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描述 本书内容可大体分为六部分,包括:条约关系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晚清中外条约关系的酝酿形成及其发展演变,条约关系的外观形态与内在属性,清政府对条约关系的反应和应对,条约关系与民众“排外”运动及其近代化趋向,以及英、美、法、日、俄、德等6个主要列强国家对华条约关系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其特点,此外还有结语部分。从研究的主体内容来看,涵盖所有中外约章,除了不平等条约之外,还包括平等条约和不平等条约中的平等条款,以及非正式条约的“准条约”,显然,就这一领域或范畴的丰富内涵及其重要性而言,对此做一系统研究,有助于拓展视野,在理论和史实上全面深入了解和认识近代中外条约,清除这一领域中的殖民主义论调;由此更充分、更深刻地揭示晚清中外关系的转变,了解中国从传统走向近代艰难而又屈辱的历程,更
就我国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较长时期内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承担确保适用法律统一的宪法职责的。此种单一机制,特别是制定司法解释所呈现出的若干弊端,已引起立法界、实务界、学术界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日益重视案例的作用,特别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正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以建构一种多元的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机制。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辑的权威业务指导系列——《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357个案例为资源,提炼了62条刑事司法规则,既为具体司法人员提供办案的指导,又为理论界提供教学科研的素材,更为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初步的建议。
裁判者如何借助于一般规范(或者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获得正当的个案判决,既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也是当代法学方法论的中心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司法论证理论的梳理、分析和批判,来回应上述问题。立足于裁判理论的既有共识和欧美法学方法论的近期发展,本文提出了司法论证的一般构造,并将实践和理论上的裁判进路和方法,类型化为合法化论证、合理化论证和正当化论证三种基本模式。本文的主旨,是通过对裁判进路和方法的描述性分析,来设定一些规范层面的要求和准则。
裁判者如何借助于一般规范(或者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获得正当的个案判决,既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也是当代法学方法论的中心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司法论证理论的梳理、分析和批判,来回应上述问题。立足于裁判理论的既有共识和欧美法学方法论的近期发展,本文提出了司法论证的一般构造,并将实践和理论上的裁判进路和方法,类型化为合法化论证、合理化论证和正当化论证三种基本模式。本文的主旨,是通过对裁判进路和方法的描述性分析,来设定一些规范层面的要求和准则。
裁判者如何借助于一般规范(或者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获得正当的个案判决,既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也是当代法学方法论的中心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司法论证理论的梳理、分析和批判,来回应上述问题。立足于裁判理论的既有共识和欧美法学方法论的近期发展,本文提出了司法论证的一般构造,并将实践和理论上的裁判进路和方法,类型化为合法化论证、合理化论证和正当化论证三种基本模式。本文的主旨,是通过对裁判进路和方法的描述性分析,来设定一些规范层面的要求和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