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是法学家族中的后起之秀,目前学术上对其仍是众说纷纭。我一直以为,要使经济法能够站得起、立得住,仅对有关具体经济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是不够的,还须对经济法学的概念、范畴和基本理论进行系统深入探讨,以奠定其作为一门学科的基本品格。世明教授不惧辛苦,对法学及经济法学界存在的避重就轻倾向和不时滋生蔓延的畏难情绪不以为然,独辟蹊径,对经济法学的理论渊源和流变进行研究,着重梳理经济法学术发展的脉络。此课题兼及法学、社会经济和历史的辩证思维,涉及德日英俄诸语种文献,研究难度和工作量很大,但又是建构经济法学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因此凸显其意义和价值所在,令本书在众多经济法出版物中展露头角、独树一帜。 学术著作的生命力不是依靠任何人自夸自擂而得以保持的,必须经受住市场考验。本书出版
随着教学经历的延续,教材及专著无法满足教学要求。一方面是外出版的专著由于研究角度与兴趣的不同,只能丰富学生的阅读范围;另一方面是已经出版的教科书,要么覆盖范围有限,要么深度不够。重要的是,仅仅限于文献资料的介绍,是难以满足教学要求的。 本书追求的特点: ,能够综合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领域与基本内容,具备全面性、完整性; 第二,能够反映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进展与主流成果,具备前沿性、性; 第三,理论叙述与案例分析结合,一般问题与“中国问题”结合,具备国际化与本土化结合的特点。 第四,是我国目前出版的《新制度经济学》教材中化表性的专著型教材,也是与国际规范接轨的标准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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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法律思考》作者周珂对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法律进行研究和思考后认为:,关于气候变化的认知,首先需要的是理念上的良知,其次才是科学上的认知,所谓气候变化的良知要以环境意识为基础。第二,从法律的视角,首先需要进行利益格局的分析,利益的分析并非仅仅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公平正义,而是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观,如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第三,知行合一需要合作各方的利益妥协,也需要变通,即各尽所能。碳减排与清洁发展的二元机制不能被强制减排的一元机制所取代,相反,要鼓励多元化的治理机制,特别是水循环治理对温室效应的修复功能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 第四,中国碳减排是加强环境保护的催化剂,应当纳入环境保护的体系,即以环保为主导而非经济主导。 第五,应对气候变化,认识要良知,行动
本书由长期从事高等法学教学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精心编写而成,按照我国经济法领域每部法律的原有框架,以重点法条为评析对象,列明每条条文所涉及的知识点,并针对知识点列举精炼小案例或经典习题,以正确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务操作能力。
《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由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任总主编,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成就的知名中青年学者担任各卷主编。《实录》以史家的笔法,以“实录”的方式,从学术史的层面上再现共和国六十年历史进程中发生的一次又一次法学重要问题的论争,从一个侧面揭示我国法学从“荒蛮之地”走向“显学”,从“幼稚之学”走向成熟,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的历程。读者不仪能从其问领略到我国法学成长过程的点点滴滴,同时也能真实感受到共和国六十年民主法治与法学发展的艰辛历程。六十年来,我国法学的发展如同唐僧西天取经那样,历尽波折,备尝艰辛。其间的经验教训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做了忠实记录,以留给后人评判。
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律之间,尤其是民商法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一般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商法可以看做是民法的法。而经济法,理论界比较多的观点是调整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更多地强调经济行为中的国家意志。但是,在民商事法律规范中,大多是调整各类主体之间商品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民法也是经济法。而且,民法对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也具有的指导作用,要明确划清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界限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在实践中也似乎无此必要。
《经济学原理》是继《国富论》和《赋税原理》之后又一部划时代的巨著,被誉为西方经济学的“”,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创始之篇,它确立了马歇尔在经济学领域中的大师级地位。《经济学原理》在形式和内容上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是对古典经济学的继承和发展,其理论被视为对古典经济学的拯救和振兴,故而被称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美国经济史学家威廉·布雷特在《经济学家的学术思想》中指出:“马歇尔集百家之长,构建了一个博大的经济学体系,其理论代表了这一学科的成果,其《经济学原理》成为成千上万经济类学生的标准参考书。” 《经济学原理》主导西方经济学达三十余年,直到20世纪30年代,虽然它在经济学中的支配地位已经让位于他的学生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所创立的“凯恩斯主义”,但连觊恩斯本人也不得不承认它是现代微观经
《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规范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权益的投资、管理、处置等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分章作了规定。新法专列一章,重点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使得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议论较多的国资流动性问题有了新的法律依据。要知道,原来涉及国企改制方面的纠纷案件,法院大多以无法律依据不予受理,而MBO(管理者收购)与外资并购问题则是近些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争论的重点。新法对这些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作了较具体的规定。总体上讲,国有资产包括的内容是广泛的,这次制订的国资法仅
