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吸收传统法学主客体理论的基础上,革新环境法学研究范式,拓展传统法学中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内涵,将环境法主客体研究置于人际同构的视野之下,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维护非人物种种群的生存权利,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书从伦理学、法学和实践三个层面对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主要理论及其法律实践作出了梳理和批判,认为环境伦理学作为特定文化背景下的特定环境想象,并非普世真理,不符法治精神,社会实效不佳,不应成为中国环境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中国环境法学总体存在“法律观偏失”的不足,须树立清醒的学科意识,以“现代法”为前提预设进行制度研究,实现从“启蒙思想”向“法治理论”的历史转型,为环境法治实践作出“法学”的贡献。
在环境法学科建设研究方面,从1998年起我就开始关注对20世纪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成果进行总结的问题。正好金先生接受了北京部分法学家共同发起的编辑一套“现代法学丛书”的邀请,以全面总结和归纳20世纪各法学学科研究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果。金先生邀我担任主要撰稿人,于是我又在一段时间内组织研究生科开始收集、整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者发表的各种环境法研究著述。在参加该丛书编写过程中对各种著述和观点的综述也对我的学术进步有很大的促进。本书的内容主要取自我在外法学、环境科学期刊上已公开发表的论文的学术观点(其中包括少量与其他学者共同发表的论文的观点)和看法,此外还包括我在学校给研究生授课的讲义和环境法专题讲座等讲稿。为了体系上的便利,我并未直接将它们单列予以汇集,而是按照先学理、后实践的编排顺序,从学术研究
本书以国际法不成体系剖析和解决北极生态保护的法律冲突是具有建设性的。最终形成从北极生态保护的全球性框架公约、北极生态保护的区域性法律以及北极生态保护的立法三个层次构建保护北极的生态法律,并提出未来北极区域性生态法可以考虑扩展“北极环境战略”的生态保护内容,增强其执行力,赋予北极理事会执行的权力,从而促进和加强北极生态系统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本书以水行政执法的特殊性为主线、以水事活动中影响较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为重点、以行政法学基本理论为指导,首先论述了水行政执法的概念及其一般和特殊两方面的基本原则、水行政执法与水政监察的关系以及水行政执法的依据,介绍了水行政主体的种类及其职权,研究了决定执法质量的水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对水行政命令的重要形式及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特殊作用、水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证据和听证等制度,水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特点及其实施,水行政许可权及信赖保护原则的特殊要求,水事纠纷调解和裁决及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等内容。
本书是关于水资源经济学的本专著,是水资源前沿学术丛书之一,全书共分五篇,本书篇首先介绍水资源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水资源配置系统,分别介绍水资源需求系统、水资源供给系统及水资源配置的一般情形;第二篇紧接着深入讨论水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为水资源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第三篇在水市场机制的基础上研究水资源市场需求规律,强调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理解水资源需求,包括水资源需求的微观规律、水资源需求的宏观规律和生态需水规律及水资源承载力。第四篇是讨论水资源成本一效益估算和项目可行性评价。第五篇是水资源管理,从管理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水资源配置。本书讲述全面详尽,适合于水利系统一般读者。本书以水资源的主要社会经济问题为研究对象,借鉴有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将有关经济学原理运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
《海洋法精要(原书第2版)》由路易斯·B·宋恩、克里斯汀·古斯塔夫、森·朱罗、约翰·E·诺伊斯、埃里克·弗兰克斯著,如作者所言,本书的目的是:“为学生和专业人士提供一份对国际海洋法中基本规则、概念、机构和程序全面且易于理解的介绍”。因此,这本综合性的精要所论述的主题覆盖了:各国在不同海域的权利与义务、基线及海洋划界、船舶国籍及对船舶的管辖、海洋资源与环境、海上恐怖主义与安全,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海洋法精要(原书第2版)》除论述了已普遍接受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相关的条约、案例与法理外,还富有特色地讨论了美国、欧盟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与实践。
本书吸收了本学科全新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与司法实践新经验,结合我国和国际自然资源立法新动态,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然资源法的总论、水资源法、土地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森林资源法、草原资源法、海洋资源法、渔业资源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能源法等基本内容,注重培养学生运用自然资源法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书吸收了本学科全新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与司法实践新经验,结合我国和国际自然资源立法新动态,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然资源法的总论、水资源法、土地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森林资源法、草原资源法、海洋资源法、渔业资源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能源法等基本内容,注重培养学生运用自然资源法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当今社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各个领域,以及涉及到全球、区域、国家和地方等各个层面。环境法对于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调整、控制和引导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合理性的来源如何?社会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集体行动的内在法律逻辑如何?如何利用法治手段合理、有效地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实现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代内、代际公平?回答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都需要深入到环境法的法理与法哲学层面,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剖析和透视。《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原理》由柯坚所著,本书以生态实践理性为核心内容,旨在通过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话语表达,分析和揭示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及其对于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和作用的外在机制和内在规律。在总体论述部分,本书首先从生
本书以人对环境的需求作为逻辑起点,以正义论为理论工具,运用逻辑演绎的方法将法律解决利益冲突的作用机理运用于环境资源领域来论证环境法的正当性。其论证思路大体是:环境资源被划分为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和不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环境法将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转化为自然资源权和排污权等权利形式并为权利人施加义务来对其加以保护,不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的保护则主要以国家为中介通过对环境使用者课以义务来实现。
本书包括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调研报告、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基础理论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程序设计。真实描绘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貌相,厘清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发现蕴含的大致规律,系统地阐释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理论基础,从而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完善提供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