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在早期近代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般被认为仅仅处于次要地位。而本书所要展示的,则是契约在这一时期各种日常人际关系与交易构建中所发挥的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当下学者而言,契约对日常经济活动中诸多细节所留下的记录具有重大价值。 曾小萍、欧中坦、加德拉编著的《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的文章对清代以及民国时期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是与契约和财产紧密相关的那些领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并就这些制度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运转有清晰的阐述。汲取对古老文档资料的新近研究成果,契约嵌入中国社会与经济生活,并在商品化的扩散中发挥了作用。其中,有两篇文章的命题涉及广泛:一篇是曾小萍力证强大的财产权利存在着一个独特的中国传统;另一篇是欧中坦结合美国法学知识,针对中国比较研究框架的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相当于繁体版2006/04第五版)是知名民法学者、台大法学院教授黄茂荣先生的修订本,该书改写增订自原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之《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相当于繁体版1993/07第三版)。作者根据近些年的思考,对以前版本的文字及思路都重新调整,并增加许多内容。本书可以说是黄茂荣教授在内地最为广泛流传的一本论述法学方法论与民法发展的著作,同时也是目前为止在此领域水品的华文著作。本书的写作主要在说明法学方法对现代民法的影响,并从其中认识法学方法,以及训练运用法学方法进行说理的能力。
近年来,开始注重对影视价值进行多维度开发,但是现有产品普遍存在系统化程度弱、质量水平良莠不齐等问题。本研究致力于将故事世界的概念与价值的跨媒介开发相融,以《星球大战》《星际迷航》“漫威电影宇宙”等美国特许权科幻电影为例,探析其内容创作手法与产业协作模式,并通过质性研究的方法,研究受众对于故事世界的参与机制以及受到的文化影响。本研究结合了亨利?詹金斯的跨媒介叙事和参与式文化的传播学理论、故事世界的叙事学理论,以及特许经营的文化产业研究成果,提出了故事世界共创的理论模型,试图解决如何对优质文化产品进行跨媒介开发,进而优化中国当代大众文化生产的研究问题。 本书提炼出了关于价值开发的世界共创W-BSC模型,其关键要素包括内容共生、共享、媒介穿透和参与激励,并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环境中对其
民间文学艺术(或称民间文艺),对于人们来说并不陌生,从汉语的字面意思即可看出它大体上包括在民间经过代代流传的各种文学艺术成果。然而,问题又并非如此简单。在我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家,民间文艺的内容丰富而杂乱,上至阳春白雪,下至下里巴人,既有“女娲补天”、“牛郎织女”这样或雄浑或凄美的美丽传说,也有陕北民歌中乡土男女问最直白的情话唱词。甚至“白雪”与“巴人”这两个“境界”会随着历史的演变而同样适用于一件民间文艺作品。《诗经》中所摘编的民歌即是很好的例子,其中一些民歌在今人看来文字古朴内涵深邃,绝不至将其归为“下里巴人”,而究其历史源头,其中许多正是当时男女问生活化的情意倾诉。再考察我国久远的历史,会发现历朝历代一方面见证着民间文艺的传承、演变,另一方面又造就着无数新生的民间文艺作品
近年来,开始注重对影视价值进行多维度开发,但是现有产品普遍存在系统化程度弱、质量水平良莠不齐等问题。本研究致力于将故事世界的概念与价值的跨媒介开发相融,以《星球大战》《星际迷航》“漫威电影宇宙”等美国特许权科幻电影为例,探析其内容创作手法与产业协作模式,并通过质性研究的方法,研究受众对于故事世界的参与机制以及受到的文化影响。本研究结合了亨利?詹金斯的跨媒介叙事和参与式文化的传播学理论、故事世界的叙事学理论,以及特许经营的文化产业研究成果,提出了故事世界共创的理论模型,试图解决如何对优质文化产品进行跨媒介开发,进而优化中国当代大众文化生产的研究问题。 本书提炼出了关于价值开发的世界共创W-BSC模型,其关键要素包括内容共生、共享、媒介穿透和参与激励,并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环境中对其
本书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成立、专利流程管理、专利代理管理、商标与管理,以及公司财务管理、执业证管理人事管理等多方面,具体说明了一个中小型特别是初创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如何创建并进行全面管理。本书可为知识产权代理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借鉴。
《知识产权理论丛书:历史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时间为轴,描述和讨论了自中世纪后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萌芽发轫、诉诸立法、争论改革、生长普及、形成体系和走向国际化的过程。在这种描述和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和国际关系等诸多因素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从而理解知识产权制度是如何深刻地镶嵌在近现代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结构之中,并引发对当代中国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完善的思考。《知识产权理论丛书:历史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制度》适合知识产权法专业的研究生和对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知识产权制度史、知识产权文化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感兴趣的研究人员作参考用书。
本书选取民法总论的若干领域.每个领域再选取若干问题进行专题式的考察与探讨.包括民法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民法基本原则体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与终点、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能力、设立中法人的法律地位、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形式瑕疵、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错误、欺诈。违法胁迫、法律行为基础障碍。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原因行为的关系、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容忍代理与默示授权。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二元结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等专题。 本书对于绝大多数专题都采用如下进路:考察国外的立法或判例,对其进行比较、评论,整理该问题的学说争论,对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释
