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经济学》是由交通运输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水路运输与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交通运输(水路运输)专业的核心教材。全书共分为十章,从宏观视角研究了航运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从微观视角研究了航运需求、航运供给、航运市场均衡、航运市场周期、航运成本、航运融资等基本理论;并运用航运均衡理论研究了干散货航运市场、油轮航运市场和集装箱航运市场以及航运相关市场的经济特点。从中观视角针对航运业中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进行了航运业管制等理论研究。全书构建起了以市场和政府管制作为基础手段对航运活动进行有效治理的航运经济学理论体系,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航运业的实际状况对国际航运市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国际航运经济学》编写本着“深浅适度,少而精”的原则,力求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
本书考察了体现于众多税收条约和法的连贯一致的国际税收体系,以及其作为国际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路径,无论是基于条约还是基于惯例。其实践性内涵还在于:各国不能任意它们喜欢的国际税收规则,而只能在国际税收体系的背景下运作。当国际法随时间的迁移发生变化时,这个体系也会同样发生变化。因此,单边行动虽然不是没有可能,但是也会受到限制,各国通常都不愿采取违反这个体系基本准则的单边行动。本书阐释了国际税收体系的结构,也详尽分析了美国税法如何体现其根本准则。
本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命题要素主要有两种,即立法主体和立法模式在立法主体上,不仅包括单边国家,而且包括对国际投资立法具有代表性影响的欧盟(EU)、东盟(ASEAN)、亚太经合组织(APEC)、北美自由贸易区(NASA)等地区性组织和联合国(UN)、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GATWWTO)、经合组织(OECD)等各类全球性国际组织。通过对各类国际投资立法主体的立法现状的横向比较,从中发现国际投资立法发展中的力量对比关系,并能够系统分析相互之间的交叉影响。在立法模式上,首先介绍各类立法主体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如“套餐”模式、“分立”模式、“包容”模式等,特别是关于综合性多边投资框架(MFI)的立法模式——有“伞型”模式、“另起炉灶”模式、新“包容”模式、新“分立”模式等几种可以参考的立法模式,但这些立法模式都具有不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