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
本书的作者是位优秀的律师,曾经获得山西省级优秀律师的称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是位大学老师,讲授律师实务。作为优秀的律师,他了解律师业务的每一个细节,并对如何做好律师有深入的思考和细心的专研。作为老师,他了解法学教育的缺陷,知道实践教育的缺乏。于是,他写出了这本书。 在这本书中,没有空话、套话,也没有貌似深奥的名词术语及各种舶来的理论,有的是一个老师傅对学徒的谆谆教诲和手把手的指导。从最初的会见当事人,到签订委托合同;从调查取证,到提交证据;从庭前准备,到法庭辩论。律师实践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本书中有经验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