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则还比较粗漏、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尚未透彻研究、外部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的现实状况,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已呈现一个完整系统的行政诉讼原理结构图。本书以原理和名案相结合,在美医院里之下配以著名案例解析和佐证原理,是本书具有可读性,适合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教师、学生等读者。
本书所称的行政诉讼撤诉,是指 审的原告、第二审程序的上诉人、再审程序的再审申请人,在法院依法立案以后至宣告判决或其他情形下的本审级诉讼程序结束之前,主动申请撤回诉讼,经法院审查并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虽无申请撤回诉讼的意思表示。但其在诉讼中的某些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其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法院依其默示行为,经审查后裁定按撤诉处理。本书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进行研究。目的是为矫正不正常的行政诉讼撤诉而使其正常化提供对策。行政诉讼中的正常撤诉,是指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设计科学,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不损害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政诉讼中的非正常撤诉,是指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设计不科学,或者当事人申
作为一种正式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诉讼为民众提供了争取权利、实现正义的平台。但行政诉讼作为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被移植到中国之后,也存在着幅度巨大的重构、调整和变异。本书所研究的是中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与功能。经过对行政诉讼的内部运作、外部机制、集团诉讼和乡土法律人四个方面的考察,作者集中阐述了中国行政诉讼的多中心主义司法的特征。 由于中国行政诉讼中充满着控制与自主、规训与自由、 “法律治理化”与“公民个体主义”的相互激荡,中国的法律现代性也因此呈现出多元而复杂的面貌。中国行政诉讼的规范性、治理化和官僚化三个层面并存于同一时空,相互交错,彼此影响。行政诉讼如何回归其规范性的本质将是中国社会长期面临的问题。
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途径的多元化。行政救济途径虽有我种,但主要的有两种,一是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即行政复议制度;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解决行政争议,即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规定,因而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的,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使这种争议得到及时解决。行政诉讼即用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这一制度的建立无疑将提供一种终的和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问题,对于行政复议及其他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本书不作专门论述,仅在讨论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时,为了更好地说明行政诉讼中的问题而有所涉及。
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合法性审查”,这种认识是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肤浅理解。仔细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正确性审查”,这是一个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其弊端非常明显。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并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见,现行司法审查标准应当进行调整。司法审查标准的调整方向,是在区分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审查标准,即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并引入正当程序审查标准,以顺应世界范围内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三元化发展趋势。
韩国法制研究院定期举办韩中行政法论坛,2014年5月的“韩中行政法论坛”由韩国法制研究院和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本书即收集了这次行政法论坛中发表的论文,涉及论坛中提及的各种焦点问题,主要介绍了韩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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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版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一书,是本课题的终成果,共分为十一章。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体例,分别就十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论证和阐述。在行政审判体制方面,主要研究行政审判体制如何完善的问题;在受案范围方面,着重研究抽象行政行为、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及公权力行为的可诉性;在管辖方面,着重研究如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扰问题;在诉讼参加人方面,着重研究原告的资格问题;在证据方面,着重研究体现行政诉讼特色的证据规则;在起诉与受理方面,着重研究体现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松权;在审理与裁判方面,着重研究如何完善裁判方式和诉讼程序;在执行方面,主要解决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问题;在行政赔偿方面,着重研究行政赔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等。
《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研究》主要依据司法推理的路径,首先对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相对于民事、刑事诉讼裁判过程的特性进行分析,然后按照司法三段论的框架结构,依次对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规范适用以及如何对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体系进行重构三个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对具体过程的描述研究,提出在我国语境下建构适用的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体系,力图寻找到适合我国的理想行政诉讼裁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