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来自1997年的一系列讲座:哈佛大学的两次霍姆斯讲座,纽约大学的詹姆斯.麦迪逊讲座以及亚利桑的大学的J.拜伦.麦考米克讲座。 本书分为两编,每编两章。编主要是批评,第二编主要是建构。章从规范道德理论本身来讨论规范道德理论。作者的论点是,如果那些从哲学上论证我们应当改变道德信仰或行为方式的人想做的事只是改变这些信仰以及可能受信仰影响的行为方式,那么他们就是在浪费时间。因为,道德直觉既不服从,而且也不应当服从哲学家可能提出的、同道德争议相关联的一切孱弱论证。 本书的头两章着重指出道德和法理学理论的地方性(localness),指出其之所以被当作普适原则提出来,主要是因为其具有修辞的效果。这两章还要着重指出,人们常常把道德和规范的搞混淆了,并因此,人们把法官必须决定哪方“应”胜诉错语理解为法官必
法学教授彼得·古德里奇曾说:“学习法律的要务是学习法律的语言,以及与之相箱的、使得该语言知识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应用的语言技能。”“法律语言学”便是这样一门课程,它架于法律和学语言之间,是一块兴起于法学和语言学之间的交叉地,正焕发出勃勃生机。本书正是对“法律语言学”这一迅速崛起的研究领域在国外的总体情况的全面介绍,特别是:(1)对语言与法律问题提供了一种完整的、全面的理论化理解;(2)提供了许多有用的、来自于真实的法律语境和文本的例子;(3)讨论了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的语言根源,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的人们、儿童和受到虐待的妇女而言。所有这些都足以让读者充分领略到这一年轻学科的独特魅力和光明前景。笔者相信,随着法律语言的重要性为更多的人所认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法律语言的学习和研
农村金融监管不仅应该与城市金融实行差别监管,而且在农村金融机构内部也应进行分类差别监管。一方面,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差别监管更多情况下是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宽容监管;另一方面,因农村金融风险高,在有些方面应对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农村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与其服务“三农”的政策性目标存在冲突,而对农村金融实行差别监管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机构营利性目标与政策性目标之间的矛盾。 尽管农村直接融资对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但农村地区证券期货等服务业发展处于初步阶段,因此,为了对农村金融差别监管进行更专门、更深入的研究,本书仅对农村商业银行差别监管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