间解纷机制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意义及合理的制度架构,对当下基层司法、诉讼调解、信访与行政解纷机制、人民调解与“大调解”以及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等问题,展开了实证研究和分析。本书的宗旨在于阐明纠纷解决研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提倡多元价值观及制度设计理念,避免以单一化的法律中心主义作为法治和社会治理的选择和进路,主张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法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协商自治以及与公共社会的健康发展,并对我国当代纠
日本民事诉讼法原来是以德国法为蓝本制定的,因而其系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战后日本法却深受美国法理论的影响。可以说,这虽给沉寂已久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一缕新风,以致学者们也对这种理论抱有极大的兴趣,但结果上造成了实务与学说背离。本书的立场是,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其理论的本质方面必须是规范出发型,因而现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多数说的纠纷解决说是错误的,而且所谓的新诉讼物理论也是不正确的。作为大学教学用教材,其中的内容当然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阐释。
本书阐释了纠纷解决及其机制的基本原理;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展现了当代法治国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发展模式及其与司法的关系,说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针对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问题,系统地论证了由司法、行政和民间解纷机制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意义及合理的制度架构,对当下基层司法、诉讼调解、信访与行政解纷机制、人民调解与“大调解”以及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等问题,展开了实证研究和分析。本书的宗旨在于阐明纠纷解决研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提倡多元价值观及制度设计理念,避免以单一化的法律中心主义作为法治和社会治理的选择和进路,主张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法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协商自治以及与公共社会的健康发展,并对我国当代纠
《刑事辩护学》一书,系一部系统论述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学术专著。本书由律师田文昌教授任主编,知名青年学者陈瑞华博士和《中国律师》总编刘桂明任副主编。全书由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博士、硕士以及京都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集体编写而成。 本书共分为十五章:章,导言。第二章,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三章,刑事辩护制度的模式。第四章,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五章,辩护权与辩护人制度。第六章,辩护人的权利保障。第七章,辩护人的法律责任与惩 。第八章,刑事法律援助。第九章,侦查阶段的辩护。第十章,起诉阶段的辩护。第十一章,审程序中的辩护。第十二章,上诉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第十三章,特殊程序中的辩护。第十四章,刑事律师的基本素质及其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面临的新课
日本民事诉讼法原来是以德国法为蓝本制定的,因而其系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战后日本法却深受美国法理论的影响。可以说,这虽给沉寂已久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一缕新风,以致学者们也对这种理论抱有极大的兴趣,但结果上造成了实务与学说背离。本书的立场是,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其理论的本质方面必须是规范出发型,因而现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多数说的纠纷解决说是错误的,而且所谓的新诉讼物理论也是不正确的。作为大学教学用教材,其中的内容当然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阐释。
该书的出版意味着高桥教授最终完成了自己对日本民事诉讼法宏大体系的理论勾画和阐述,应当说《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上、下)》是高桥教授民事诉讼理论之大成,也是他民诉理论研究的。 本书能够在中国翻译出版,则能向中国学人完整地展示高桥教授民事诉讼理论的全貌,亦能更全面地了解日本民事诉讼理论发展动态和学术论争。不助于解答当下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争议中存在的某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对于胎动中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亦有理论上的参考意义。
该书的出版意味着高桥教授最终完成了自己对日本民事诉讼法宏大体系的理论勾画和阐述,应当说《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上、下)》是高桥教授民事诉讼理论之大成,也是他民诉理论研究的。 本书能够在中国翻译出版,则能向中国学人完整地展示高桥教授民事诉讼理论的全貌,亦能更全面地了解日本民事诉讼理论发展动态和学术论争。不助于解答当下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争议中存在的某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对于胎动中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亦有理论上的参考意义。
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合法性审查”,这种认识是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肤浅理解。仔细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正确性审查”,这是一个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其弊端非常明显。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并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见,现行司法审查标准应当进行调整。司法审查标准的调整方向,是在区分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审查标准,即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并引入正当程序审查标准,以顺应世界范围内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三元化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