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中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浅出、言简意赅、全面而又不失细致的阐述。主要内容包括:法的一般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经济法、诉讼法、法律职业、中国与国际法。 本书在努力保持知识阐述准确性的同时,力图反映*法律动态和法学研究进展;强调活学活用,在每章后面都附有相关案例;注重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背景知识的介绍,在每章之后附以 拓展和链接 资料。书后还分门别类地列举了相关法律网站,以使读者在网络时代快捷有效地获取法律知识。 本书不仅可以作为高等院校开设 法律基础 课的教材,也是法律爱好者了解中国法律基本概况以及相关法律应试的参考读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尤其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成为《法学概论》教材第三次修订的重要契机。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保持第三版教材的编写原则和编写体例不变,着重在教材实体内容上进行全面修订。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系统修订了全部教材内容。根据本教材第三版出版以来我国法学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的新进展,我们系统地修订了全部教材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全面重写了第八章“刑事诉讼法”,增写了第四章第五节中的“单位犯罪”,重点改写了第三章中的“行政复议”、第四章的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第六章的第三节“离婚”和第四节“家庭关系”、第七章的第五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节中的“回避制度”,从而使本教材不
合同,亦称契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主体之间设定、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基本方式。现代经济学实际上将所有的市场交易都看成一种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独立、 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经济,但同时又是讲求规则、推崇契约、秩序井然的经济。通过缔结契约,可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人们交易行为;通过履约规则和违约制裁,可以促使各方信守和约、公平竞争,进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人们依赖、借助、运用合同,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满足物质与文化需求。无数的合同关系,构成交易关系总汇, 因此, 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 合同法,是规范与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合同法以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以一般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 以合约规则为核心内容,以责任体系为
由石文龙编著的《法伦理学》的学科内容定格为现在的样式或者体系,就是围绕法治与人,法治与人性,法治与善恶、法律与道德,法与情、理等相互关系以及良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等问题,对法律与伦理间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这一样式或者体系无疑拓宽了法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其中心思想就是探讨如何在法治的氛围中重新寻找人的价值,重新思考法治与人以及人性的关系问题,以在目前法治研究似乎出现“瓶颈”现象的时候,打开法治的另一个视角,开辟法治研究的另一片天地。
作为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法理学实际上是庞大的法学大厦的基石。虽然中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之一,但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其他的法学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等,分别研究法律现象某一方面的特殊问题和特殊规律,而法理学则是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进行总体研究。可见,从研究对象上看,法理学和其他的法学学科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正因如此,在法理学的教材中,会对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等综合性的宏观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法理学的重点又是围绕关于法的各种一般的问题进行研究。
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笼统地讲,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Nomnwissenschaft)。但正像任何有关法律的活动并不都可以看作是法学研究一样,任何有关法律的知识也并不都能简单地称为法学。作为专门的学问和特有的知识体系,法学区别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甚至区别于那些以法律为对象的片断的思考(不成体系的法律思想和观点)和为法律的操作而对法律所作的实用解释(注释法律)。法学的生成,具有以下标志:①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探究,法学家职业阶因此而形成;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原理)和规则的构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的法律理论的创造;③传授法律知识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法律学校)的存在;④学科分化的程度
本教材是面向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学而编写的。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它担负着阐述法的一般原理,培养法的精神,训练法律思维方式的重要任务。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理学一直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和基础课程受到重视,多年来也形成了多种教材,法理学课程的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似乎已经定型。然而实践中,法理学又是教师和学生公认的一门难讲、难懂的课程。之所以教师和学生都觉得难,分析起来大体上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法理学所阐述的是法学一般的、基本的原理,而其他课程必须建立在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基础之上,因此法理学的开课时间总是一年级,其教学对象是没有法律基础知识的新生。这似乎构成了一个悖论,有了对法的基础理论的了解,才能有学习其他法律课程的基础;而抽象的法的基础理论是从其他课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