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阐述了债的发生、债的类型、债的效力、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债法总论的主要问题,并就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论述。
《国际投资法原则(原书第二版)》共分为10章,即国际投资法的历史、渊源和性质,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投资者与投资,投资合同,准入与设立,征收,保护的标准,国家责任与责任分配,政治风险担保,争端解决。作者从原则到具体实践,从各派观点到主流演变,引用了百余个案例,由浅入深,对传统国际投资法的方方面面作了详细说明。《国际投资法原则(原书第二版)》既是一部经典的教科书,又是一部专业领域的著作。《国际投资法原则(原书第二版)》充分体现出作者对国际投资法发展趋势的追求。
从《物权法》的制定、颁布、生效到实施,围绕着这部法律,我国社会曾经发生了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有些令人刻骨铭心。而这些争论,不会因为该法的实施而停止。 我国法学界一度出现了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这个民族学说中具重大科学意义的理论的“主流”观点;而这种否定的结论,不但引用资料不准确、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非常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本书收集了作者研究德国物权法,以及在最初的制度创意与设计的过程中曾经借鉴过的几篇有意义的译文。
对国际秩序和国际法体系的考察、研究和探求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早期的国际秩序依赖武力和战争,崇尚实力和强权。在这种秩序框架里,国际经济秩序明显依于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军事秩序。20世纪下半叶以来,国际秩序的主题转向了发展与和平,国际经济秩序具有了相对独立性,与此呼应的是规则和程序,利益交融和势力平衡成为国际秩序,特别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轴和核心。全球经济秩序仍处于变化、形成和重构过程之中。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极大地改变了全球经济秩序,特别是全球金融秩序的面貌。法律、秩序和全球化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继续变化和演进,这个过程不会停歇。全球经济秩序正在朝非传统领域扩展,比如国际环境秩序、国际能源秩序、国际海洋秩序,等等。非但如此,当前正在进行的泛太平洋合作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跨大
《国际航运经济学》是由交通运输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水路运输与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交通运输(水路运输)专业的核心教材。全书共分为十章,从宏观视角研究了航运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从微观视角研究了航运需求、航运供给、航运市场均衡、航运市场周期、航运成本、航运融资等基本理论;并运用航运均衡理论研究了干散货航运市场、油轮航运市场和集装箱航运市场以及航运相关市场的经济特点。从中观视角针对航运业中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进行了航运业管制等理论研究。全书构建起了以市场和政府管制作为基础手段对航运活动进行有效治理的航运经济学理论体系,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航运业的实际状况对国际航运市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国际航运经济学》编写本着“深浅适度,少而精”的原则,力求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
在ADR(Ah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争议解决方式之中,仲裁这一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传统争议解决方法历来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早在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其他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上的纷争,颁布实施了部仲裁法,标志着作为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法,商事仲裁已逐渐丧失了其原始的纯粹民问习惯的性质,进入了国家法律调整的阶段。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上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国际间的商业贸易纠纷不断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国际商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及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认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确立了
本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命题要素主要有两种,即立法主体和立法模式在立法主体上,不仅包括单边国家,而且包括对国际投资立法具有代表性影响的欧盟(EU)、东盟(ASEAN)、亚太经合组织(APEC)、北美自由贸易区(NASA)等地区性组织和联合国(UN)、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GATWWTO)、经合组织(OECD)等各类全球性国际组织。通过对各类国际投资立法主体的立法现状的横向比较,从中发现国际投资立法发展中的力量对比关系,并能够系统分析相互之间的交叉影响。在立法模式上,首先介绍各类立法主体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如“套餐”模式、“分立”模式、“包容”模式等,特别是关于综合性多边投资框架(MFI)的立法模式——有“伞型”模式、“另起炉灶”模式、新“包容”模式、新“分立”模式等几种可以参考的立法模式,但这些立法模式都具有不同程
在ADR(Ah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争议解决方式之中,仲裁这一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传统争议解决方法历来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早在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其他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上的纷争,颁布实施了部仲裁法,标志着作为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法,商事仲裁已逐渐丧失了其原始的纯粹民问习惯的性质,进入了国家法律调整的阶段。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上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国际间的商业贸易纠纷不断增多,这在程度上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国际商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及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认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确立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