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为私法之基本法,而民法总则又为民法之基本部分,举凡私法上之原理原则,如私权之主体--人、私权之客体--物、及私权之变动--行为等基本问题,胥在于斯,帮习法者必以民总为始,而用法者亦必以民总为重。 本书以我民法总则编为主要之论究对象,除对于上述之基本问题,均分别予以剖述外,并轩重于下列二端: 一、外国之比较:外国立法例乃他山之石,如能参证比较,则对于本国法之研究,庶可作优劣适否之判断门吊销我现行民法,其内容多自大陆法系诸国继受而来,追本溯源,对于外国法(母法)之研究,尤属必要。因而本书特将法、德、瑞、日、泰五国民法有关条文,随书中引述我民法条文之所在,分别译注于该段正文之后,俾资比较。 二、特殊问题之探究:民法总则中,不少特殊问题,如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公序良俗,权利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人类在与自然的交往中逐渐认识自然规律并逐渐实现自己的设想、构思,使得人类的生活更加自由和舒适。在这过程中人类不知不觉都在进行着设计,当人类的历史进入工业社会时,这种创造性的活动就是今天被人们所称的工业设计,在我国被称为外观设计。 相对于整个法律制度而言,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出现的时间不长,但是发展非常迅速,其内容不断丰富,规则不断完善,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和多样性。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列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类型。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已居于世界一位。这彰显出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体现了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水平在不断提高。 然而,尽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