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广西哲学社会科学 十二五 规划课题成果。 广西群众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较为平和的传统诉讼观念,表现为息讼、简讼等基本样态,对于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广西民间也建立起了非常发达的民间调解制度,例如家族内部调解制度、壮族的寨老调解制度、瑶族的头人调解制度、侗族的款首调解制度、苗族的埋岩调解制度等等,促进了乡村秩序的稳定。同时,广西民间还孕育出强烈的正义观,如他们对于 理 有着坚定的信仰,对办案不公正的头人进行惩处,笃信社会公正等,实现了乡村秩序的公正。这些传统诉讼观念的形成,主要是由历史因素、制度因素、心理因素等造成的,其历史成因在于黑暗的官方诉讼,包括残酷的土官司法和腐败的流官司法,其文化成因在于语言文字上的障碍、淳朴善
作者基于对保险法上保险事故之证明问题的理论分析,在解决保险事故证明难问题方面提出了白己的独立见解和理论框架,包括适用第一眼证据、外观证据规则,区分权利障碍要件与权利成立要件,将权利障碍要件交由保险人承担证明责任,将意外险中“非本意性”要件倒置给保险人、将“疾病性”要件交由保险人间接反证,在因果关系证明中区分当事人与法官责任界限,在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案件中强调保险人对要件事实的逐一证明等。本书内容既有理论创建,又有实证分析,是一部理论服务于司法实践的法律实务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