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著名德国汉学家傅汉斯(Hans Ulrich Vogel)就马可·波罗是否曾亲自到过元代中国这一经久不衰的学术论争而撰写的zui新著作。作者一一回应了对于马可·波罗之书真实性的质疑,针对英国汉学家吴芳思(Frances Wood)所撰《马可·波罗到过中国吗?》(Did Marco Polo go to China?)等书的观点,结合近年来学界马可·波罗研究的新进展,尤其是他自己在元代的纸币和贝币、食盐生产、杭州地区的税赋收入、元代行政地理等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坚实的证据得出结论:马可·波罗确实到过中国。全书材料丰富,收录了不少国内少见的马可·波罗原始文献材料;论证有力,对与元代纸币、贝币、赋税等问题的研究具有极gao学术价值。是一部具有前沿水平的学术著作。
内容简介
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合法性审查”,这种认识是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肤浅理解。仔细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正确性审查”,这是一个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其弊端非常明显。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并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见,现行司法审查标准应当进行调整。司法审查标准的调整方向,是在区分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审查标准,即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并引入正当程序审查标准,以顺应世界范围内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三元化发展趋势。
该书的出版意味着高桥教授最终完成了自己对日本民事诉讼法宏大体系的理论勾画和阐述,应当说《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上、下)》是高桥教授民事诉讼理论之大成,也是他民诉理论研究的。 本书能够在中国翻译出版,则能向中国学人完整地展示高桥教授民事诉讼理论的全貌,亦能更全面地了解日本民事诉讼理论发展动态和学术论争。不助于解答当下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争议中存在的某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对于胎动中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亦有理论上的参考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一书是研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及证据规则的学术专著。全书共八章,系统阐述了有关证据种类的思考,证据的分类,证据的收集、调查与保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举证、质证与认证,证明标准等。
《刑事诉讼法哲学》的论题显而易见地把刑事诉讼法的哲学观作为讨论的中心提了出来,提出这一中心论题的根据在于:刑事诉讼法的哲学意义由于种种原因而被疏忽和延宕了。然而,没有一个时代像今天一样如此紧迫地要求理解刑事诉讼法哲学观的实际意义,要求给予这种哲学观以深刻的阐述和精详的论证。 《刑事诉讼法哲学》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基本理念。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判定这个基本理念。既然刑事诉讼法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真理而并非单纯的国家意志或命令的表述与诠释,那么,《刑事诉讼法哲学》就不能囿于现行法律原则与规定的平面性,而必须扩展至客观事实特别是案件事实本身的深度。因此,就必须探寻刑事诉讼最内在的本质,追溯刑事诉讼形而上学的本原,运用刑事诉讼形而上学
《证据基础理论的逻辑、哲学分析》是作者运用哲学理论、逻辑理论探讨证据学基础理论问题的论文集。其目的在于使人们对证据基础理论和证据规则不仅能够知其然,而且能够知其所以然。因此,《证据基础理论的逻辑、哲学分析》对提高司法人员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证据基础理论的逻辑、哲学分析》由三部分构成:理论篇主要从本体论、认识论角度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命题之间的关系问题,诉讼证明标准的体系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方法论篇主要讨论如何运用逻辑方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以及同一认定问题;争鸣篇主要运用相关哲学知识、逻辑知识揭示出“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科学的刑事证明理论”等学术观点的虚妄性。
有社会就有纠纷,有纠纷就有相应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办法,从而产生旨在解决纠纷的程序法。因此,在意义上说,程序法是为了满足解决纠纷的社会面要而产生的。也正因为如此,传统解决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是的其历史根据和渊源的。 《程序法》是作者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为非法学专业大学和广大公民撰写的一部普及现代程序观念和精神的中国程序法专著,从立意上给程序法以新的概念,逐步理清程序法与法治、程序法与实体法、程序法与诉讼法的关系,并逐步形成体例。
本书全面地介绍了刑侦逻辑的基本知识,重点阐述了破案过程中的逻辑智慧。本书通过分析杀人案件、案件、放火案件、爆炸案件、抢劫案件、盗窃案件、流窜犯罪案件等四十几个案例,介绍了刑侦工作的基本知识,说明了什么是刑事犯罪;介绍刑侦逻辑学的三条基本规律——溯因律、排疑律和理由律;阐述刑侦概念的基本知识;重点介绍刑侦选言推理、刑侦假言推理、刑侦回溯推理、刑侦类比推理的规则及其在破案中的智慧;说明什么是求同法、分析综合法及其在破案中的智慧;重点阐述刑侦假设的特点、验证和作用。本书的特点是:通过剖析曲折复杂的案例解说逻辑智慧,把科学性同生动趣味性融为一体,引人入胜。
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合法性审查”,这种认识是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肤浅理解。仔细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正确性审查”,这是一个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其弊端非常明显。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并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见,现行司法审查标准应当进行调整。司法审查标准的调整方向,是在区分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审查标准,即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并引入正当程序审查标准,以顺应世界范围内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三元化发展趋势。
关于刑事诉讼法,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西方国家的价值引入和制度移植,而鲜有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历史的纵向挖掘和深度剖析;例如,西方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与中国古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均蕴含着对人权、伦理等价值的尊重和保护。 ???本书上溯至夏商周时期,遵循历史发展脉络,梳理了秦汉、唐宋、明清朝代的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流程与特点,并与西方国家、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法作出比较分析和论证;是一部融工具性、资料性、研究性、学术性于一体的较全面的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专著。
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以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为切入点,以形式法治为辩论对手,阐述一种实质合法性与实质法治的主张。全书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判决如何获得合法性?进而言之,什么样的法治是理想的法治?
本书是《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的姊妹篇,是作者带领的科研团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中国刑事程序运行状况进一步研究与分析的新成果。前一本书出版以来,在学界引起一些反响,也得到同仁朋友的首肯,鼓励作者继续展开实证研究。受此鼓舞,加之自己对实证研究方法在开拓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方面的创新性价值的认同,遂组织团队继续研究。本书的研究以上次调研所获得的数据及其他材料为主要资料,经进一步分析、论证而成。与前一本书的系统性特点相比,本书主要着力于对审前程序的专门化研究。
本书从解读10002:2004国际标准出发,重点对投诉处理的相关理论(顾客服务理论、质量管理体系理论、顾客满意理论等)及其实务(大量的顾客投诉处理案例评析)作深入的探讨。全书在解读10002国际标准时,紧紧围绕理论来进行,准确地把握投诉处理国际标准的核心内容。由于投诉处理涉及的行业很多,它们之间虽然有区别,但是,投诉处理的相关理论对于其他领域和其他行业的投诉处理也是同样可以通用的。因此,其他行业的读者完全可以参考、借鉴和使用。
本书的基本观点如下:首先,刑事案件形态多种多样,既有杀人这种重大案件,也有轻微的盗窃和交通违音。既有否认案件,也有自首案件。因此对应上述多种多样的刑事案件特点,必须建立多样化的刑事司法体系。必须以这种多样的刑事司法体系的总体作为研究的对象。此为观点之一。其次,为了使这个多样的体系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应将刑事司法的权力集中在特定的机关,而是应将其分散。这样一来,刑事司法便有了掌管各自权限的众多程序参与者协同作业的性质。这个体系的基本原理是当事人主义,我们必须进一步发展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法。此为观点之二。再次,刑事审必须以真实事实为基础。真实主义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要求。如果“精密司法”能够圆满发挥作用,可以避免程序造成人的异化。程度偏颇,容易导致侵犯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严格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