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由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反竞争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以称之为公共执行(publicen.force.ment)。例如,反垄断主管机构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或命令违法者停止某一违反竞争政策的特定行为,反垄断主管机构甚至也可以通过发动诉讼来执行反垄断法。一般而言,公共执行的特点是动用了公共财政和权力资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除了反垄断主管机构以外,私人市场参与者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种由私人发动的反垄断法执行简称为私人执行(privateenforcement)。一般认为,私人是基于利润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执行投资和努力的程度、范围和强度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但有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特别
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垄断认定过程中的相关市场边界划分原则与技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是中外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关于反垄断案件界定相关市场的经验和体会。书中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1)反垄断法的一般经济分析;(2)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问题;(3)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原理和技术方法;(4)传统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5)新型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本书对反垄断法研究和反垄断执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书重在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性法理。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性法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定位、基本属性、基本原则、基本关系和基本范畴等。这些内容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操作意义。鉴于一般性法理的重要性,本书以问题为导向,特将“总论”单独撰写成册,有针对性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性法理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例如,本书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定位、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竞争自由与公平的价值取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范式以及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很强的探索。
本书主要从反垄断法豁免的价值、构造和运行诸方面,对反垄断法领域的豁免问题进行实证考察和规范分析。反垄断法豁免实质上就是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化,使特定主体的某个行为或某类行为获得合法性。我们应作出合适的制度选择来构建豁免,从而对其合法化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终实现其追求的多元价值。只有完整的制度安排才具有可操作性,缺少豁免制度相匹配,或者豁免被滥用,反垄断法的实施都将难以进行,其立法宗旨也将难以实现。
本书首先,细致考辨了行业协会与限制竞争的关系,提出并论证了行业协会易于限制竞争这一具有合理性的观点;其次,考虑到我国《反垄断法》并未界定其规制的行业协会的范围,学界对此亦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的现实,本书运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方法和功能性分析标准,提出了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业协会应当包括工业、商业、农业和职业行业协会这一具有新意的见解;再次,重视对竞争法制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考察,提炼共性,寻求规律,比较异同,择其合理成份予以借鉴,重新界定了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理出了适用合理原则来认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的次序;后,借用刑法学的单位犯罪理论,按照“双罚制”原理,确定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形式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方法。
本书主要从反垄断法豁免的价值、构造和运行诸方面,对反垄断法领域的豁免问题进行实证考察和规范分析。反垄断法豁免实质上就是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化,使特定主体的某个行为或某类行为获得合法性。我们应作出合适的制度选择来构建豁免,从而对其合法化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终实现其追求的多元价值。只有完整的制度安排才具有可操作性,缺少豁免制度相匹配,或者豁免被滥用,反垄断法的实施都将难以进行,其立法宗旨也将难以实现。
2016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式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以后,为配合和参与法律的修订,廓清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作者先后撰写了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由来、发展节点和现代精神的文章。在这些文章的基础上,经整合、扩张并增加新资料,尤其是结合新修订法律和新近裁判,形成了本书。本书结合《民法总则》和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就两法之间的一般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益保护、行为判断方式等方面与民事制度的连接点进行了探讨,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定位、竞争法取向以及判断范式等进行了专题研究。
本书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性规定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系统研究,尤其是对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内容进行了重点研究。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不仅使所涉各类商业标识保护体系化,使其逻辑关系更为清晰和覆盖内容更为广泛(注册商标以外的商业标识全覆盖),而且以兜底性规定遏制更多的市场混淆行为,甚至使混淆行为规定的调整范围超出了通常的商业标识保护。这些新修改的内容将会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兜底性规定会在制止市场混淆行为上发挥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