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深入探讨了与秦律令相关的三个核心问题:秦律令文本形态、秦令的内容及性质,以及法律条文中涉及的制度,并系统地分析了秦律令文本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如讹误、脱漏、衍文、倒装、留白、书手变换、内容雷同及同一简内内容不相关等现象,并对 共令 和 卒令 的性质与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秦法赏功与罚罪并重,并非仅偏重罚罪,同时解析了新发现的文书种类,如 奔书 恒署书 计椯籍 讂 等的性质与源流。秦律令中涉及马匹的多方面条文,体现了秦对马政的重视。关于秦始皇 收天下之兵 的政策,这并非禁止百姓携带兵器,而是依据其爵位高低来决定携带兵器的权限与数量。秦制在新地的推行过程充满挑战,但秦凭借军事力量、严刑峻法及文化优势,最终使秦制在新地得以确立。汉承秦制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学以史为先。本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系统阐述和解读了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论和史实,分为中国古代法理学、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争斗、中国现代史上的法理学、当代中国法理学的革命四大编;共分为十一章,分别阐述了中国古代法理学对 法理 的论述、先秦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兴起、秦汉时期的法理学、两晋至隋唐时期法理学的发展、两宋至清初时期的法理学思想、近代初期法理学的发展状况、近代后期法理学的发展状况、民国前后期的法理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理学、1949 1978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奠基与探索以及改革开放40年来法理学的伟大成就与战略谋划等相关内容。 br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1)它是第一部阐述中国法理学发展史的图书,填补了中国法学在该领域的空白。(2)它记载了下述重大发现:在人类历史上最早提出和实践
本书以《清史稿 刑法二》对清代刑罚种类的总结为基础,将内容分成上下两篇。上篇为死刑,下篇为流、徒、笞杖、枷号、赎刑、锁带铁杆(石礅)等刑罚。本书在研究某种具体刑罚时,重点研究其执行(实施)等方面内容。对新出现的锁带铁杆、石礅刑和晚清被普遍使用的站笼刑,本书还会详细研究其产生(被推广实施)的原因。在研究死刑等刑罚时,还会涉及文学作品中的刑罚书写等问题。先行有关清代刑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个具体刑罚(以死刑和流刑的研究为最多),缺少对清代刑罚的整体把握。本书不仅比较详细地研究了每个具体的刑罚,还力图从整体上把握清代刑罚的特点和演变趋势。本书通过对宋、元、明、清被处决人数的对比,认为清代总体上实施的是轻缓的刑事政策。
《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是杨一凡研究员有关 颠覆旧成说 和 挖掘新史料 开拓法史研究新领域 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 方面重要研究成果的结集。书中新见迭出,内容由11篇专题研究成果和23篇著作、论文集、法律古籍整理成果的序、跋构成,涉及中华法系、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古代律学和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政、文化教育、司法、地方诸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上千种稀见法律文献的版本。本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作者主持以创新法律史学为宗旨的 三大学术工程 的实施情况,记述了他开拓法史研究、重述法史的一些新见解,故题名《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 本书不仅对法律史学研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行政制度史、经济制度史、军事史、文化教育史和文献学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书出版后,受到国内外学界的普遍好评和
《法律史译评》以境内外新出中国法律史论文为内容。第十一卷为创刊十周年专号,主要聚焦周、秦、汉、唐四代的法律、文书与国家治理。论文包括《秦汉时期诏令的颁布与令的修订编纂》《 隐官 补论 兼论其与都官的关系》《秦简中的 旁曹 》《御史台与宦官在中晚唐的司法审判权争夺战》等共18篇,内容丰富,涵盖了法律史上诸多问题,旁涉出土文献、思想史、行政史等诸多学科,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学术性。
《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法史学刊》虽然几易其名,但始终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以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增进学术交流、追求学术创新为原则,力争办成海内外法史学人沟通讯息、抒发心得、切磋学问、阐扬良知的学术园地。本书是《法史学刊》2024年春季卷,总第19卷,设置法史前沿、法律文化、红色法治、评论译介、史料文献、法史学人、会议综述七个栏目,刊载19篇文章,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
本书研究了三个相互交叉的话题:命案、疑案与冤案,包括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春阿氏杀夫案、三牌楼冤案等清代*命案,以清季冤狱的产生与平反的案件为样本,着力揭示其中存在的重重黑幕,进而分析和解读这些案件*终得以平反的各种因素——司法政治、司法技艺以及社会网络的隐秘故事,旨在勾勒中国式的“*合理怀疑”的独特意义与程序结构、清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实践、清代命案的驳审程序及其特点、审理死刑“疑难案件”的法律制度与操作技艺等。
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绝望的根源? 本书从法律社会史角度解读《红楼梦》,聚焦十二位(类)女性角色,对应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整理与《红楼梦》中事件类似的清代司法案例,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考察了清代性别、家庭、法律、政治间的互动与演变。作者综合多重视角,立足“法学与文学”研究路径,聚焦人口拐卖、生育、财产分配、官员考核等社会议题,分析了《红楼梦》作者及书内女性角色如何受到当时礼教与法律的限制、如何做出反抗与批判,展示了清代法律与社会的风貌。
