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在中国属于“舶来品”,我国并没有“信托文化”的历史传统,普通民众对信托制度的认知存在不足。并且由于我国现行信托法律制度自身的缺陷,实践中,信托制度主要应用于商事领域,民事信托难以寻觅踪迹。事实上,由于信托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信托在实务领域应用极其广泛,无论是商事、民事、社会公益或是其他领域,信托制度都有着广阔发展的空间。《中国信托法原理与实例精要》立足于信托法基本原理,通过对典型信托实务案例的述评,阐释基本的信托法理论,分析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利弊得失,以期实现信托法律制度研习与社会需求同步发展的目的。
笔者在对商业银行特殊性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从契约理论视角探讨了如何制定法律规范才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有效调整。提出商法、公司法乃至银行法规则的产生都是契约履约机制发展到阶段的必然要求,其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契约顺利履行而产生的。具体来说,授权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效率的行为模式。任意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最为大量存在的习惯规则,这种习惯规则地天然具有公平、有效率的特征。强制性规则是保障公平和秩序价值所必须的,除了有部分规则是对习惯的确认,也有相当部分是制定法,以此保证公平和秩序的实现或为了实现国家的特殊目标。商业银行治理规则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强制性规则比例的大幅度增加。在具体制度上,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认为股权有集中程度,有相对控股股东且有其他大股东存
银行法研究银行监管机构、银行、银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金融产品的变化、创新而不断更新。无论进行何种更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是银行法不变的主旨,监管机构法、审慎监管法和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个主旨设计的。但是,法律和金融市场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法存在着滞后性,对金融危机或多或少只能作出被动的反应,影响了其主旨的实现。本书结合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研究了银行法从理念和具体制度安排上如何减少滞后性,从而能够在程度上能动地应对银行失败。
持卡人作为个体、分散的金融消费者,其与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等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商业银行业务中,以领用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为焦点,投诉个案始终占有较高的比例,但持卡人大多得不到满意的结果。随着功能的不断创新和应用技术的持续升级,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发展问题,如联名卡与认同卡的无疾而终、消费积分、非法套现等等,需要运用新的法律视野来观察和分析。在实务中,因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拨乱反正,其背后潜伏的正是银行部门立法的不当行为。随着持卡人队伍的不断扩大,持卡人整体作为一个数量规模庞大的社会群体,其法律权益理应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维度来加以保护。在司法领域,从拓宽持卡人的民事救济渠道出发
持卡人作为个体、分散的金融消费者,其与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等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商业银行业务中,以领用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为焦点,投诉个案始终占有较高的比例,但持卡人大多得不到满意的结果。随着功能的不断创新和应用技术的持续升级,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发展问题,如联名卡与认同卡的无疾而终、消费积分、非法套现等等,需要运用新的法律视野来观察和分析。在实务中,因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拨乱反正,其背后潜伏的正是银行部门立法的不当行为。随着持卡人队伍的不断扩大,持卡人整体作为一个数量规模庞大的社会群体,其法律权益理应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维度来加以保护。在司法领域,从拓宽持卡人的民事救济渠道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