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法与民事不法的区别,是跨越传统法律分类中两种性质相异的法领域。那么,区分两种不的标准是什么?本书从“法认识论上的反思与借鉴”以及“刑法与民法的规范实像”入手,通过对刑民分界之相关学说的标准性考察,认为无论是就内容的全面性,判断基准的合理性,学说的机能性,概念的科学性,还是方法论的委当性以及与刑法谦抑的合致性而言,法益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等都不足以担当刑民分界的标准,而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理论却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据此我们可以解决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中刑民分界的诸多难题。
本书是赵秉志教授主持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当然新型犯罪比较研究”子课题之一“单位犯罪比较研究”的最终成果。 法人制度的确立在法律主体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现代社会中,法人这一社会组织形式已经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人制度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不少法人组织也实施了破坏经济秩序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 对法人的不法行为进行抗制,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法律所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法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的共识。但在能否运用刑罚这一法律手段来抗制法人不法行为的问题上,各国刑法立法、司法及理论上都存在分歧。
社会是由人们有秩序的交往构成的规范性世界,只有当规范支配着人们的交往时,也就是说,只有当规范成为人们行动的标准性解释模式时,社会才是真实的,社会这一形态就意味着规范联系,正是规范使人和社会变得可以把握,可以理解。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规范否认。刑法的机能不是保障法益,而是保障规范的有效性。刑罚的机能不是保障犯罪人在将来不再犯罪,而是证实人们对规范有效性的依赖是正确的,错误的是犯罪人。刑法用刑罚否定犯罪,促成人们对规范的承认和忠诚。
本书是何帆同仁(中国人民大学2003级刑法学博士生)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作者对刑事法律中的没收问题进行了“小切口、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并从比较法和国际法的角度进行了理论拓展和研究。本书逻辑清晰、文笔流畅,全文共700多个注释,援引了500多篇中外参考文献,100多个中外法院判例,体现了作者认真、严禁的态度,也说明他在资料搜集、实证研究方面下来不少工夫。
本书探索的主题是为什么人类社会要有刑罚或刑法?国家凭什么持有刑罚权?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又得到了谁的允许?这些都是刑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本书把处于刑法背后的,促使制定刑法的原动力称为“刑法的基础要素”,并把探索和分析这种要素作为主要目标。 本书由贯穿全书分析体系的纬线和经线纺织而成。本书的纬线主要有二根:一是以基本方向为出发点来考察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二是考察偏离原来文物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作者把前者称为实施国家刑罚权的生理现象的考察,把后者称为其病理现象的考察。 本书的经线是指分析的顺序。由于刑法背后潜伏着促使制定刑法的众多要素,而这些要素成体系地密集在一起,作者采用由浅及由深与由深及浅相结合并以由浅及深为主的考察方法。
社会是由人们有秩序的交往构成的规范性世界,只有当规范支配着人们的交往时,也就是说,只有当规范成为人们行动的标准性解释模式时,社会才是真实的,社会这一形态就意味着规范联系,正是规范使人和社会变得可以把握,可以理解。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规范否认。刑法的机能不是保障法益,而是保障规范的有效性。刑罚的机能不是保障犯罪人在将来不再犯罪,而是证实人们对规范有效性的依赖是正确的,错误的是犯罪人。刑法用刑罚否定犯罪,促成人们对规范的承认和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