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2023年12月, 《公司法》修订通过。此次修法力度较大,旨在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打造 具活力的中国市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本书以全新修改的《公司法》法律内容为基础,配以公司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还配上部分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指引,让读者 好地了解公司法律相关内容,进而 好地履行相关职责。
经济学与法律有何关联?假设立法者提议对待械抢劫者处以终身监禁,各种报刊评论文章会对立法者严厉打击犯罪的措施大加赞赏,宪法律师提出了禁用酷刑的问题。法哲学家开始思考其中的正义问题,一个经济学家则指出,对持械抢劫才处以同持械抢劫并致人死亡一样的刑罚是在鼓励罪犯杀死受害人。正是经济学这种切中要害的特点使它不仅被用于解释法律,而且有助于设计法律。除了运用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广博知识,作者还援引了众多常识性的案例,为从经济学角度理解法律提供了生动的辩护。他以一种深入浅出的行文阐明了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在采用这种学生、律师和非专业人士易于接受的形式的同时,弗里德曼并没有以牺牲这些思想的学术性为代价。弗里德曼是表述此类富有争议性的理解法律方法的理想发言人。这种方法之所以存在争议,不仅是由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2023年12月, 《公司法》修订通过。此次修法力度较大,旨在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打造 具活力的中国市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本书以全新修改的《公司法》法律内容为基础,配以公司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还配上部分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指引,让读者 好地了解公司法律相关内容,进而 好地履行相关职责。
《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丛书各分册均由相关业务领域的奖赏律师完成,丛书以典型个案的代理过程为主线,全程再现律师办案每步骤和细节,通过真实案件展现、传授处理相关法律业务之“经验”,引导广大法学学生、初级法律从业人员、律师助理等了解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业务真实过程,使其读此丛书就如同身体验整个办案过程,熟悉每一办案环节,深入掌握法律知识,间接获得实践经验,帮助其大大缩短在法律实务操作与经验积累方面的漫长成熟过程,同时为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法律案件处理经过提供一个真实的窗口。
《拒绝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守则在企业的实用指南和六步骤方案》的制定遵循透明国际的统一战线原则,被视为是同私营部门合作制定与提高反贿赂实践标准的阶段,虽然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拒绝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守则在企业的实用指南和六步骤方案》是由公司、学术界、工会和其他非政府实体组成的一个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委员会同其他成员一起,将会继续指导《拒绝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守则在企业的实用指南和六步骤方案》的施行。《拒绝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守则在企业的实用指南和六步骤方案》反映了指导委员会的共识,但未必反映个别成员对某些特定问题的政策。参与可行性研究的指导委员会成员已在《拒绝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守则在企业的实用指南和六步骤方案》文件中罗列出来。《拒绝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守则在企业的实用
经济学与法律有何关联?假设立法者提议对待械抢劫者处以终身监禁,各种报刊评论文章会对立法者严厉打击犯罪的措施大加赞赏,宪法律师提出了禁用酷刑的问题。法哲学家开始思考其中的正义问题,一个经济学家则指出,对持械抢劫才处以同持械抢劫并致人死亡一样的刑罚是在鼓励罪犯杀死受害人。正是经济学这种切中要害的特点使它不仅被用于解释法律,而且有助于设计法律。除了运用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广博知识,作者还援引了众多常识性的案例,为从经济学角度理解法律提供了生动的辩护。他以一种深入浅出的行文阐明了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在采用这种学生、律师和非专业人士易于接受的形式的同时,弗里德曼并没有以牺牲这些思想的学术性为代价。弗里德曼是表述此类富有争议性的理解法律方法的理想发言人。这种方法之所以存在争议,不仅是由
本书是《证券市场法律丛书》系列之一。书中主要是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涵盖了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面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实际中的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本书分为六章:第一章证券公司的法律定位,论述了证券公司的概念与性质、历史演变、业务范围、地位、作用及发展趋势;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与管理,论述了证券公司的设立体制、设立条件与资格管理、证券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第三章证券承销业务;第四章证券交易业务,论述了证券交易方式、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第五章和第六章论述了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本书旨在通过对证券市场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的阐述,为我国证券法制的健全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高证券法理论研究水平,普及证券法律知识,为证券市场规范、健康、高效发展服务。
“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是一个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质部分。法理学中用本体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本书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阶段的唯一主体,设立中公司以其机关从事设立活动,虽然还不能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有限责任,但设立中公司可以被视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先承担设立责任,发起人承担补充责任。 本书是我国学界对于民法与商法契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对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设立中公司研究的一次全面的探索,不仅具有较深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