本书第六版自出版以来,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取得了不少的成就,经济法学又有了新的发展,为了及时反映经济法制建设的新成果、新经验,以及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新水平,本书第七版对第六版做了系统的结构方面的较大调
《融资租赁案件裁判精要》聚焦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审判问题,立足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坚持实证研究的态度,将法律基础理论与审判理论进行了有效衔接。在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问题时,严格遵循《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和基础理论,既阐述了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共性问题,也阐释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问题,从而扩展了本书适用的广度,既立足于融资租赁合同,但不局限于融资租赁合同,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对理解和解决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违约金、善意取得、举证责任等问题及纠纷也能起到的作用。
本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内控体系等近期新的法律法规,对各种非法假账手法予以曝光,全面、透彻地分析了各种反假账技法,有助于查处、打击各种经济违法乱纪和财务造假行为。本书共15章,从企业财务造假的主要特征、查账反假技法入手,详细介绍了企业在经济凭证、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假账与反假账。本书具有高度的操作性和实用性,案例丰富、具体,资料详尽,条理清晰,查阅方便,可供全国广大审计人员、公司领导、财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使用。
为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精神实质,推进该法的更好贯彻实施,编者将《企业国有资产法》范本,作为本书的首篇,即法律篇;第二篇为制作篇,着重介绍本法制定的具体过程,以及需要破解的重点、难点问题;第三篇为解读篇,就每个条文从法理、重点掌握内容和操作实践等角度进行剖析;为附录部分,选择了与本法密切相关的几个法律和行政法律。
对司法裁判文本尤其是优选法院的裁判先例进行研究,是每一个法律从业者除了学习法学理论与成文法律之外提升自身能力的重要途径。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著的这本《案解股权转让(规则适用及实务应对)》汇总研究了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优选法院裁判的有关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总共33篇终审民事判决书。之所以选择“股权转让”这个点,是因为“股权”是公司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制度与概念,有关公司的纠纷,本质上都是股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也是司法实践中发生很多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为了便于检索,编者根据一般的阅读习惯按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股权价款、股权转让中的税、担保、采矿权、一人公司、公章、诉讼规则、其他等分门别类以类似法条的形式汇编,凡117条,并在每条之后研
近年来随着公众参与金融活动广度和深度的增强,加之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金融消费者受害事件频频现身,法律保护的不完备日益暴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在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保护基本原则基础上,重点分析了金融经营者说明义务、劝诱适合性、冷静期、金融经营者民事责任等具体规则。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与维护金融市场自由竞争机制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如果忽视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放松管制的市场化改革将会酿成一场危机。对此,经历过1990年代银行业危机的日本金融法制经验与教训颇具研究价值。《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现实问题,探讨了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前世今生,以为借鉴。
《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由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任总主编,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成就的知名中青年学者担任各卷主编。《实录》以史家的笔法,以“实录”的方式,从学术史的层面上再现共和国六十年历史进程中发生的一次又一次法学重要问题的论争,从一个侧面揭示我国法学从“荒蛮之地”走向“显学”,从“幼稚之学”走向成熟,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的历程。读者不仪能从其问领略到我国法学成长过程的点点滴滴,同时也能真实感受到共和国六十年民主法治与法学发展的艰辛历程。六十年来,我国法学的发展如同唐僧西天取经那样,历尽波折,备尝艰辛。其间的经验教训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做了忠实记录,以留给后人评判。
本书以循环经济理论为基础,着眼于中国循环经济法制保障的历史和现状,重点分析了中国循环经济法制保障存在问题——立法滞后、执法不严、司法救济不到位。同时,本书充分借鉴了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的循环经济法制保障经验及启示,对我国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进而,对循环经济行政执法主体、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本书依据“从实体到程序”的理念,论述了我国循环经济司法救济的具体措施。