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侵权法是传统债法的两个核心领域。一般认为,合同保护期待利益,而侵权保护固有利益。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实践中,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都可能发生期待利益与固有利益的双重保护问题,从而引发合同与侵权的关联。所谓合同法与侵权法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本文称其为"中间领域"。本文内容也就该领域的法律调整模式进行系统研究,本书横跨合同法与侵权法两个部门属于民法学基础理论的学术专著。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以制度互动的实证分析为中心》为国家社科项目,也为我们与湖南大学法学院学者徐涤宇老师合作的罗马法丛书项目之一。
本书选取国家法与习惯法两个不同的视角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分析,尤以我国制定法与民族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为研究中心。全书分上、下两个部分,上部的国家制定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解决以下几个基本问题:1.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惩罚性赔偿的定性、价值取向、功能定位、与其他民事赔偿关系等。2.惩罚性赔偿的比较法研究。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不同法系中选取几个主要代表性国家,分析与比较两者对于该制度的态度、发展脉络、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判例情况,为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3.评析我国制定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我国在一些重要的法律中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通过案例的实证分析与社会效果的考察,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的合理与不足进行分
本书由一位法学家和一位经济学家联手撰写的次全方位的关于侵权法该法本身调整事故和故意侵权行为,例如殴打和诽谤的法律责任的经济学研究著作。兰德斯和波斯纳提出侵权法被理解为得到一种针对安全的有效的资源配置的体系那么,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侵权法的规范和原则鼓励潜在的侵害人和潜在的受害人在安全方面进行投入。本书既包含对于侵权法主要原则的综合描述,也包含一系列用于探索这些原则经济特征的正式经济学模式。所有正式模型都被转译成简单的常识性术语,这样,即使不懂数学的读者也能毫无困难地理解原文;(同样)为了经济学家和其他没经过法律训练的读者们,(本书)也避免使用法律专用术语。尽管主要焦点是放在解释现存原则而不是探索法官们、保险理赔员们以及其他“现实世界”的行为人对于法律的执行,但本书对于损害赔偿
本书将注意力集中在客观证明责任方面,但是对与客观证明责任相邻和相关的现象,尤其是表见证明、推定、证明度以及自由证明评价,本书也进行了研究。本文在研究中主要涉及的是德国的法律规范和案例,但是读者可以发现,本书并非研究的是某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特殊现象。可以況,它的结论原则上对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效。
本丛书旨在介绍一种分析及解决法律问题的系统性方法,即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这些方法是德国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学习初始阶段所要学习的内容,是一种可完全独立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分析框架和思路。书中采用中国法律和中国案例,以法官亲历式的教学方式,将法律适用方法融入个案裁判过程中,希望能帮助中国的法律适用者建立起一套高效、准确的解决法律案件的思路。
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之源起不作为侵权责任之历史探源不作为侵权责任在现代与外法之体现不作为侵权责任前提之一——作为义务来源之探讨不作为侵权责任前提之二——作为义务内容之探讨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探究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之探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作了一些规定,并初步形成一个连带责任体系,但是目前对于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更深层次的阐发仍存在某种欠缺,进而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研究难以深入,分歧胶着于表面,因此才会出现连带责任立法与适用中的混乱。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认定连带责任成立的基本条件。对侵权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界定,必须坚持连带责任的伦理性与逻辑性。本书从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发,对对连带责任正当性基础的共识,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适用及实现机制等问题从理论层面展开了深入的系统分析。
侵权行为法性质上属于救济法,是人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民事救济手段,因此属于强行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具有共同的本质和效力,其移转、变更、清偿、消灭,以及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种类债权与特定债权,选择债权债务、单独债权债务及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同样的规则即债权总则的规定。因此,多数立法例将侵权行为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总则部分。起草人考虑到债权编内容的庞大,而与其他编不协调,特参考新荷兰民法典和新蒙古国民法典的经验,将债权编分解为三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