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人的尊严(humandignity)理念肇始于西方且极具深厚的宗教、历史和文化背景,但它已为世界各国所肯认。不仅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各区域性人权公约对人的尊严给予了高度重视,而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对人的尊严做出保障。近代立宪主义秉持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由此推导出人权及国民主权之原理,国家和法律存在的正当目的乃是为了确保人人都过着有尊严的美好生活,维护和保障人的尊严业已成为法治的核心价值与现代法治国家的使命。因此,亟须从宪法层面深入对人的尊严研究,为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并由此构建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人的尊严之法学思辩》首先从伦理学、哲学和法哲学宏观视野出发,深入论证人的尊严作为宪治与法治的正当性,即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人才是优选目的,国家仅仅是手段而绝非目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