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人类海上活动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及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日益加强,使得愈来愈多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为直接反映国际海事立法发展的动态,以利于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实践与国际接轨,本书分六编十六章针对如下三种情况作了系统研究:一是从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就相对比较稳定的法律制度,或在时期内不会有重大变化的问题进行研究,如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船舶、船员法律制度等;二是就国际上存有争议且有必要统一的问题进行研究,如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法律制度等;三是就国际上已经启动立法,而我国也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或海事立法领域的薄弱环节进行研究,如航运管理法律制度、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沉船沉物打捞法律制度以及海事犯罪法律制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虽然与最初设想的制订一个普遍的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相比,现行公约只是一个“小”公约:仅以选择法院协议作为的管辖权根据,但是,公约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实现判决在缔约国境内之间自由流动的价值目标,进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由于我国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持续性发展,我国对一项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要求将会日益显现出来。而我国能否批准公约则需要对公约的内容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对我国批准该公约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以考查公约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冲突,以及对此类冲突有无解决的方法或者防范的措施。 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尾论三个部分。
本书是对美洲人权机制进行系统研究的部专门性论著。全书以“国际法的本质体现为相关规范对国家的拘束力”,在功能上表现为“承载国际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注入各国行为”,“建构和谐世界未来”这一基本结论为前提,在国际人权理论嬗变背景下,详细论述美国人权机制萌芽、发展的历程,介绍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人权法院等机构的具体职能和程序、实践,并与欧洲、非洲机制以及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对美洲人权机制运行的特点,特别是“双轨制”特性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对美洲人权机制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得失,及其未来发展走向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美洲人权机制理论和实践对当代国际法基本理论以及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等部门的影响,并结合美洲人权机制对于亚洲人权机制建设
这本专著是由作者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WTO体制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最终成果。 ???WTO法在属性上属于国际法,其国际法律责任(以下简称国际责任)制度与一般国际法上的国际责任制度也有诸多相通之处。但与一般国际法相比,WTO国际责任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归因性规则、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重要方面都存在着其自身的显著特点。深入研究这些特点,将有助于人们加深对多边贸易关系及多边贸易体制的认识,有助于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对有关规则的适用,也将有助于WTO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另外,WTO国际责任的这些特点也是对一般国际法上国际责任制度的丰富和发展,因此分析、研究这些特点也能够促进整个国际法上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本书的理论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分析视角的创新。本书不仅从国际刑法角度对《经合组织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则及国际合作进行了对比研究,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而且,还从国际经济法角度,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角度出发,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属于贸易壁垒,是否应在WT0多边框架下进行谈判,以及作为国际投资法的主要主体跨国公司实施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等进行分析阐述。 二是不仅从应然角度而且从实然角度对跨国商业贿赂法律进行分析,进而从中得出国际社会跨国商业贿赂法律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 三是本书最后从我国既作为跨国商业贿赂的需求方,又作为跨国商业贿赂的供应方两个层面分析我国如何治理跨国商业贿赂。一方面,从跨国商业贿赂的需求方
在国际治理领域一个最重要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国际法的不同分支和规则如何相互作用,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处理。在没有单独的“国际立法机关”及众多国家、国际组织与法庭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国际法律体系处于分散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了国际法规则,即从国际习惯法与一般法律原则,到有关贸易、环境、人权、海洋法等领域的双边与多边条约间的极大差异。鲍威林为这些不同规则如何相互作用提供了一个框架,并集中于WTO法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关系上。他还就WTO条约内各种规则之间的等级进行了探讨,他反复研究的主题是如何将贸易和非贸易规则,或经济与非绎济目标在国际法的层面上结合起来。
全文除前言外,逻辑上可以分为部分。 本书主要介绍将《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进行比较的意义、方法和比较框架,回答一些有可能遭到的诘难。大部分介绍比较的标本:《国际人权宪章》和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的规定。第二大部分是对人权立论逻辑的比较。人权的立论逻辑又可以分为人权的来源、人权的主体和人权的目的。第部分是对人权法定形态的比较。为尽量全面但又不至于过分琐碎,全文将《国际人权宪章》规定的人权法定形态分为9个不同的权利群,然后与我国宪法进行比较。第部分是《国际人权宪章》在中国的实施。
本书分为五编,共14章,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等。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虽然与最初设想的制订一个普遍的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相比,现行公约只是一个“小”公约:仅以选择法院协议作为的管辖权根据,但是,公约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实现判决在缔约国境内之间自由流动的价值目标,进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由于我国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持续性发展,我国对一项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要求将会日益显现出来。而我国能否批准公约则需要对公约的内容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对我国批准该公约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以考查公约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冲突,以及对此类冲突有无解决的方法或者防范的措施。 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尾论三个部分。
《鹿特丹规则释义: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内容是对《鹿特丹规则》条文的逐条解读。《鹿特丹规则》的全名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公约含18章96个条款,是迄今国际上有关货运法律法规中内容最丰富、涉及的问题最广泛、适用范围、结构最复杂、条款最多的一个公约。公约为适应当今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做出许多具有创新性的规定,如,“海运+其他”模式、电子运输记录、控制方的权利、承运人的识别、货物的交付、批量合同等。它的出现不仅对国际和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会产生相当重大的冲击,而且对今后的国际贸易、国际货物运输、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港口营运等诸多行业可能也会带来比较深远的影响,因而受到各国政府和国内外相关业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同时也成为当前国内外学界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