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安谧的精神病世界中,现代人不再与疯人交流。一方面,有理性的人让医生去对付疯癫,从而认可了只能透过疾病的抽象普遍性所建立的关系;另一方面,疯癫的人也只能透过同样抽象的理性与社会交流。这种理性就秩序、对肉体和道德的约束,群体的无形压力以及整齐划一的要求。共同语言根本不存在,或者说不再有共同语言了。18世纪末,疯癫被确定为一种精神疾病。这表明了一种对话的破裂,确定了早已存在的分离,并最终抛弃了疯癫与理性用以交流的一切没有固定句法、期期艾艾、支离破碎的语词。精神病学的语言是关于疯癫的理性独白。它仅仅是基于这种沉默才建立起来的。隐藏在理性的语言背后的这种对峙是什么呢?如果我们不是遵循理性的纵向发展历程,而是试图追溯那种使欧洲文化与此同时算做欧洲文化的东西相对照的不变分界,并用其自
放射性废物管理专门立法是有核电国家的共同选择。美国、法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德国等有核电国家都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或处置专门立法。我国是《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履约
在古代中国社会,是否能够及时下达朝廷意旨、保证政令畅通,直接关系到国家体制的效能。 《中国古代法律传播史稿》从时间偏向型媒介与空间偏向型媒介的视角探讨中国古代的法律传播问题,认为中国古代的多数王朝都注重借助于各种类型的传播媒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国家政令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诠释为日用之常,以实现对民间事务的有效管理,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社会的目的,这也使得中央集权成为中国古代王朝政治的典型特征。
《列宁法律思想史/吕世伦法学论丛》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三部曲”的第二部,是作者们历经多年不懈地潜心研究获得的成果。该书详细而系统地概括与阐释了马克思主义者、世界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国家)的缔造者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该书创作的动机与目的,首先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武装自己头脑,亦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人员及法律实践工作者,不断坚持学习和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自觉地接受马克思主义指导,更好地为中央改革开放方针和法治中国建设服务。 《列宁法律思想史/吕世伦法学论丛》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于2000年。本次编集,在原版的基础上稍有调整。
中华法制文明是以黄河流域的中原法文化为主干发展起来的,同时也吸收和综合了长江流域的先进法文化。苗人肉刑的发现和被广泛适用,证明了中华法制文明的多元性和民族间法文化的吸收与融合。 中华法制文明是特定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制文明是人类社会摆脱野蛮走向进步的重要标志。根据古书记载,结合地下文化遗存的发现,大约在黄帝时期,中华法制文明的光辉已经开始投射在中国的大地上。至公元前21世纪左右,形成了以夏朝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部落联盟的国家,中华法制文明也随之以较为确定的形态出现在历史舞台。
《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从1903年上海苏报案这一关键性个案出发,以"小叙事、大视野"的研究路径,通过完整叙述和详细分析个案,借助相关研究理论和分析框架,开阔视野,层层剥笋,厘清和展示当时传统司法与先进司法之间种种矛盾,进而论证清末司法转型的必然性,并延伸出其它相关学理讨论。
本书系统论述中国近现代商标法律发展史,时间从1840年鸦片战争起,至1949年国民政府执政结束为止。 在以往反映近现代商标法律的书籍中,一般仅提及这一时期的商标法律法规等的名称,很少有提供史料。本书以详细的史料为基础,全面展示了这一时期商标法律发展的状况。 读者对象:商标法律研究人员、商标爱好者。
本书以纠纷调解类契约文书为起点。结合州县地方档案、私家档案、家法族规等大量手资料,探讨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制度。作者认为。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和实现有着深刻的哲学思想基础和社会条件;按照调解主体的不同。存在着民问调解、州县官方调处以及介于官方与民间之间的半官方性质调解等三种类型;其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形式不拘一格;涉及范围包括所有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甚至人命重案;纠纷调解依据呈多元化特征,除国家制定法外,在实践中儒家伦理道德、情理、家法族规、乡规民约、民事习惯等依据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还以徽州农村田野调查为个案分析。探讨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对当代农村的影响,力图为目前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寻求一点历史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