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性隐私权在隐私权法当中占有重要地位。本书介绍了美国联邦法院所确立的信息性隐私权理论的成果。其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性隐私权理论的产生、发展及适用范围,信息性隐私权的性质,信息性隐私权的保护,如何看待信息性隐私权的争议,等等。书中理论与案例紧密结合,对美国信息性隐私权进行了系统研究与阐析。鉴于我国民法学者对美国信息性隐私权知之不多,本书内容值得关注。本书内容新颖,理论前沿,安例丰富,适合民商法学界的专家、法官、律师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师生阅读,对我国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部分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深入阐述了商业秘密案件疑难问题和相关裁判规则,并收录40个商业秘密典型案例。第二部分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集中展现了各地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审判经验总结。第三部分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依据与参考,全面收集了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各地司法指导意见。
本书讨论之合股商业组织形式是指:(1)皇室特许成立之公司;国王特许状有时是根据某一特别法案授予之,有时不是。(2)普通合伙;1844年之前,普通合伙之合伙人数众多,且由财产授予契约而组建。(3)特殊国会法案许可成立之公司。(4)依照公开法案“有时是通过专利专证”获得特许(最主要之特权就是以公司某一经理之名义拆与被拆)却并未据此注册之公司。(5)依1844年法案成立之公司。(6)依合股公司法案成立之公司,目前以1908并合并公司法为代表。(7)有限合伙。 由于设立合股商业组织形式之不同模式有时在同一时间均很风行,有时又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地流行,有的长久不衰,有的又昙花一现,故本书之写作尽可能按照时间之先后顺序进行,由此每一种模式就不再分开单独讨论之。
无论是意欲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还是准备冲刺国际市场的企业,或者是为这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合法有效地防范商业秘密流失的风险,如何避免陷入商业贿赂的黑色漩涡,均是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问题。专业信息出版机构CCH公司联合法律出版社,邀请有多年实务经验的法律专家,为您带来本书。 立足实务:为经营者管理商业秘密以及规避商业贿赂风险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助您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 体例创新:并置当前广受关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两个热门话题,一册在手,解您燃眉之急。 脉络清晰:由专家帮您梳理相关领域法律知识和应对风险的法律对策,让您一目了然。 精选案例:选取的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剖析,提供实例佐证。 附录法规:摘选重要的相关法规
本书是日本学者研究德国企业集团法制的著作。本书作者高桥英治教授是日本大阪市立大学的教授,法科大学院院长,是在日本研究德国法以及相关集团企业法律问题最为的公司法学者之一。 在德国法的诸多制度设计中,企业集团无疑是具有重大借鉴价值的制度之一。这不但是由于德国本身就是企业集团的发源地和企业集团运作最成功的国家之一,更是因为企业集团在当下的我国尤其具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其原因在于中国不但有长期的企业集团发展传统,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企业集团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代表的国家骨干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如何有效协调企业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优化内部的权力配置,以限度地发挥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关键之所在。在这方面,德国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及其权益安排
合伙企业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形态,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曾经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合伙企业的显著特征是资本的结合和人的结合的有机统一,既不同于独 资企业又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其独特的责任形式吸引着很多的投资者。虽然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主要形态,但合伙企业在我国社会也有广泛的生存空间。 现行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企业监管秩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现行合伙企业法等企业制度已无法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由于主体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强行法规范,投资者无法在制定法之外创设新的企业形态,这就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市场主 体立法。
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深化加速了艺术品的跨国流通,艺术品贸易已经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兴领域,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巨大的艺术品市场。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欧美等国掀起的艺术品投资潮,促进了对艺术品贸易中法律问题的研究。本书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及实证分析的方法,绕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艺术品贸易中的法律问题,诸如进出口的法律规制、所有权问题、艺术品评估鉴定中的法律问题及国际艺术品贸易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基本形成了一个国际艺术品贸易法律制度的研究框架。
本书注重案例的综合性。注重事件的完整性和整体性,将整个控制权争夺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呈现在学生面前,和盘托出整个事件的全貌。 本书强调案情的故事性。每个案例都是一曲人生大戏,其事件经过和结果无不具有戏剧性色彩,都蕴含着当事企业的发展史和事件主人翁的创业史。 本书突出问题的启发性。本书中的每一个案例都涉及多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涉及到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问题。有的案例中法律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涉及到其他不同学科知识的应用,由此可促进学生向复合型人才靠近。
章是股份公司股权变动的基础理论分析。 股权变动,指股权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动态变化,包含了股权的取得(产生)、变更、丧失(消灭),即动态的股权民事法律关系。其中,股权变更是指股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本书的研究对象是股份公司的股权变更。 现代股份公司的股权变动,表现为四个特点。,股权变动体现出证券化倾向,股权从传统的静态经营公司的控制工具,向现代的价值化交易工具演进。股权的证券化,要求股权变动过程中更便捷的公示制度。第二,股权变动在从以经营公司为目的开始向以投资为目的的演进过程中,股权变动日益成为资本经营的枢纽。作为资本经营枢纽的股权,其股权变动的安全性、稳定性、确定性越来越被提到一个突出的位置上来,这对股权变动公示这一法律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股权变动创新不断,
重整计划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对债务人持续经营价值的重新分配。本书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反思实务问题,剖析因果、利弊,以利益平衡为目标,以制定、表决、批准、执行重整计划为主线,完成了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法律制度和规制理念的展开与评判。主要观点如下:一,在制定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时,应慎重引入自由竞争机制;重整计划的内容设计应平衡协调诸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二,为保护表决权人的权益,应完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分组、表决方式与表决规则。三,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审查批准时,应遵循限度接受原则、可行性原则、利益原则和原则。四,应规定特定情况下由管理人替换债务人执行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同时应效仿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设置专业重整监督人
胡田坚编著的《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研究》是一本沉睡多年的著作。本书共五章节,内容包括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基本理论与公司法、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在公司法上的宏观考察、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在公司法上的微观考察、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淡化之基础、我国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问题解决之方案。本书给供相关人员参考阅读。
《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于2005年初次出版,《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融合了外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中国信托法的实践,资料翔实,研究深入,是信托法研究的书目之一。同时,《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也被一些政法院校作为研究生教材及教学参考书。时隔十年,作者何宝玉再次精细地梳理信托法的学术成果,总结了信托法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对《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进行了系统地修订,相信对信托法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信托法的修改完善都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法学教材,必须跳出学术界,向两个方面寻求素材:是实践部门,主要是我国法院的判例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实务;第二是国外的判例、规则和学术讨论。除此之外别无他路。本书正是在这两个方向上努力的。本书是作者30年的教学的经验总结和研究成果研究成果,资料详实,可供法律、经济、管理领域的人士阅读,受众面较广,具有长期的研读价值。
本书对国际海洋法庭及其海底争端分庭,从《公约》、《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入手,结合该法庭的案例,在比较国际法院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作了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相信读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话语不会陌生,而相关论著也是汗牛充栋。与此相反的是,外针对非营利法人的研究方兴未艾,其中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可谓“小荷才露尖尖角”。本书试图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对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以期对行将建立的有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为此,本书在界定了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和外延,探寻了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以及明确了治理问题上法律与章程的关系之后,重点就非营利法人中的意思机关、执行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机制的设立和运行规则做了详尽的论述。并且针对财团法人作为他律法人的特殊性,讨论了其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特殊问题。
本书解析了实践中常见的公司僵局现象的概念、表现、成因以及本质,分析了现行法律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并论述事前预防和事后破解僵局的各种技巧,同时对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处理机制提出了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