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项目”之一, 是由何勤华主编的《法律文明史》的第九卷,分为上下两卷。 在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过程中,大陆法系的贡献特别突出。作为当今世界*的法系,一方面,大陆法系涉及国家众多,日本、中国、土耳其,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阿尔及利亚、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等一大批亚、非、拉主要国家均是其成员,而在其发源地欧洲大陆,以法国、德国为核心,更有40余个国家保留着大陆法系的传统。另一方面,大陆法系以其鲜明特色,如完整的六法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成文的部门法典、法律解释和法典注释学、从大学中发展起来的法学教育、教授型的法学家群体等,丰富着世界法律文明的内涵,推动着文明的发展。 本书对大陆法系做了全面系统的
《当代罗马法体系》是19世纪德国最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的最重要的代表作,共分为8卷,分别于1840 1849年在德国柏林出版。它既是萨维尼以前研究的总结和继续,也对之前的观点进行了修正,是萨维尼法律理论的集大成者。第1卷主要是关于法律渊源、制定法解释、法律关系等内容,第2卷主要是关于法律主体等内容。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术史(中国法学学术史丛书)
本书题名 辑考 ,前部分为研究成果,后部分为辑佚成果。 则例是明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主要用于表述食货管理的标准及运作规则的法令法规。明代则例的名类甚多,有赋役、漕运、开中、商税、钱法、钞法、官员俸给和考核、捐纳、赎罪、宗藩、军士供给赏赐及优给、马政则例等。则例是国家法律的细则性规定,具有法律规范具体、详细和数字化的特点和因地制宜实施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明代则例在各地自然状况千变万化的情况下,为及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三辑为《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1年 九一八事变 ,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抗日怒潮,揭开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序幕。1937年 七七事变 后,中华民族进入全面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决定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并领导抗日军民在日寇占领的地区开辟了18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在每个根据地皆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并制定了若干法律法规。到解放战争时期,这些老解放区除继续适用已有的法律之外,还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若干新的法律。现在选出六个地区作为典型代表。
郭卫编著的《民国大理院解释例全文(第1号至第2012号)(精)》将大理院关于解释法律往来文件悉数搜入。自民国二年一月十五日统字号起、至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千零十二号止,首尾无缺,全豹可窥。 查全部号数中,有统字百五十一号,因事关秘密,当时未曾公布。其内容,只得暂付缺如。 本书经十余度之校对,字字无讹,以便适用者依此考订。 本书又另印检查表一册,使应用者便于翻阅,易于印证。表之内容,可分二部,一以统字号次为经,律名条文为纬;一以新旧法律为纲,解释提要为目。 全书精义,一览了然。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三辑)》共分四编,收文17篇,研究对象包括法典编纂、刑罚制度、官吏制度、社会阶层、民间法律意识等,其研究文献涉及甲骨金文、玺印、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明清契约、古代小说,主旨在于通过传统及新发现的古代法律文献,对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中的新问题及聚集点进行探索研究,以求真实地认识法制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三辑)》对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及法律史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宋朝法律史料现在保留下来的较少,特别是全面反映北宋时期法律变迁的史料。南宋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简称《长编》)是记载北宋时期核心史料之一,是研究北宋历史的基础性资料。《长编》内容丰富,记载着北宋时期国家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活动,但学术界一直没有进行专门辑录整理,加上史料数量宏大,不利于法史学研究。本书对《长编》中记载的法律史料进行了全面辑录整理,形成了专门法律史料,对研究北宋法律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书辑录成果是北宋法律史研究中的基础性成果,对北宋法律史研究会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本套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本)课题的成果,该课题被*确立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同时也被新闻出版总署确定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本套书凝聚了全中国五十多位法律史专家、学者十多年的心血,作者搜集和整理了大量手资料,全面系统地梳理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世界各国人民了解、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推动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书以“辑存中国法律史学论文著作目录,服务学界、方便读者”为编写宗旨,按论文目录、图书目录分别编写。书中收入19世纪末至2010年一百年来,在各种中文报刊、论文集上发表的中国法律史论文及公开出版的中国法律史图书目录计24100余条。本书编者力求做到“编目比较齐全、条目分类准确”,为中国法律史学研究者提供了一部反映法史成果、方便查阅的工具书。
清朝是中国历后一个王朝,清朝的法律制度,在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法律罐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历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制度。清在入关前曾相继颁行过一些法律,据满州实录记载,其在建州时期明万历十五年(公元一五八七年)于费阿拉“定国政,凡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其所谓严禁,在当时主要是带有民族特色的肉体刑罚,包括打腮、贯耳、以箭射身、刺鼻、头顶热锅、脚踩红火炭、两手钉横木、碎尸八段,及将尸体分旗悬挂示众等。 大清律集解附例共三十卷,四百五十九条,其篇目分门,分卷,均沿袭明律,律文本身出入不大,统筹过程是十分仓促的。因此曾遭到清初史学家谈迁的批评:“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此说或失于偏颇,但由于清初立国未稳,四海未定,加之时限甚短,故亦只能草率间世。因此,这部顺治
本书是艾森伯格教授五十多年合同法研究的集大成著作,几乎涵盖了所有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且有一定深度,但又不过于抽象,体系编排清晰独特,是合同法研究的经典作品,也是我国法律人系统学习美国合同法的经典体系书。
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
《中国古代刑罚史略》共分四编:一编以唐虞夏商时代为历史线索,展开对“旧五刑”体系形成的分析考证;第二编以西周、春秋战国和秦代为历史线索,展开对“旧五刑”体系发展成熟与消解的分析考证;第三编以汉、三国、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为历史线索,展开对“新五刑”体系形成与发展的分析考证;第四编以五代和宋元明清等朝代为历史线索,展开对中国古代“新五刑”体系成熟与终结的分析考证。这一历史分析框架,可以较为清楚地展现以“五刑”演变为核心的古代刑罚体系的历史演变线索和不同的时代特征。《中国古代刑罚史略》以“五刑”为核心,以朝代为历史线索,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考证,由于具体考证的困难,朝代之中没有再进行更加具体的不同大类的区分和考证。例如,中国古代妇女适用的刑罚、皇帝后宫嫔妃适用的刑罚、体制外私用的刑罚
《蒙古族草原法的文化阐释》运用了文化阐释的方法,从卫拉特法源流、历史、渊源、元明时期卫拉特社会的法律、卫拉特法的基础理论及制定、《卫拉特法典》的时代背景等角度分析了《卫拉特法典》产生的历史社会根源,后对法典的法条逐一进行了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