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各级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若干个指导性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旨在引导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采矿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能源和资源。为方便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事金属矿采选业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使用,我们对国家和地方颁布的金属矿采选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政策及标准等进行了全面梳理,选编形成了《金属矿采选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根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撰写释义,详细讲解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相关问题,并附有该法修订草案、历次修改审议报告、立法调研报告等立法资料和新旧条文对照表,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
《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治道变革》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治理已然是当今的全球性论题,如何通过生态环境治理有效地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善治的标准。为解决环境和自然资源问题,世界各国已经设计出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工具。国外政府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治道变革方面已取得大量成就,并形成了一些普适性的价值原则。因此,《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治道变革》通过分析外国政府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治道变革,介绍其成功经验,以期对我国政府生态环境的治理以理论参考,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两型社会”建设服务。《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治道变革》用横向国别比较的方法和纵向历史分析的方法,以生态环境政策工具为基点,以国内外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变革为线索,探讨了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类别比较与选择等重要理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根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撰写释义,详细讲解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相关问题,并附有该法修订草案、历次修改审议报告、立法调研报告等立法资料和新旧条文对照表,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
本书以人对环境的需求作为逻辑起点,以正义论为理论工具,运用逻辑演绎的方法将法律解决利益冲突的作用机理运用于环境资源领域来论证环境法的正当性。其论证思路大体是:环境资源被划分为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和不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环境法将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转化为自然资源权和排污权等权利形式并为权利人施加义务来对其加以保护,不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的保护则主要以国家为中介通过对环境使用者课以义务来实现。
本书共分五章。章首先将环境权的概念纳入宪法学范畴内进行界定,有意地区分了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与部门法意义上的环境权的不同,凸显出本题研究的宪法学意义;第二章对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进行论证,能进入宪法视阈研究的权利必然属于基本权利;第三、四、五章论证在环境权具备基本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其权利的功能、规范效力以及救济制度,展现了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的完整的规范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