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带来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都适用修正了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无须加害入主观上有过失,也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无过失责任,也有学者认为这是过失推定责任。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度增长时期,道路建设与机动车的增长比率差距过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数量、质量差,交通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大众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秩序自觉性的培养还需要时间等诸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消灭交通灾害,我国制定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与行人的关系上,国人表现出空前惊人的“平等”欲望。短短几个月,各路专家学者纷纷发表高见
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全球性公害,据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2005年统计资料,一般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45万多起,伤约47万人,死约10万人。虽然已连续3年有所下降,但形势仍不容乐观。本书不同于专业医学著作,而是跨行业使用的专业工具书,供公安交警、司法、医疗服务和保险理赔等方面专业人士处理创伤案件时使用,本书既有科学性和性,又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道路交通事故中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