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规定之权利关系有二,即人身权,及财产权是也,凡关于财产权之规定,学者称之曰财产法,物权即属于此部类者也。 财产权之种类虽多,其主要者系债权及物权,而物权尤于吾人之生活最感切要,物权法制之良窳,影响社会经济者极大,故各国因习惯及经济上之特殊理由,往往互异其法则,又各国对于物权之种类及内容,民法皆有严格规定,不许以私人意见,舍弃其遵守,盖就物权编规定观察,大体具有强行法之性质焉。 现行民法于物权之法编制,章规定通则,第二:章至第九章规定各种物权,第十章则规定占有,然其所吸收者,。不过物权实体法规之一部分,此外如关于物权之取得,保存,实行等程序,另有特别法为之规定。亦有虽属物权实体法规,因其他理由,反不容纳于物权法中者,故研究物权法,决不能以物权编所网罗之法条为限(如船舶所有
物权法作为构建社会基本秩序的法律,它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法的贯彻实施还是需要法理和实践的跟进。近年来中国民法的学术和实践都有很大进步。本书第三版在强化了物权法学中的民权思想和科学原理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 本书是一本物权法学原理性的著作,而不是《物权法》条文的释义。本书的基本定位是以物权法学基础理论探讨为主。 本书修订之后连同绪论所呈现的十章,在全书自身逻辑下,每一章也可以作为独立的专题讨论来看待。为方便一些读者对感兴趣的专题研讨的阅读,本书对每一个专题下的法理都进行了细致的展开。从物权、物权法基本范畴、物权变动的基本概念的科学性探讨开始,本书展现了物权从“定分止争”、保障交易安全到物权保护的系统性理论问题。读者既可以全书通读,也可以
《物权法》颁行后,中国出现了不少的实务新问题和理论新动向,要想有效应对这些新情况,就必须再审视物权法的基础概念和基本规范。本书对物权法的规制对象、债权与物权的关系、物权客体、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物权行为和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探讨时,本书运用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既充分尊重中国实证法规范和学理,还有效借鉴德国、瑞士、拉丁法系等他域经验,并紧密结合中国的物权实践情况和约束要素,体现了“后物权法时代的新思维”。如果把物权法教科书中的相关知识称为初级课,那本书就是有关物权法基础概念和基本规范的高级课,可给感兴趣的读者提供更深入的思考空间。
《物权法》颁行后,中国出现了不少的实务新问题和理论新动向,要想有效应对这些新情况,就必须再审视物权法的基础概念和基本规范。本书对物权法的规制对象、债权与物权的关系、物权客体、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物权行为和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探讨时,本书运用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既充分尊重中国实证法规范和学理,还有效借鉴德国、瑞士、拉丁法系等他域经验,并紧密结合中国的物权实践情况和约束要素,体现了“后物权法时代的新思维”。如果把物权法教科书中的相关知识称为初级课,那本书就是有关物权法基础概念和基本规范的高级课,可给感兴趣的读者提供更深入的思考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生产和资源的开发和管理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有力地推动着整个国民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但至今影响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深层次原因却都在于很多物的物权的权利属性一直在法律上难以澄清,致使纠纷难以避免甚至地方与部门利益难以协调,权力寻租暗流汹涌。 我国曾长期在很多领域内实行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且成为我国整个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基础。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只有行政管理权,并无国家财产所有权。但是,经济活动必须由一个具体的民事主体进行,才可能融入到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之中,这就要求代表国家的政府以各种方式将国有财产的使用权赋予特定的民事主体。 于是问题产生了,包括经行政许可授予的这些权力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现行立法对此并未作出明文的规定,以致人们在这些权力属性的认识上并不统一。
《物权法》颁布后,国内出版的物权法教材、条文释义及理论专著等不胜枚举。一方面,这给《物权法》的撰写提供了充实、宝贵的参考文献;另一方面,也给《物权法》的写作带来了难度。对此,《物权法》在尊重现行法规定及学界通说的基础上,尽量提炼、阐释新见解、新观点,尤其注重对物权法本土性内容的阐释;同时,将新的政策文件(如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法律文件(如2014年12月22日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涉及的与物权法相关的内容融入《物权法》之中,以体现鲜明的时代特色,引发读者对新问题的思考。《物权法》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统一的体系、内容大纲,确定了写作风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由陈华彬编著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十五章节,内容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萌芽、形成与发展,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立法状况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专有所有权研究,共有所有权研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