本书为武汉法治发展史丛书之一,内容主要为介绍、分析武汉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时间跨度从晚清至当代,内容涉及司法行政的各专业领域,包括律师、公证等诸多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在逻辑脉络上则主要围绕近代以来中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展开,探讨司法与行政的内在关联性及其历史影响。本书主要围绕司法行政的起源、发展和变迁的历史,围绕武汉司法行政各个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历史时期履行的法定职能为主线进行研究,将各个门类收拢,把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内部管理、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等内容,按照编史的技术规范设置框架和篇目进行编纂,以史为鉴,为现实司法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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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集中反映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程与相关的内容,包括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要成果、作者、发展阶段、研究机构、学术争鸣等一些关键内容。全书分上下两编,十一章。上编(*章至第四章)以时间为序,集中反映了这70年中,纵向的中国法制研究产生、发展情况。下编(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则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专题研究部分。其中的内容由7个专题构成,包括楚简法律文献研究、中国唐律研究等,时间跨度是新中国成立后的70年。
一、本书汇编的范围,涵盖了1907~1911年间围绕着《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而出现的上谕、奏折、草案等主要立法资料,这其中既包括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也包括资政院的审议。另外,为了更好地反映历史背景,礼法之争中的一些重要文章,也一并收录作为后一部分。按照冈田朝太郎的说法,大清新刑律历经六案的修订始完成立法程序,本书收录的l907年刑律草案、l910年修正刑律草案、l911年钦定大清刑律分别为案、第二案和第六案,而1910年宪政编查馆加以修正的第三案、资政院法典组加以修正的第四案以及经资政院审议通过后形成的第五案,因缺乏完整的版本,且根据相关文献记载,从第二案到第六案,修正变化情况相当有限,故今从略。 二、在编辑体例上,本书以时间为纬,按照《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过程而把立法资料分为五个部分:l907年刑律草案、l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所收均以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原创性学术论文、书评和研究综述。第十五辑收入论文十四篇、论著目录两篇,内容包括秦汉时代的赃罪、耐刑,唐代公文书体系与普通民户的户绝问题,明洪武十三年《大明律》相关研究,以及清代刑部判例分析等,其作者均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研究的青年学者,反映了该领域的研究动态、研究方法和热点问题,有助于相关学者和法制史爱好者深入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晚清时期,在日本一次又一次觑觎、蚕食中国的同时,中国方面却加快了学习日本的脚步。晚清和民国肇始初期,中国在开展社会转型的探索过程中,很多方面都可以看到日本顾问的身影。晚清时期诸如有贺长雄与立宪,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分别与大清刑律、大清民律、大清监狱律、大清商律等许许多多现代法典的编纂,川岛浪速与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渡边龙圣与直隶地方近代教育制度的建设,等等,日籍顾问的正面作用和贡献都是不容否认的。本书选取有贺长雄、松冈义正、寺尾亨和副岛义一作为具体解剖对象,就中国政府聘请他们担任顾问的过程、目的,以及他们担任顾问期间所负责的具体工作等微观领域加以研究和分析,以有助于人们全面理解日本顾问在清末中国社会转型探索中发挥的整体作用。
霍姆斯的论文《ThePathoftheLaw》抢先发售发表于1898年,是现代美国法律理论的精华作品,“法律的道路”这篇不朽的演讲开创了美国实用主义法学,是美国引证率优选的法学作品。霍姆斯的演讲至今影响仍然很大,是法学院学生的推荐阅读经典名作。在这篇论文中,霍姆斯详细分析了他和法律形式主义的根本分歧,并且为现代美国主流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他是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主要渊源,他坚持的法律和法律分析的实践的进路后来的现实主义者把注意力集中在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实用主义和经验的层面。尽管篇幅不长,它可以说包括了霍姆斯法律思想的全部精华。在这里,霍姆斯以一个法官的博识阐发了四种相互联系的观点:注重现实(和现世)结果的实用主义、主张法律应独立并区别于道德的中立主义、把外在行为(而非内在心态)视作对象的客观主义、以经
本书研究了三个相互交叉的话题:命案、疑案与冤案,包括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春阿氏杀夫案、三牌楼冤案等清代*命案,以清季冤狱的产生与平反的案件为样本,着力揭示其中存在的重重黑幕,进而分析和解读这些案件*终得以平反的各种因素——司法政治、司法技艺以及社会网络的隐秘故事,旨在勾勒中国式的“*合理怀疑”的独特意义与程序结构、清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实践、清代命案的驳审程序及其特点、审理死刑“疑难案件”的法律制度与操作技艺等。
君主立宪是我国近代宪法思想之主要流派,是为国立宪之起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君民共主思想、二元君主立宪思想、议会制君主立宪思想。君民共主思想是中国近代立宪思想的起点,对冲破封建枷锁,引进宪法思想与制度做了清道夫。由君民共主到二元君主立宪,次在思想上对君权及其限制进行了思考,并构想出了若干宪法制度,为清末立宪实践提供了思想和基础。但是二元君主立宪仍然保留了君主很大权力,国民仍处于极为被动的境地,因此,当社会对清廷二元君主立宪表现出不满时,就迫切需要唤醒民主召开国会,推行议会制君主立宪。于是,议会制君主立宪思想也就应运而生。清末君主立宪思想变化多端,内涵丰富,但其核心内容却有迹可循,例如保留君主、组织议会、限制君权、保障民权等都思想大同小异,只是论述的方式与视角在不断变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