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义学中体系思维的形式合理性,源于逻辑自洽性,本书澄清了体系论战中的相关误解,表明中国四要件与德日三阶层均具有逻辑自洽性。体系思维的实质合理性源于功能自洽性,本书基于体系思维与论点思维的论战,从方法论及具体个案层面论证了体系思维的实质合理性。接着,本书以典型个案为分析样本,将体系思维适用于刑法学的立法论、解释论、司法论领域,对之进一步论证和检验。“刑法教义学的本质不在于德日概念,而在于体系思维”,确立这一观点,对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是有现实意义的“纠偏”,并可促进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构建的研究。
本书的 特点是问题集中,针锋相对,观点突出,讨论深入。不过,无论持何种观点,人们基本达成以下几点共识:一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会引发一定的社会风险,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二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如何衡平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需要认真对待;三是如果对人工智能给予刑法规制,也只能针对强人工智能才有意义。四是大数据时代刑法面临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