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 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
......
《 鹿特丹规则 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冲突及其协调》以《鹿特丹规则》为切入点,以《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比较研究为视角,探讨《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之间存在的冲突及其协调模式。 《 鹿特丹规则 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冲突及其协调》首先以《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文本为基础,实证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与海运公约和其他方式货物运输公约制度设计上的不同。其次全面阐述了《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基本问题,并以条约解释规则为视角,探讨了冲突的协调模式;以条约中的冲突条款为视角,探讨了冲突的协调模式;以后法原则和特别法原则为视角,探讨了冲突的协调模式。后分析了避免条约冲突的方法。
钓鱼岛问题不仅是中日关系的焦点,也是全球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书作者潜心研究钓鱼岛问题多年,广泛浏览中国、日本等方面的文献资料,并首次将钓鱼岛问题放进中西交通史学科领域作研究,运用语言学、地理学、史料考据学、地质构造学以及国际法原理等多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历史及现状作了全面、深入的考察研究,得出了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的结论。本书是有关钓鱼岛研究的著作中内容完善、范围广泛、体例*颖、注释精详、史料丰富的一部专著。
《国际商法》是作者对近几年来在浙江大学讲授国际商法课程的讲义所作的一个编辑。因此,在语言的组织上,《国际商法》力求通俗易懂(部分内容的表述甚至倾向于口语化);在原理的解释上,则力求结合案例予以分析(全书共涉及案例资料达127个)。 《国际商法》对各个章节的编排体例,也遵循授课的习惯,由浅入深,按照一个商事交易完成的顺序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商事主体——合同——买卖——产品责任——代理——运输——运输保险——支付——仲裁为主线。贯穿《国际商法》的思路是:有了主体才会有商事交易,故先介绍商事主体;商事主体要达成一项商事交易,则必然涉及合同及买卖规则,故接着介绍商事合同及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所涉及的产品会产生产品责任,故再介绍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然后介绍代理——现代商事交易中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