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为核心,在梳理我国公司法学界主要学术观点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定的理论框架,构成这一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适用范围、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等,还专门论述了“资产混同”和“过度控制”两种特殊的典型案例类型。本书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本书将法条和司法判例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利用法律条款解决具体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因而具有实用性;其二,本书在许多方面均以西方国家尤其德国的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参照,因而读者可以较好地了解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海商语》列出并解释了海事海商领域和密切相关领域最为基本,常见,并且为大家所接受的术语700余条。这些术语涵盖了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基本法律渊源,实体与程序方面的主要操作方式,主要国际合约和惯例,主要国际立法和法院判例,主要的标准格式,具有影响力的作者及其著作
合伙企业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形态,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曾经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合伙企业的显著特征是资本的结合和人的结合的有机统一,既不同于独 资企业又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其独特的责任形式吸引着很多的投资者。虽然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主要形态,但合伙企业在我国社会也有广泛的生存空间。 现行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企业监管秩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现行合伙企业法等企业制度已无法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由于主体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强行法规范,投资者无法在制定法之外创设新的企业形态,这就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市场主 体立法。
重整计划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对债务人持续经营价值的重新分配。本书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反思实务问题,剖析因果、利弊,以利益平衡为目标,以制定、表决、批准、执行重整计划为主线,完成了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法律制度和规制理念的展开与评判。主要观点如下:一,在制定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时,应慎重引入自由竞争机制;重整计划的内容设计应平衡协调诸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二,为保护表决权人的权益,应完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分组、表决方式与表决规则。三,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审查批准时,应遵循限度接受原则、可行性原则、利益原则和原则。四,应规定特定情况下由管理人替换债务人执行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同时应效仿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设置专业重整监督人
胡田野编著的《公司法律裁判》是以实践中公司裁判的疑难问题为基础而写成的。作者试图以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方法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进行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问题的狗通与嫁接,既关注本土问题,也考察公司裁判中的普遍观传性。因此本书的写作,也采用了比较法研究、法社会学分析等研究方法,既不是对实践问题的简答,也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是以问题为导向的裁判中的公司法研究,试图给公司法实务工作着以简明的公司法手册。
合伙企业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形态,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曾经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合伙企业的显著特征是资本的结合和人的结合的有机统一,既不同于独 资企业又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其独特的责任形式吸引着很多的投资者。虽然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主要形态,但合伙企业在我国社会也有广泛的生存空间。 现行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企业监管秩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现行合伙企业法等企业制度已无法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由于主体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强行法规范,投资者无法在制定法之外创设新的企业形态,这就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市场主 体立法。
胡田野编著的《公司法律裁判》是以实践中公司裁判的疑难问题为基础而写成的。作者试图以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方法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进行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问题的狗通与嫁接,既关注本土问题,也考察公司裁判中的普遍观传性。因此本书的写作,也采用了比较法研究、法社会学分析等研究方法,既不是对实践问题的简答,也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是以问题为导向的裁判中的公司法研究,试图给公司法实务工作着以简明的公司法手册。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为核心,在梳理我国公司法学界主要学术观点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定的理论框架,构成这一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适用范围、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等,还专门论述了“资产混同”和“过度控制”两种特殊的典型案例类型。本书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本书将法条和司法判例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利用法律条款解决具体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因而具有实用性;其二,本书在许多方面均以西方国家尤其德国的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参照,因而读者可以较好地了解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胡田野编著的《公司法律裁判》是以实践中公司裁判的疑难问题为基础而写成的。作者试图以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方法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进行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问题的狗通与嫁接,既关注本土问题,也考察公司裁判中的普遍观传性。因此本书的写作,也采用了比较法研究、法社会学分析等研究方法,既不是对实践问题的简答,也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是以问题为导向的裁判中的公司法研究,试图给公司法实务工作着以简明的公司法手册。
本书立足于建筑业企业法务人员工作需要,从企业建立、完善法务工作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为出发点,从合同管理、项目经理管理、财务管理、诉讼案件处理、清欠与民工管理等层面系统介绍建筑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技巧,穿插大量文书、制度范本和常用表格、函件模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是建筑企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案头书,也为律师从事建筑也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胡田野编著的《公司法律裁判》是以实践中公司裁判的疑难问题为基础而写成的。作者试图以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方法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进行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问题的狗通与嫁接,既关注本土问题,也考察公司裁判中的普遍观传性。因此本书的写作,也采用了比较法研究、法社会学分析等研究方法,既不是对实践问题的简答,也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是以问题为导向的裁判中的公司法研究,试图给公司法实务工作着以简明的公司法手册。
胡田野编著的《公司法律裁判》是以实践中公司裁判的疑难问题为基础而写成的。作者试图以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方法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进行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问题的狗通与嫁接,既关注本土问题,也考察公司裁判中的普遍观传性。因此本书的写作,也采用了比较法研究、法社会学分析等研究方法,既不是对实践问题的简答,也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是以问题为导向的裁判中的公司法研究,试图给公司法实务工作着以简明的公司法手册。
重整计划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对债务人持续经营价值的重新分配。本书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反思实务问题,剖析因果、利弊,以利益平衡为目标,以制定、表决、批准、执行重整计划为主线,完成了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法律制度和规制理念的展开与评判。主要观点如下:一,在制定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时,应慎重引入自由竞争机制;重整计划的内容设计应平衡协调诸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二,为保护表决权人的权益,应完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分组、表决方式与表决规则。三,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审查批准时,应遵循限度接受原则、可行性原则、利益原则和原则。四,应规定特定情况下由管理人替换债务人执行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同时应效仿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设置专业重整监督人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为核心,在梳理我国公司法学界主要学术观点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定的理论框架,构成这一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适用范围、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等,还专门论述了“资产混同”和“过度控制”两种特殊的典型案例类型。本书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本书将法条和司法判例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利用法律条款解决具体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因而具有实用性;其二,本书在许多方面均以西方国家尤其德国的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参照,因而读者可以较好地了解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三板自2013年年底扩容之日起已经接近三年的时间,整个资本市场的监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周期,这个周期的主题就是控制风险、保持稳定。与之相对应,一切与这个原则相悖的做法都要从紧从慢。在新的监管环境下, 新三板的行业规则在悄然改变,本书为投行小兵全对新三板的全新思考,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剖析企业资本裂变、转板分层、IPO转战新三板等实务热点、疑难点,重视操作细节的提示,力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操作指南,对实务工作者具有较强的借鉴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