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每一朝代的法律都具备各自的时代特征。正是由这些个性化的法律特征决定了某一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走向。只有深入探究中国古代法律的个性化差异,从动态的视角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全面审视,才能揭示出古代法制发展演变的轨迹。 汉唐两代是中国古代的盛世,两汉时期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在汉代,司法机关受理告诉案件时实行 满三日复问 的程序,其目的是防止诬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西汉时期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有公私之分,汉代法律允许子孙别籍异财,使汉代成为中国古代对私权保护十分充分的时代。唐代法律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唐初统治者提出了 天下之法 的概念,唐代前期实行宰相集体议政制度,有效限制了君主滥用权力的现象,唐朝得以成为古代对君权限制最严格的时代;在司法制度层面,立
本书是一部以普通法为 主角 的传记。 普通法犹如英国政体的脊梁。从某种意义上说,英国因普通法而强大,而普通法亦被视为 英国对于人类文明的主要贡献之一 。从诺曼征服之前,到金雀花王朝和都铎王朝的逐步发展成熟,直至光荣革命之后,普通法走过的历程串联起了整部英国史。它犹如一个鲜活的生命体,源于特定历史文化的孕育,经由波折不断的青葱岁月,终于呈现出今日的成熟从容。 作者以生动的文笔,完整清晰地呈现了一次关于普通法历史的知识溯源。
网络时代的到来导致以领土范围为标准的管辖界限逐渐模糊,近年来各国在刑事侦查中收集电子数据时跨越传统国家疆界的现象屡见不鲜。以美欧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在跨境电子取证制度方面的转型与发展尤其引人著目,其以长臂管辖等方式开展的电子取证对我国数据主权与安全均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我国的数据出境管制制度需要更具针对性地予以应对。与此同时,我国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协助框架下开展的电子取证面临效率相对低下的困境,侦查机关开展的单边跨境电子取证也存在国际法上的风险,这些问题均需给予法理和制度层面的及时回应。
埃及马木鲁克制度,是一种以 马木鲁克 为核心内容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统治模式。马木鲁克制度起源于9世纪前后,13世纪在埃及达到其发展的高峰,16世纪初被奥斯曼土耳其征服后的很长时间内依旧持续存在、发展并影响着埃及的政治统治,直到19世纪才最终消亡。马木鲁克制度对埃及的历史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也成为埃及社会变迁的主要动力之一。 本书是一部较为完备的系统介绍埃及马木鲁克制度的著作,对埃及各历史时期中马木鲁克制度的特征作了详细介绍,阐述了马木鲁克贸易的历史演变,马木鲁克阶层的形成、维护与发展,马木鲁克阶层在埃及政治统治中的角色等各个方面。
中国法制的历史延续四千多年,古代部分占了绝 大多数时间,其内容比较多。同时,中国古代法制在 世界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中华法系的本源所在 。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不学好古代法制史不行 。可是,古代法制史的资料大量来自古籍,都是古汉 语,许多学员不熟悉也不习惯阅读古汉语资料。还有 ,古代法制史中有许多制度与现代的不同,一下子不 易理解等等。总之,学习中国法制史,特别是学习古 代部分,困难不小。 为了便于学习,王立民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第2 版新世纪法学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尽可能做到通 俗易懂,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有些可不使用古 汉语资料的,尽量不使用古汉语资料;有些必不可少 但又难懂的古汉语句子,就用现代汉语解释;有些不 常见但又必须掌握的制度,就详细作出说明。这样, 原来不易读懂的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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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辱刑或羞辱刑,可能是中外法制史上出现最早、存在时间最长的一类特殊刑罚,也是近代以来争议最大的一类特殊刑罚。这一类刑罚,纵贯古今,横跨中西,算得上 普世性 刑罚。说其特殊,主要是因为这种刑罚不同于其他刑罚,是一种通过施加精神痛苦实现惩罚目的的刑罚。尤其在久远的古代,刑罚通常都是以对犯罪人造成身体剧痛为特征的,比如我国古代的笞杖刑和欧洲中世纪的断肢刑等等。一般来说,刑罚给人的第一感觉无非是 痛 。但这种痛,一般是身体或生理上的痛,有时是自由或财产剥夺之痛。无需想象,皮肉肢体之苦痛,自由和财产被剥夺之苦痛,确实能让受刑人不堪,让观者恐惧,从而达到惩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对于其他种类的刑罚而言,耻辱刑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一般不是直接给受刑人带来上述痛苦,而主要是通过特殊标识使受刑人蒙受羞
《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是作者徐忠明教授近年来思考和写作的结集。全书分五个栏目,从“核心观念”、“器物与图像”、“档案虚构”、“人物与制度”、“诗与小说”几个切入点对我国古代法律进行了跨学科考察。所涉内容,既有概念解读、人物考证、文化解释,也有制度梳理、司法实践考索、律条档案分析等。如通过对古代司法建筑中“明镜高悬”匾额和古代典籍中听审插图的考释和解读来考察司法意义,还原古代司法实践的场景,深入探究司法权力背后的运作机制,解释司法官员与诉讼两造的心态模式和行为策略,评估司法实践之于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与意义。本书作者通过勾勒和描述中国法律史图像,冀以改变目前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格局。
本书从民法角度对证据实体规范进行研究,将民事权利规范与民事证据实体规范加以体系性整合,丰富了民法规范论的类型体系,也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交错和沟通搭建了平台。本书对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民事证明责任等民法
本书对北京大学跨越一个世纪的法学教育历史进行了全景式描绘,以学科建制、机构变迁、风物转移为明线,以晚清、民国及至新中国不同时期先后几代中国法律人对于民主法治的孜孜追求为基调,谱写了一部自鸦片战争以降,中国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宏阔篇章。尽管这个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充满变数、偶然和曲折。面对挥之不去的强权专制,乃至外敌入侵、烽火兵燹,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中国式法律现代化教育始终薪火传承,无数学人前仆后继,不绝如缕。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一部百年北大法学教育史不仅讲述了鲜活的法治经验乃至教训,为未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鉴镜,更使我们深切感受到,在中国法学重振时刻涌动着的敢于打破世俗桎梏的不朽的精神力量。
谁的法律,谁的秩序?19世纪的意大利真的是犯罪最猖獗的国家吗?本书将法律与秩序置于19世纪意大利国家政权与社会之间关系不断变化的背景下,研究既有的社会权力和势力如何适应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双重力量,探讨社会与政治变迁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关注国家政权与精英之间复杂而多变的权力平衡、基于顺从与庇护和经济依赖的非正式权力及影响力体系及其适应社会变革及新兴大众政治挑战的方式。
本书围绕中国古代的请托犯罪与国家治理展开研究,共13个部分,包括绪论、11章内容、结语。请托是以人情为主要交换凭据,通过曲枉法律规章,来自谋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古代对请托犯罪的治理,非仅立法打击一途,还有事前预防、事中举发等措施。比如历代有为君主都重视从思想意识上教育臣民修身养性、不行请托,要求相关人员、科道官举发请托等。本书在梳理中国古代请托罪立法历程的基础上,对汉、唐、宋、明、清几个主要朝代,特别是明、清的具体治理措施进行了细致总结。 br 中国古代的请托罪立法比较严密,相关的治理措施也比较丰富,但中国古代的请托虽有被遏制之时,却从未被较全面、有效地杜绝过。本书通过揭示皇帝、官员(中央、地方)、民众(包括绅衿)等不同身份者的相关认识,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中国古代请托犯罪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