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经济结构》的作者旨在寻求理解公司法的逻辑。 《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将法学和金融经济学原理近乎地结合了起来,既没有被经济学的“形式主义”所淹没,也没有为正统的概念法学所羁绊。作者认为:由于有关契约的谈判和履行总是要付出成本的,这时,对于那些为风险事业贡献了资本和时间的公司参与者来说,公司法就能够提供一套他们都可以统一遵循的规则及实施机制。 作为法律经济学芝加哥学派的理论旗手,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和费希尔教授秉承了芝加哥大学一贯的自由主义、市场本位传统。所幸的是,我们在本书中能领略到各种学术观点的较量与交锋。
本书主要以广东省民营企业产权纠纷案件为特定研究对象,采用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方法来探讨我国民营企业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完善思路和解决机制。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不可小觑的重要力量,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生命力的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影响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制度障碍就是产权的法律保护乏力。而缺乏有效的民营企业产权法律保护,就如同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急需得到医疗和治理。当前民营企业所存在的产权结构的单一、封闭,产权管理中家族式经营的“家企合一”,产权界定的模糊不清,产权流动的僵化、停滞,产权发展的激励不足等等弊端,无不与缺乏有效的产权法律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学界以往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研究多
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股利分配中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对上述冲突加以平衡的产物就是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本书试图突破以往学者研究该制度的视角,从股利分配决定权的配置人手,以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中心,对不同类型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机制展开系统研究。 公开公司应当由董事会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其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因而突出表现在董事和股东之间。这一冲突无法完全通过外部市场机制解决,因此,公司法应当着重构建董事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时的信义义务,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前者的重点在于借鉴资本成本理论,通过对留存利润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与公司资本成本的比较,审查董事制定的股利政策之适当性并完善相关救济措施;后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审查股利政策的相关职能,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
《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是民商法的热点问题研究书籍,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造、农村墓地的物权保护、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凶宅”买卖的合同效力与裁判、高校更名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内容,作者或立足于反思,或立足于建构,对民商法领域的前沿研究课题从学术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学术性。 《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作者此前曾在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道路在身后延伸——民法诸问题研究》。 《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可以算作上后续,延续了上本书的风格和节奏,将其名曰“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寓意我们作为法学研究的后进仍在向往学术“远方”的路上。
《公司法律评论(2012年卷)(总2卷)》首先对2011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的发展进程作了全面的回顾。理论综述部分是对公司法理论、证券法理论、破产法理论的综述。公司法制、证券法制、破产法制部分对当前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的探讨。域外法制部分重点介绍了欧盟公司法发展报告,关于公司的跨境迁移及公司集团,欧洲资本市场研究会及欧洲政策研究中心专题小组的交易后透明制度探讨,以及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制中信托的定位。案件聚焦是对2011年中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案件进行的剖析。
《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为《中华长江文化大系:二》的一本。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商法学与中国法制史学都将中国商事立法的源头确定为清末的《钦定大清商律》。如果从国家制定独立成文商法的角度,这一论点是没有错的。但在清末引进西方独立而成文商的法典之前,中国早就存在着商事法律规范。只要有商事活动出现,就必然有商事法规范存在。早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中国就已经出现了商事活动,因而中国商事活动规范也应当可以追溯到史前时代。《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写作的宗旨即在于突破以往著作在研究上的局限,以商法学的知识体系为参照,从宏观上全面介绍并比较长江流域各不同区域的商事习惯法;尽可能发掘出适用于长江流域大部分地区的具有共同性的典型性商事习惯法。
本书分为法务博弈,实战技巧、合同技战和风险防控部分。本书写就过程中,作者对经手的数百综案例进行整理、分类、总结,又将法务实例统一编号,便于读者查询、检索。本书既注重法理分析,更注重对典型法务工作的剖析,将法理、实务、经验与感悟四者融会。特别是将情感类聚的行为经济理念与博弈理念交叉应用到企业非诉法务工作之中,其内容新颖,理念独特,是作者多年的切身感受以及勤于和善于思考的智慧结晶,精彩地展示了企业法律事务处理的技术与艺术,对于企业法务工作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颇有指导意义。
