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大体是由物权行为法史学说考察和韩国民法界开的有关物权行为的争议考察两大部分构成的。序论中就提出问题与研究方法展开了论述,第一章到第四章则对物权行为的法史学说进行了论述。并且,在第五章中讨论了韩国民法界展开的有关物权行为的争论及笔者的相应见解,最后以结论结束。具体如下:第一章对罗马法物权变动的法理进行了考察。第二章内容包括中世纪法学的方法论 经院方法论,以及使用该方法论的中世纪法学者们对于罗马法中 原因 (causa)的体系性研究内容。第三章考察了与罗马法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日耳曼法中固有的所有权变动相关法理,以及通过该传统形成的Auflassung(不动产转让合意)制度和登记制度的成立过程。第四章则探讨了萨维尼对 titulus-modus (名义-方式)理论的批判以及代替该理论的物权行为理论的诞生。第五章则考察
物权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各种法解释理论形成对立,理解起来较为困难。 本书主要讨论了物权法领域的如下基本问题:基于意思表示的物权变动、 对抗要件主义 的基本问题、 二重让与 的法律构造、背信恶意人法理、背信恶意人的转得者与日本民法第177条规定的第三人、法律行为的撤销与登记、继承与登记、取得时效与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完成后的受让人与背信恶意人、登记请求权、不动产附合制度、共有制度、共有物的利用与腾退请求。围绕这些问题,本书并没有单纯地介绍学说上的各种解释理论,而是在明确制度沿革的基础上,通过缜密分析判例立场和学说观点的背景,以及判例立场和学说观点为了何种目的展开了各自的解释论,指明问题解决的方向。 熟读本书不仅可以准确理解日本法上围绕物权法基本问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国民法典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物权法草案的相关精神,进行了修改。本书的第六版修订主要修改和增加了以下内容: 1.在第三章第二节增加第三部分即 不动产登记程序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说明。 2.按照《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修改了第二章第五节关于物权保护和诉讼时效的内容。 3.在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按照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试点经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进行了全面改写,增加了第五节即 土地经营权 部分,阐释了三权分置的基本规则,特别是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了全面说明。 4.在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中,已经把居住权纳入了立法计划,成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组成部分。为教学需要,将居住权列为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地役权一起在第十一章中作
"业主权"的法理确认,渗透着民事法律对主体私权更为周到、细致的理解及维护,是民法私权法制本性的进一步张扬。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业主的部分权利,使业主权的实现与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立法依据,但现实市民社会生活中权利主体所追求的"物尽其用"、"意思自治"、"解纷息讼"等法权要求并未得到满足。《物权法》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则的设计,与日本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设计相比,尚无实质的创新与变革。而在法律适用中,该制度建构的漏洞和缺陷也逐步显现,理论上亦有困惑与症结。广大民众的社会生活,和谐社会的法律实践,急迫需要清明的、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规则的指引与调整。
本书以物权法条文解读为主线,在重点法条下增加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解读,关联法规做索引,并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力求语言通俗,使大众读者能轻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
本书大体是由物权行为法史学说考察和韩国民法界开的有关物权行为的争议考察两大部分构成的。序论中就提出问题与研究方法展开了论述,章到第四章则对物权行为的法史学说进行了论述。并且,在第五章中讨论了韩国民法界展开的有关物权行为的争论及笔者的相应见解,最后以结论结束。具体如下:章对罗马法物权变动的法理进行了考察。第二章内容包括中世纪法学的方法论——经院方法论,以及使用该方法论的中世纪法学者们对于罗马法中‘原因’(causa)的体系性研究内容。第三章考察了与罗马法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日耳曼法中固有的所有权变动相关法理,以及通过该传统形成的Auflassung(不动产转让合意)制度和登记制度的成立过程。第四章则探讨了萨维尼对 ‘titulus-modus’(名义-方式)理论的批判以及代替该理论的物权行为理论的诞生。第五章则考察了
\"本书作为《民法总则讲义》的姊妹篇,是梁慧星教授对物权规则制定、修改及理解与适用的深入阐释和经验总结,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 本书由物权编的通则、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和担保物权的重点条文构成,通过条文拆分、法条串联、新旧对比、以案释法等方式进行规范解读,意在帮助广大读者短时间内掌握以法律条文为对象的学习方法。 本书的特色在于:其一,体系性,以物权编内容为主,同时结合总则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的关联条款,帮助读者构建起完整的物权法条文体系;其二,实践性,在对条文拆解的过程中,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对该编条文的相关立法意旨进行说明,指导具体条文的解释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