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解释》是对《若干解释》《适用解释》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 立案难 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既要解决 诉讼主客场 的问题,又要遵循 两便 原则。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既要畅通救济渠道,又要确保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益*大化。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规范审理判决程序,既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注意提高诉讼实效。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落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既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又要聚焦真正争议的解决。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既要依法维护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又要防止不合法条款进入实施过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款。 (三)将第五十条*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需要对这两个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二是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三是规定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四是确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五是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六是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违反上位法。七是明确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及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坚持惩防并举,突出强调全方位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上下联动、惩防并举的综合监督体系,除内部自查、部门监督外,办法提出建立巡检考核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明确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分别针对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列出违规清单,照单究责,动真碰硬、有责必究。 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对公务用车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问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是编织一张监督网,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对主管部门监督,增加
《电影产业促进法》自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酝酿,经历了30多年。该法确立以下原则:一是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社会力量从事电影活动提供便利。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扶持力度。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等多种扶持措施,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三是既促进产业发展,又保障文化安全。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在确保文化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产业发展。
为加强法治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本法的修正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体现了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推进立法公开,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等。
此次修正的重点内容,首先,是在总则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其次,明确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地方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再次,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保证适当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利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工作建设。后,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廉洁政府;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法接受监督,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3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国防交通法共九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国防交通法着眼发展战略投送能力,明确军队、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各方的义务、责任和权益,规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政策制度,促进构建骨干在军、主体在民、一体保障的现代战略投送体系。随着该法的公布施行,我国的国防交通事业将进入法治化、规范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