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云编著的《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研究》通过对机制概念的辨析和阐释,在理论探寻的基础上,构筑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基本理论,为全面分析和有效构建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发挥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在维护金融稳定、推进金融全球化以及改善金融监管法律自身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四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机制要素)——协调原则、协调主体、协调客体、协调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研究,回答了依据什么协调、谁协调、协调什么和如何协调等四个紧密联系的问题,为构建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促成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作用的有效发挥提供了基础。通过机制模式研究,本书对巴塞尔委员会、WTO和欧盟等协调机制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完善,并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对CEPA进程中内地与香港地区、
20世纪后期经济自由主义复兴的同时,国际经济治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反映在WTO体制内的重造。作者阐述了这一根本性变化及其对国际经济贸易法治的长期影响。作者进一步探讨了经济自由主义受到的阻力,并与同期的国际人权法相关问题做了比较。作者指出,虽然体制间的抗争造成了限制,但也提供了合作的希望。作者主张体制间的合作必须基于对体制的目的与功能的重新评价。由此,本书旨在推动对国际贸易治理的充分有成效的讨论。
作为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服务 一带一路 建设的系列成果之一,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部分 一带一路 倡议参与国的仲裁机构。本书的绪论部分介绍了仲裁的概念、仲裁的特点、仲裁的历史沿革、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和发展、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以及 一带一路 建设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本书的主体部分选取了46个国际性和 一带一路 倡议参与国的商事仲裁机构,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等。本书就选取的仲裁机构的成立时间、背景、所在地等进行概括性介绍,对仲裁机构的特色和优势进行归纳总结,并结合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就仲裁机构的流程、费用以及其他事项进行全面的介绍。
从《物权法》的制定、颁布、生效到实施,围绕着这部法律,我国社会曾经发生了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有些令人刻骨铭心。而这些争论,不会因为该法的实施而停止。 我国法学界一度出现了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这个民族学说中具重大科学意义的理论的“主流”观点;而这种否定的结论,不但引用资料不准确、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非常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本书收集了作者研究德国物权法,以及在最初的制度创意与设计的过程中曾经借鉴过的几篇有意义的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