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东渐》选录了六十余篇中国近代法学作品,囊括了来华传教人卫三畏、执掌晚清中国海关四十八年的罗伯特 赫德、京师同文馆首任总教习丁韪良、近代来华的最后一位外国法律顾问罗斯科 庞德等人物对中国法律问题的独到见解,是法学史上的一次重要史料汇编,力求深入清末民初的大变局时代,呈现东西方法律文明之间的冲突与交流。
吉同钧作为“陕派律学”中代表人物参与晚清的变法修律活动,对修律的工作不断地予以关注和评论,他曾发表这样的看法,“新订之律,表面仅四百余条,初阅似觉简捷,而不知一条之中,实蕴含数条或数十条,将来判决成例,仍当取现行律之一千余条,而一一分寄与各条之内,不过体裁名词稍有不同耳”。从中可以了解到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如何冲突,又如何进行调整并整合的,也可以了解传统的法律人如何面对几千年以来首次出现的法律大变局,这样可以使我们能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会有进一步的认识,对今天的法律改革也能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古代中国社会,是否能够及时下达朝廷意旨、保证政令畅通,直接关系到国家体制的效能。《中国古代法律传播史稿》从时间偏向型媒介与空间偏向型媒介的视角探讨中国古代的法律传播问题,认为中国古代的多数王朝都注重借助于各种类型的传播媒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国家政令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诠释为日用之常,以实现对民间事务的有效管理,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社会的目的,这也使得中央集权成为中国古代王朝政治的典型特征。
《秦汉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以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为主要材料,对秦及汉初时期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收录了真实司法案例的材料为考察秦汉法制的实施状况提供了可能,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及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解读,探讨了哪些主体具有适用法律权限、对象在法律适用中有何意义、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适用法律活动体现了哪些特征、数罪并罚的原则与加罪一等减罪一等的原理等问题。
本书从官制史的角度,以宋朝州级属官为核心,展示了宋朝地方法律的运行全景。唐末五代以来,州级行政中出现事实上的双系统属官制,一是中央任命的州级属官,二是藩镇军使属官,在当时中央失去权威的前提下,前者称为州县官,为事务官;后者称为幕职官,为政务官。这一双系统属官制是中国历史的特殊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鞫谳分司制度。宋代州级审判中的受理、审讯、判决、覆审、执行各个环节逻辑展开的背后,是宋朝地方司法权的制衡与变通的权力划分。提点刑狱司是宋朝新设的路级专门性司法监察机构,监督宋朝州县司法的运行。宋朝州级属官群体文化水平的提高及对法律的重视,促进了司法文明化和科学化的发展。宋朝州级属官承载了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制度,但在等级授职制的古代中国,却不能促使后代皇帝加大地方司法的人员配置,鞫
河南是孕育早中国的“天下之中”,是长期以来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中心,是历史上兼收并蓄、辐射四方的文化高地。以河南为主体的中原文化,具有根源性、主体性和包容性等基本特征。特殊的地理优势和历史方位,决定了河南法律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方史,而是具有普遍代表性和重大里程碑意义的国家法律史,在中华法系演进过程中具有重大价值,这集中体现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人物等方面。《河南法律史》打破以时间和部门法为经纬的史学、法学惯例,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人物四编分门别类进行了专题阐发,彼此之间又相互观照,从不同维度归纳阐述了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实践的经验教训。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提供学理支撑,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文化支持。
《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大理民间历史文化资料丛书》收集了一系列的大理民间契约文书。全书详细介绍了民间契约文书的历史发展线索,更是将其演变流程呈现在读者面前。通过收集工作以展示大理地区契约文化的发展。近些年来,对于民间文化呈现出蓬勃的研究趋势。大理地区是一个以白族为少数民族主体,多民族和谐共处的地区。大理大学组织“大理民间历史文化资料丛书”系列,将这些内容结集出版,有利于展开白族文化的研究。
钱大群先生的《唐律研究》《唐律疏义新注》《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等著作推出之后,在法史学界引起巨大反响,同辈及后辈学者对于钱先生的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部分研究成果进行了进一步的研讨,钱先生也对相关评论进行了回应。现对相关讨论结集出版,有助于总结研究成果,推进学界对于唐代律令制度的研究。《唐典研究》还收录了对钱大群先生唐代法制研究成果的综述和学术生涯的访谈,有助于读者进一步认识钱大群先生的学术贡献,了解其治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