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史料现在保留下来的较少,特别是全面反映北宋时期法律变迁的史料。南宋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简称《长编》)是记载北宋时期核心史料之一,是研究北宋历史的基础性资料。《长编》内容丰富,记载着北宋时期国家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活动,但学术界一直没有进行专门辑录整理,加上史料数量宏大,不利于法史学研究。本书对《长编》中记载的法律史料进行了全面辑录整理,形成了专门法律史料,对研究北宋法律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书辑录成果是北宋法律史研究中的基础性成果,对北宋法律史研究会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法律史的世界》收录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自2001年起招收的180位博士的论文(实际收录论文174篇)。上卷收录法学理论篇和公法篇;中卷收录私法篇和司法篇;下卷收录法律文化篇和法史人物、学术思想篇。这些论文围绕中外历史上有关法律史的基本问题,从不同视角表达了独到而精辟的见解,具有较强学术价值。本书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编。
本书题名 辑考 ,前部分为研究成果,后部分为辑佚成果。 则例是明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主要用于表述食货管理的标准及运作规则的法令法规。明代则例的名类甚多,有赋役、漕运、开中、商税、钱法、钞法、官员俸给和考核、捐纳、赎罪、宗藩、军士供给赏赐及优给、马政则例等。则例是国家法律的细则性规定,具有法律规范具体、详细和数字化的特点和因地制宜实施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明代则例在各地自然状况千变万化的情况下,为及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发挥了重大作用。
《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有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清会典馆石印本,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四年(1908)、宣统元年(1909)、宣统三年(1911)石印本。本书以光绪二十五年会典馆石印本为底本,主要以《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参校。
我国历史悠久,曾创造出科学严谨的制度文明。我国古代制度文明不仅在时间上绵延数千年,而且在空间上光芒远播。而古代朝鲜半岛与中国、日本、越南、琉球等 一道,共享同种法制文明,共同创建了恢弘灿烂的中华法系。 本书是我国全面介绍朝鲜王朝法律史的学术专著,是 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朝鲜王朝法律史研究”(16CFX006)的 终成果。全书共分为总论、国法·天下、职制、刑狱、家族与阶级、诉讼、文学与人物等七篇十五章。本书参酌大量朝鲜半岛一手文献,结合各类官方典籍和民间史料,辅以生动有趣的实际案例,从立法、行政法、刑事法、家族法与阶级法、诉讼法、法律与文学、法律人物等方面概述了朝鲜王朝时期半岛上法律运行的基本情况,勾勒出朝鲜王朝五百年法律史的基本面貌。
本书共分为三卷,分别为综合、司法、近代化,分别从清朝法文化、清朝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民族法律、司法制度与晚清法律近代等多个方面对清朝的法制形态及其发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本书既有助于清朝法制史的研究,又可对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某种历史借鉴,具有很高的学术、社会价值。
历代各有律,顾专取唐、明之律而论断之,其他均未之及音,何以历代之律俱亡失无存,而此二律依然具在故也。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偏倚踳驳之弊。且以刑杀之书,而慈祥愷恻之意,时时流露於言外,故各律俱湮没,而惟此归然独存,若有鬼神为之呵护者,然四库提要亦谓唐律一准乎禮,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又云: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亦谓唐讨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甚可贵也。明律雖因於唐,而删改过多,意欲求胜於唐律,而不知其相去远甚也。
作者一向从事中国经济史的研究,曾经把在各学术期刊上登载的论文和书评等,辑成《中国经济史论丛》、《中国经济史研究》二书。这二十年来专心致力于近代中国经济史的探讨,先后写成论文二十多篇,散载于各学术期刊,不免过于分散,而其中有业已绝版者,更不易看到。因此,不少朋友希望将之汇印成论文集,以便参考。《全汉昇经济史著作集:中国近代经济史论丛》所收论文和书评,主要根据原来的抽印本影印而成,未加增订。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赐正。
本书汇集1981年作者进入中国法史学领域以来发表的论文。从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硕士生起,作者的研究点就定位在近代法上。二十多年来,围绕中国法律近代化和中国近代法学,陆陆续续写了一点东西。集结在本书中的文字,都是这两方面的内容。其他方面的内容,不予选入。本书集结时,曾拟分七卷,后从刘广安教授之议,改分六卷。卷一法制,为法律近代化专论。卷二法学,为近代法学之研究。卷三为沈家本专题。卷四是近代法制变革转型中一些重要人物思想专论。卷五是考论。卷六是讲演。但是,不管如何分卷,都以前面所说的两个方面为中心。
