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中,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往往是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正因为双方存在纠纷,故其属于诉讼案件的范畴,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案件根据性质又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分,确认无效之诉就属于其中的确认之诉。而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双方均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不存在纠纷,因而其属于非讼案件的范畴,适用特别程序。前述有关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同样适用于两者,具体来说:,在诉讼构造,在确认无效之诉中,双方当事人系原被告关系,诉讼因原告起诉而发起。如由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的,则另一方为被告;如由第三人提起的,则该第三人为原告,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
知堂先生尝以“诗言志”与“文以载道”为脉,讲述中国文学史。载道无需多说,先生所以属意言志,倡文学自主论,乃心仪袁中郎“信腕信口,皆成律度”之风骨使然。后学如我等亦以为,倘使学术路向定于一尊,不论其如何铺陈宏阔,恐皆非学人之福。“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实乃学术之魂魄所系。是以,文库惟愿附骥先贤,于术业专攻之处,为求证私法学自由独立之品格,略尽绵薄。 文库既奉自由独立为圭臬,其旨便非策论制艺之术,而以独抒性灵、不拘格套为要;量度文章高下之标尺,亦非在学术之外,而依其知识品质为断。因此,文库所关心者,惟著述之问题意识、论证逻辑、知识贡献而已。至若是否阐道翼教,能否经邦济世,则未遑置论也。 学术乃天下之公器。私法之学虽系舶来,国人却似乎不必念兹在兹,严守夷夏大防、体用之别。
本书是部专门研究生命权的宪法学专著。从讨论什么是生命权出发,对世界各国生命权人宪的历史与现状、生命权何以成为一项基本权利而要由宪法来保障、国家在生命权宪法保障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怎样才能实现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厘清了生命权的概念;论证了“生命权是一项基本权利,需要宪法的保障”这一核心命题;分析了生命权的双重性质与国家对生命权的双重义务;系统地提出了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制度体系。 本书在资料方面具有独特贡献。次对各国宪法文本中的生命权规范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实证分析,所附录的“全球161国宪法生命权条款表”将为生命权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宅贵的资料。
《合同解除权制度研究》运用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合同解除权制度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分析,并在反思我国现行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建议。
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中,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往往是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正因为双方存在纠纷,故其属于诉讼案件的范畴,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案件根据性质又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分,确认无效之诉就属于其中的确认之诉。而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双方均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不存在纠纷,因而其属于非讼案件的范畴,适用特别程序。前述有关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同样适用于两者,具体来说:,在诉讼构造,在确认无效之诉中,双方当事人系原被告关系,诉讼因原告起诉而发起。如由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的,则另一方为被告;如由第三人提起的,则该第三人为原告,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
知堂先生尝以“诗言志”与“文以载道”为脉,讲述中国文学史。载道无需多说,先生所以属意言志,倡文学自主论,乃心仪袁中郎“信腕信口,皆成律度”之风骨使然。后学如我等亦以为,倘使学术路向定于一尊,不论其如何铺陈宏阔,恐皆非学人之福。“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实乃学术之魂魄所系。是以,文库惟愿附骥先贤,于术业专攻之处,为求证私法学自由独立之品格,略尽绵薄。 文库既奉自由独立为圭臬,其旨便非策论制艺之术,而以独抒性灵、不拘格套为要;量度文章高下之标尺,亦非在学术之外,而依其知识品质为断。因此,文库所关心者,惟著述之问题意识、论证逻辑、知识贡献而已。至若是否阐道翼教,能否经邦济世,则未遑置论也。 学术乃天下之公器。私法之学虽系舶来,国人却似乎不必念兹在兹,严守夷夏大防、体用之别。
民法为私法之基本法,而民法总则又为民法之基本部分,举凡私法上之原理原则,如私权之主体--人、私权之客体--物、及私权之变动--行为等基本问题,胥在于斯,帮习法者必以民总为始,而用法者亦必以民总为重。 本书以我民法总则编为主要之论究对象,除对于上述之基本问题,均分别予以剖述外,并轩重于下列二端: 一、外国之比较:外国立法例乃他山之石,如能参证比较,则对于本国法之研究,庶可作优劣适否之判断门吊销我现行民法,其内容多自大陆法系诸国继受而来,追本溯源,对于外国法(母法)之研究,尤属必要。因而本书特将法、德、瑞、日、泰五国民法有关条文,随书中引述我民法条文之所在,分别译注于该段正文之后,俾资比较。 二、特殊问题之探究:民法总则中,不少特殊问题,如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公序良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