本书分为两大编章:编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制度法理基础,第二编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制度条款设计,并围绕着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经营和终止的整个“生命轨迹”而编制,基本涵盖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本书特别注重将公司法理论与公司法律实务结合,本书分为双层结构,层结构为法理基础,第二层结构为制度条款设计,为了准确地理解制度内容和条款,汇编中各章均专门标有该章相关重要的词语的法律释义以及各章制度具体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本书针对新公司法实施后审判实践中疑难新型问题,运用公司法的基本理论,结合公司法实践中“原汁原味”的资料,鲜活地展示了公司法的条文内涵,揭示了条文背后隐藏的多元价值判断,有理论深度,又极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法官、律师切实有效地把握公司法的精髓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书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判例,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及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公司重大决策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提出法律对策。除鼓励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运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制度寻求救济之外,我国法制可以参考德国法的事实上康采恩制度、并吸纳美国法上公平交易责任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来构建公司法上的补充规定;此外,公司法上应当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并辅以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从多方面来遏止控股股东、其负责人以及为侵害提供协助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鉴于实践中商业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公众性”,为保护银行储户和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持有人的
《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为《中华长江文化大系:二》的一本。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商法学与中国法制史学教材都将中国商事立法的源头确定为清末的《钦定大清商律》。如果从国家制定独立成文商法的角度,这一论点是没有错的。但在清末引进西方独立而成文商的法典之前,中国早就存在着商事法律规范。只要有商事活动出现,就必然有商事法规范存在。早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中国就已经出现了商事活动,因而中国商事活动规范也应当可以追溯到史前时代。《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写作的宗旨即在于突破以往著作在研究上的局限,以商法学的知识体系为参照,从宏观上全面介绍并比较长江流域各不同区域的商事习惯法;尽可能发掘出适用于长江流域大部分地区的具有共同性的典型性商事习惯
《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为《中华长江文化大系:二》的一本。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商法学与中国法制史学教材都将中国商事立法的源头确定为清末的《钦定大清商律》。如果从国家制定独立成文商法的角度,这一论点是没有错的。但在清末引进西方独立而成文商的法典之前,中国早就存在着商事法律规范。只要有商事活动出现,就必然有商事法规范存在。早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中国就已经出现了商事活动,因而中国商事活动规范也应当可以追溯到史前时代。《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写作的宗旨即在于突破以往著作在研究上的局限,以商法学的知识体系为参照,从宏观上全面介绍并比较长江流域各不同区域的商事习惯法;尽可能发掘出适用于长江流域大部分地区的具有共同性的典型性商事习惯
在这本完整而具有启发性的书中,作者探究了法律在国家经济成功所必需的大金融市场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分析了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的基本法律,为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价值提供了广泛的理论和实证案例。《法律与公司金融》以法律发展的历史分析为开端,回顾了公司金融的法律监管,重点关注20世纪美国证券法的发展,并提供了广泛的法律效应的实证分析。法律与公司金融的一个独特优势是把所有相关的方面都结合起来,而不是孤立地进行分析。内容包括公司金融中法律的作用、行为和实证分析以及在法律与公司金融领域现存的争议。从根本上来说,本书捍卫了美国和全世界法律的经济价值。
在这本完整而具有启发性的书中,作者探究了法律在国家经济成功所必需的大金融市场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分析了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的基本法律,为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价值提供了广泛的理论和实证案例。《法律与公司金融》以法律发展的历史分析为开端,回顾了公司金融的法律监管,重点关注20世纪美国证券法的发展,并提供了广泛的法律效应的实证分析。法律与公司金融的一个独特优势是把所有相关的方面都结合起来,而不是孤立地进行分析。内容包括公司金融中法律的作用、行为和实证分析以及在法律与公司金融领域现存的争议。从根本上来说,本书捍卫了美国和全世界法律的经济价值。
本书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中国不应引入美国普通法上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观点,并指出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的产生就是一种错误。本书的理论创新之处还在于,作者提出自然人控制股东与法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以及国家控制股东与私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应该具有差异,明确分析控制股东承担义务的相对权利主体,并且详细分析了救济的提起方式,即控制股东是对公司负有的义务还是对其他股东负有的义务,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谁能提起诉讼的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作者全面考察并比较了各国控制股东行为规制的不同方式,即美国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原则、美国成文法上的股东压迫原则、英国成文法上的不公平损害原则、英国的Fossv.Harhottle规则的例外、因公平和正义清算公司以及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