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立足于建筑业企业法务人员工作需要,从企业建立、完善法务工作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为出发点,从合同管理、项目经理管理、财务管理、诉讼案件处理、清欠与民工管理等层面系统介绍建筑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技巧,穿插大量文书、制度范本和常用表格、函件模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是建筑企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案头书,也为律师从事建筑也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为核心,在梳理我国公司法学界主要学术观点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定的理论框架,构成这一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适用范围、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等,还专门论述了“资产混同”和“过度控制”两种特殊的典型案例类型。本书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本书将法条和司法判例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利用法律条款解决具体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因而具有实用性;其二,本书在许多方面均以西方国家尤其德国的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参照,因而读者可以较好地了解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为《中华长江文化大系:二》的一本。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商法学与中国法制史学教材都将中国商事立法的源头确定为清末的《钦定大清商律》。如果从国家制定独立成文商法的角度,这一论点是没有错的。但在清末引进西方独立而成文商的法典之前,中国早就存在着商事法律规范。只要有商事活动出现,就必然有商事法规范存在。早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中国就已经出现了商事活动,因而中国商事活动规范也应当可以追溯到史前时代。《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写作的宗旨即在于突破以往著作在研究上的局限,以商法学的知识体系为参照,从宏观上全面介绍并比较长江流域各不同区域的商事习惯法;尽可能发掘出适用于长江流域大部分地区的具有共同性的典型性商事习惯
胡田野编著的《公司法律裁判》是以实践中公司裁判的疑难问题为基础而写成的。作者试图以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方法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进行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问题的狗通与嫁接,既关注本土问题,也考察公司裁判中的普遍观传性。因此本书的写作,也采用了比较法研究、法社会学分析等研究方法,既不是对实践问题的简答,也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是以问题为导向的裁判中的公司法研究,试图给公司法实务工作着以简明的公司法手册。
本书以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并将“公司清算”界定为公司非破产清算,其中基本不涉及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比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清算的法律规定,寻求立法制度背后的共性及其合理内核,并发掘其中对于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完善的可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实践中凸现出来的公司清算问题,给出立法建议,寻求可能的解决途径。
《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选择》以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先行就重整制度及其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理论依据进行阐释之后,分别从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机构与管理形式的选择、重整债权、重整计划等微观层面对具体的制度设计予以分析,同时,针对重整与资产重组的衔接等事项亦作出了较有深度的阐述。在论述过程中,《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选择》结合破产法实施以来的所有真实案例,能够使读者了解到上市公司重整的方方面面。
《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共分导论和九章,从破产程序结构、债权申报与调查、管理人中心主义、债权人自治、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破产程序中的权利、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等方面,系统全面研究了破产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列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系列。
本书对我国破产法三十年发展的历程作了详细的综述,并对破产法立法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及比较法研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具体来说,本书从特殊主体破产、破产原因、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权利、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方面进行研究整理。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为核心,在梳理我国公司法学界主要学术观点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定的理论框架,构成这一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适用范围、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等,还专门论述了“资产混同”和“过度控制”两种特殊的典型案例类型。本书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本书将法条和司法判例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利用法律条款解决具体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因而具有实用性;其二,本书在许多方面均以西方国家尤其德国的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参照,因而读者可以较好地了解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为《中华长江文化大系:二》的一本。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商法学与中国法制史学教材都将中国商事立法的源头确定为清末的《钦定大清商律》。如果从国家制定独立成文商法的角度,这一论点是没有错的。但在清末引进西方独立而成文商的法典之前,中国早就存在着商事法律规范。只要有商事活动出现,就必然有商事法规范存在。早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中国就已经出现了商事活动,因而中国商事活动规范也应当可以追溯到史前时代。《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写作的宗旨即在于突破以往著作在研究上的局限,以商法学的知识体系为参照,从宏观上全面介绍并比较长江流域各不同区域的商事习惯法;尽可能发掘出适用于长江流域大部分地区的具有共同性的典型性商事习惯
是在《中国商事法》基础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的修改进行重新编写而成,结合法律的修订内容全面、系统讲解了各种商法问题。采用了总论和分论的结构。其中,分论包括了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总论侧重于结合中国实践讨论商法的一般问题和《中国商法》分论中不可能涉及的共同性问题。分论重点讨论了商法领域中几部影响重大的法律,分析了这些具体的商法领域的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