《不当得利》是一部关于不当得利法的结构严谨、论证透彻且简明扼要的著作,也是部坚持英格兰法应实现由返还到不当得利、由回应到事件的转换的著作。它通过五个简单的问题构建起该领域的现代法律制度,即:被告人是否获利?若是,原告损失为何?紧接着,该获利是否不当?第四个问题则是原告据此享有何种权利?被告是否具有抗辩事由则构成待考察的第五个问题。在皮特·博克斯(PeterBlrks)因癌症逝世的前夕,他仍然坚持进行着《不当得利》第二版的修订。这部著作代表了一位的学者就这一问题的思考。
本书内容集中于民法中合同效力、情事变更、履行抗辩、涉他合同、违约金、瑕疵担保等合同法专题,以及物权法和侵权法方向的宅基地、建筑物责任、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以及损害赔偿。
本丛书收入海外著名教材和新著,也包括本社组稿推出的首版作品。不论作品是否严格采取了教科书的形式,只要它全面翔实地讲授知识,而非汲汲于某一个问题作专门讨论;只要它主要关注于知识的传承,而非完全偏重于学术上的创新,都可收入到丛书中来。由此出发,本丛书的特点是将全面传授知识、深入阐发理论、真诚中立地抒发己见和顺畅便捷地实现作者与读者的交流结合起来,不为片面,不为浮泛,不为平庸,不为晦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编著的《价格认定工作手册》作为一本工具书,在编写中遵循以下要求:一是突出实用性。在内容和编写体例方面,坚持工作导向、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工作需要,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内容贴近价格认定业务实际,详尽解答价格认定工作人员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二是注重全面性。本书内容包括价格认定理论、工作原则、工作制度、认定程序、认定方法阐释,对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规则的运用解析,价格认定涉及的涉嫌犯罪罪名、立案和量刑标准内容介绍,重要的法规、政策、制度文件与有关商品知识介绍,涵盖了涉纪、涉案、涉税、调解价格争议等价格认定工作的各个方面。三是力求时新,紧紧围绕价格认证工作职能转型新定位,参考近年系统在价格认定理论、制度、方法研究方面的新成果,以
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方面现行十多个条约、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在实质性问题方面,它规定了各国之间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一些基本原则。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一些条约和协定明文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才能参加这些条约和协定,这说明了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的一个基本条约,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已经实施多年,且分别经过两次修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今后在工业产权方面与各国的交往必将愈来愈多,因此有必要研究和熟悉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本书可供这方面的参考。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系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近些年在我国的法律中也开始出现类似该制度的规定。该项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也系备受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及如何建立该项制度,自然也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本书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古今中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系统研究,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本书是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对惩罚性赔偿从古至今的曲折发展历程进行了考察和分析,重点研究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兴盛-衰退-复兴的原因。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研究。基本理论方面,主要研究了惩罚性赔偿含义、性质、特征、目的与功能等问题。具体制度构成方面,主要研究了英美法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惩罚性赔偿金的确
张金海编著的《侵权行为违法性研究》在侵权责任的成立上,不同法系国家的区别在于是否将违法性规定为独立的要件。就我国来说,《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未规定违法性要件,但有关司法解释却承认了违法性,学界的见解则有较大的分歧。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侵害民事权益行为的不正当性。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在什么条件下是不正当的,因权益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侵害生命权、自由权、所有权等权益的行为,应在区分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对于侵害一般人格权行为的违法性,应在区分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在判断时,利益衡量起着重要的作用。就侵害他人债权的行为来说,违法性成立的基本要求是第三人的知情,此外,还要求其他特别情事的存在。侵害一般财产利益的行为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