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发轫于晚清,历经民国与新中国,迄今已逾百年。这既是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法制文明演进过程,也是本土与西方两种异质文化碰撞与冲突的场域。本书对各个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法律制度、思想与实践三个层面及其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作出了细致的梳理与阐释。希望这种经由历史而获致的探讨与反思能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提供前进的理论资源。
历代各有律,顾专取唐、明之律而论断之,其他均未之及音,何以历代之律俱亡失无存,而此二律依然具在故也。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偏倚踳驳之弊。且以刑杀之书,而慈祥愷恻之意,时时流露於言外,故各律俱湮没,而惟此归然独存,若有鬼神为之呵护者,然四库提要亦谓唐律一准乎禮,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又云: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亦谓唐讨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甚可贵也。明律雖因於唐,而删改过多,意欲求胜於唐律,而不知其相去远甚也。
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中,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往往是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正因为双方存在纠纷,故其属于诉讼案件的范畴,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案件根据性质又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分,确认无效之诉就属于其中的确认之诉。而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双方均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不存在纠纷,因而其属于非讼案件的范畴,适用特别程序。前述有关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同样适用于两者,具体来说:,在诉讼构造,在确认无效之诉中,双方当事人系原被告关系,诉讼因原告起诉而发起。如由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的,则另一方为被告;如由第三人提起的,则该第三人为原告,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
这是部从盐业政策的角度写作的简明的、系统的中国盐法史。分朝代客观论述和剖析盐法无税、征税、专卖三种形式的演变及其成败利钝的原由。全书既肯定了自管仲、商鞅到桑弘羊、刘晏实行食盐专卖的利国安民,又揭露了王莽、蔡京等实行专卖以及清代纲法之流弊。全书以大量的史实证明盐制(盐法)与盐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是专卖,效果不好是盐政不好之故,是政也,非制也。因此,同一制度在不同条件下加以不同的应用,会得出不同的结果,需对其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不能化,以古为镜的实用价值主要就在这里。
《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由寺田浩明所著,本书包括15篇论文,内容包括我国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民间的契约形态及效力,相当于民事诉讼的州县衙门“听讼”的程序与结构、性质与历史定位,作为审判基准的“情理”,重罪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律例的适用。更为重要的是,作者试图用“首唱一唱和”、“权利一冤抑”、“非规则的法律形态”等理论概念来归纳我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试图在世界范围的文明比较视野中从理论的高度来内在地理解中国法的历史位置。
江南古城余杭,置县于秦皇赢政二年。五千年前这里曾经蕴育了被喻为中华文明曙光的“良渚文化”,近代以来又诞生了以章太炎为代表的许多历史名人。但余杭依然默默无闻,人们很少将良渚文化、章太炎与余杭联系起来,甚至知道良渚文化、知道章太炎的并不多。上世纪八十年代,央视热播的电视连续剧《杨乃武与小白菜》才使余杭随同奇案走入了千家万户。这就是经典名案的力量!但如同百余年来围绕该案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文艺作品一样,电视连续剧《杨乃武与小白菜》在重新唤起人们对这一被列为晚清四大冤案之首的案件的关注的同时,对于冤案何以发生、发展并终获得昭雪,其背后历史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究竟何在,依然未能给出答案。她只是以现代媒体的力量,重新演绎了一个不同以往的杨案故事。也许这样的答案只有专门的论著才能给出。但令人遗憾的
本书在保存《二年律令》原注释的基础上,广泛吸收了先秦、两汉文献及唐、宋、明、清律令中的相关史料,秦、汉简牍资料,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对每条法律进行集释。其特点有三:首先是资料丰富。作者征引了大量的汉代文献及简牍史料横向揭示了《二年律令》在汉代社会的实施情况。作者特别注意把睡虎地秦律、唐律中的相关材料与汉律相比较,纵向勾勒了汉律的渊源及其在后世发展变化的大致脉络。其次,书中不乏作者自己的独到见解如对货币制度中“行钱”、司法制度中“三环”、劳绩制度中“上计××更”等问题的考证和分析尤其精彩。,本书吸收了学术界有关张家山汉简研究的成果,同时还附录了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研究成果目录,使人对有关睡虎地秦筒、张家山汉简的研究现状和动态,一目了然有利于秦汉律的深入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